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大全( 六 )


第五条 社务公开的形式:(一)公开栏公开 。在合作社办公地点设置社务公开栏 , 将公开事项逐条予以公布 , 并设置意见箱 。(二)会议和公开信公开 。通过召开社员会议 , 发放社务公开内容资料 , 宣读公开内容进行公开 。合作社定期印发社员公开信公开社员应知内容 。(三)填写发放社员证公开 , 适时填写发放公布 , 但不得取代公开栏 。
第六条 社务公开的时间:基本社务每季度月底公布 , 每年定期公开四次 。财务公开内容每月公开一次 。填发社员证公开 , 一般一年一次 。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随时公布 。
第七条 每次社务公开后 , 理事会负责收集、听取、接受社员反映的询问、意见和投诉 , 并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 。理事会能够当场答复的 , 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 , 应当于7日内作出答复 。半数以上的社员对社务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 , 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 并重新公布 。对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组织专门人员调查、核实 , 督促整改落实 。
第八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社务公开的 , 监事会可以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社员的 , 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 , 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以及有打击报复行为的 , 可以建议理事会按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罢免职务和除名;对社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侵占、挪用、贪污合作社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 应当及时处理 , 对其中构成犯罪的 ,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九条 本制度已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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