考勤作弊APP创始人二审改判4年的简单介绍( 二 )


一审不是由我们代理,二审之后,我们认为一审案件中的鉴定程序有问题,包括鉴定的规范、标准等等 。我们提出这个问题,后来法院在判决书里也论证过,大牛助手不属于破坏性程序 。
九派新闻:但是当事人依旧构成本罪?
李扬律师:是的,法院在二审时认为,虽然大牛助手不属于破坏性程序,不构成本罪第三种情况,但是符合第一款的情况 。也就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所以,最后的结果是当事人构成本罪 。
九派新闻:为什么从五年半改判四年?
李扬律师:我们在辩护提出,五年是“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基准 。在二审中,法院认可了它不属于破坏性程序,且没有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因此不能这样量刑 。最终是按照第一款的情况衡量,改成五年以下的量刑基准了 。
九派新闻:当事人怎么看这个结果?
李扬律师:我们不清楚他在二审之后会作何打算 。

九派新闻:参与研发此类APP的技术人员有可能获罪吗?
李扬律师:刑法上讲究主客观相统一 。也就是说,客观上有犯罪行为,主观上必须有犯罪的故意 。但在这个案件里,检方没有起诉其他公司的成员,也没有追究其他技术人员的责任,只起诉了作为CEO的张某某 。我也看到过一些案件里面,有部分技术总监之类的人员,是被追究了责任的 。
九派新闻:那么本案中为什么只有CEO被起诉?
李扬律师:我个人觉得是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是“大牛助手”不仅仅包含被指控的这个虚拟定位功能,还有很多其他功能 。也就是说,这个APP的功能里,有合法的部分,有违法的部分 。所以不能说开发这个程序的人员一定是构成本罪的 。
第二是,根据我们对案件的了解,该APP的开发人员和销售人员是分开的,因此,很难证明谁在主观上有侵犯他人计算机系统的故意 。
九派新闻:张某并没有承认自己有犯罪的故意?
李扬律师:是的,当事人自始至终不认为自己有罪 。他说,我只是开发了一个“中性”的包含虚拟定位功能的APP,不知道用户会利用它去做什么,我也控制不了 。所以我没有主观上破坏钉钉计算机系统的故意 。他在庭审时也这么表达的 。
九派新闻:法院和检方如何证明他具有犯罪故意?
李扬律师:检察院的逻辑是,第一,当事人利用大牛助手的虚拟定位功能获利百万,第二,由于当事人是CEO,本身也懂技术,因此他从开发和后台管理等等,都比较了解 。因此法院和检察院推定,他知道自己的APP是通过干扰钉钉打卡进行获利的 。

九派新闻:当事人的行为干扰了钉钉的定位功能,会构成民事侵权吗?
李扬律师:我个人认为,他的行为连构成民事侵权都很勉强 。通过当事人的讲述,我们了解到,这个APP的核心技术是经过正常备案的,并且核心技术也不是他们自己开发的 。他还说,这种核心技术也有被其他软件使用,包括我们现有的许多能够正常使用的APP 。
九派新闻:您怎么看待大牛APP的虚拟打卡功能给钉钉带来的困扰?
李扬律师:我不是专业人士,所以确实不太了解,但是当事人曾经给我们介绍过,大牛助手不会入侵钉钉软件内部系统,只是在钉钉读取用户位置的时候,置换一个虚拟的位置信息 。它本身对钉钉软件不产生任何破坏性影响 。我想,这也是为什么法院最后认为大牛助手不属于破坏性程序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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