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发布 从事园林工作需要什么条件( 二 )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总平面图审查阶段 , 对建设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标准的,应征求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
少建绿地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当年地价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 。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 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依法应招标投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按批准的绿地面积进行建设,完成园林绿化工程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年度 。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 , 建设单位应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及时绿化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园林绿化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
建设单位应当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到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的,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对申请园林绿化二级企业资质的 , 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道路绿地、街旁绿地、小区游园、公园、广场、单位庭院、居住区等绿地的管护标准 。园林绿化管理责任单位应按照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线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园林绿地 , 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 。
第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 , 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以下规定权限办结许可手续 。
(一)砍伐或移植树木二十株以下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十平方米以下,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砍伐或移植树木二十一至一百株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十一至五百平方米,由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砍伐或移植树木一百零一株以上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百零一平方米以上,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同一单位或个人十二个月内连续申报在同一地点临时占用园林绿地或砍伐、移植树木的,不予批准 。
县(市)、矿区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百平方米以下、砍伐或移植树木一百株以下的审批权限 , 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权限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九条 经批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 , 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绿地补偿费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不论其所有权归属,均须按管辖范围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 。
砍伐树木的 , 应向具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砍伐树木补偿费,同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被砍伐树木所占用绿地补偿费;按“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树木 , 对不具备补植树木条件的,交纳三倍砍伐树木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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