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补偿制度基本内容与特征( 二 )


适用时无相关考虑因素
在国外的立法例中, 一般也都有关于适用经济补偿或扶养费请求权时应当考虑的事实因素 。德国民法典在1577 条和第1578 条规定了法官在判决离婚时应当考虑婚姻存续的期间、因从事家务而导致的学业或工作迟延和取得适当职业的时间等因素 。《英国婚姻诉讼和婚姻财产法》规定: 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应考虑“婚姻双方各自对家庭财产做出的贡献, 包括以照管住宅或家庭的方式做出的贡献” 。我国离婚家务补偿制度应考虑些什么因素呢?法律规定没有涉及,司法实践中也没有考虑 。这样过分依赖法官, 会导致司法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 法律应力求把司法自由裁量权缩小到最低限度 。根据我国国情,适用家务补偿制度时应考虑些因素尚需要学者们进一步研究, 并有待在立法中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
家务补偿的简介家务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 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 。我国现行《婚姻法》经过2001 年的修改, 将离婚救济理念植入离婚制度, 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家务补偿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离婚救济制度和体系 。离婚救济体系中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从法律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并可以平衡离婚当事人的财产,体现了社会法律的人性化和公正,间接促使夫妻双方多为家庭付出,降低夫妻关系不和的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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