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弃用后被抢注改为视频网站,多家中小企业接连惹上影视版权官司( 三 )


陈先生介绍,第一家起诉他们的是三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时间是去年7月,后双方以和解结案;几个月后,他们又接连收到了北京尘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北京环球百乐公司的起诉状 。今年3月,他们又收到麦娱(北京)影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状 。经统计,公司被起诉案件共19起,索赔金额共42万,目前已撤诉9起 。
因域名接踵而至的影视诉讼纠纷也让陈先生在内的多家中小企业经营者有苦难言 。许多公司经营者质疑影视公司“滥诉”,甚至是“恶意诉讼”,并坦言近年来因忙于自证清白,已心力交瘁,无心经营公司 。
红星新闻注意到,在被告委托律师应诉依法维权下,原告影视公司多因证据不足而撤诉 。陈先生举例,“我们一个撤诉的案件,是在我们千辛万苦找到证据下,原告才撤诉 。大半年时间,北京广州两地跑,精疲力尽,公司差点都经营不下去了,没心思经营 。”陈先生说 。
也有被告公司负责人介绍,撤诉是因为双方进行了私下调解,“我们为了不影响公司声誉,想尽快了事,就私下赔偿了几万块钱 。”红星新闻也从北京环球百乐公司代理律师处证实了该说法,“经我们手的撤诉案件都是双方和解达成的,对方给一定赔偿后,我们撤诉 。”
与邱先生类似遭遇的企业经营者均反映,他们经营的都是与影视无关的小本生意,不少还是50多岁的中年人,连电脑也不会操作,更不怎么懂法 。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他们不仅要自证清白,证明涉案域名在发布侵权视频时并非本公司持有和运营,还要花费心力向客户解释记录在册的司法纠纷,这已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
【律师说法
被告举证难、应诉成本高
原告有权维权不宜从道德层面苛责
红星新闻梳理过往司法案例,争议焦点均在于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及工信部ICP备案信息对侵权主体认定的效力 。庭审中,原告多认为,应以备案主体身份确定网站经营者 。“被告在工信部备过案,对网站有管理义务,即使网站停止服务,被告公司也有注销备案的义务,故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在被告胜诉的案例中,法院多认为,备案信息具有推定网站经营者的效力,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由第三方实施了侵权行为 。故被告只应依照相关规定承担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责任,而对域名疏于管理维护、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存在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
但被告胜诉的案例并不常见 。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王琼飞律师向红星新闻解释,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自己并未实施相关侵权行为,存在第三方注册、使用网站并实施了相关侵权行为,本着行为人对其行为自负的原则,名义上对实际行为人的行为后果不承担责任 。
“但按目前的司法判决情况,无责任抗辩还比较难,被告具有举证义务,需要拿出明显证据证实另有其人经营,法院才会信任;其次,法院即使信任另有他人,被告也可能要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
王琼飞律师认为,此类案件主要涉及到一个核心问题:当域名实施主体与工信部备案主体不一致时,哪一方才是侵权的主体?“对原告权利人而言,只能通过工信部备案信息查询到谁是主体,因此被告举证义务较高 。”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董文涛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 。他向红星新闻介绍,ICP备案信息是判断网站经营主体的初步证据,权利人发现侵权后,找备案主体是最直接的 。而被告需要举证自身并非实际运营主体,任何收入都和这个网站没有关系,如果能够证明,那么当然不能因为曾经是备案主体就把责任归到被告公司 。


以上关于本文的内容,仅作参考!温馨提示:如遇健康、疾病相关的问题,请您及时就医或请专业人士给予相关指导!

「四川龙网」www.sichuanlong.com小编还为您精选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