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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的类型:一是耕地,指农民承包经营的耕地,包括水田(含原为水田,后改为鱼塘、菜地及改种其它经济作物的水田)和旱地;二是林地,指林业定权发证时已发证的林地,包括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三是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四是未利用地,指除了水田、旱地、林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五是房前屋后空地,指红线内需搬迁房屋周围使用地,扣除建筑占地面积1.5倍后剩余部分,按旱地认定 。耕地认定以土地承包合同、国土部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二调图)等为依据 , 无土地承包合同或现场调查与二调图不符的,由土地所有权单位提出书面证明 , 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
第十九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尤政文〔2017〕64号)规定,耕地、其他农用地调整系数为1,果园经济林地调整系数为0.5,非经济林地调整系数为0.25,未利用地、建设用地调整系数为0.06 。
第二十条 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要求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11〕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
第五章 临时用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实行有偿租用,但不得租用基本农田 , 尽量少用耕地,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乡(镇)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要负责做好各类临时用地的地类调查、面积测量、实物种类、规格数量调查等基础性工作 。根据所确认土地的类别、面积、使用期限,由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使用协议,并依法申请、依法报批 。用地单位须将应支付的地面物补偿费、租金、地力补偿费和复产(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复垦押金,全额转入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定账户,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向土地权属单位支付地面物补偿费、租金和地力补偿费 。租金按同地类产值标准和租用年限计算,耕地地力补偿费按水田17660元/亩、旱地15460元/亩计算,复产、复垦押金按主线征地标准计算(占用耕地复垦押金按16000元/亩标准计算) 。临时用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及时复产、复垦,经验收合格的 , 退还押金;未及时复产、复垦的,由县林业、国土部门委托专门队伍进行复产、复垦 , 其费用从复产、复垦押金中支付 。具体按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制定的《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执行 。
工程建设中的便道、预制场、弃土(碴)场、工棚、搅拌站等用地均属临时用地 。
第六章 青苗和地上附作物征收补偿依据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 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费 。
(一)征收水田、旱地上的农作物按该土地亩年产值的1倍补偿 。
(二)征占用的果树和其他经济林的 , 按征用前4年平均产值计算补偿,果园分新建、初产期和盛产期 。盛产期果园按前4年平均产值的4倍补偿,初产期果园按盛产期标准的70%补偿,新建果园按种植工本费的2倍(按初产期标准的50%)补偿 。零星果树的补偿(分大、中、小株)按株计算 。
(三)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按实际出材材积计算补偿;薪炭林、疏林地按相应树龄用材林补偿标准补偿;灌木(杂)林按800元/亩补偿;竹林按亩产值的2倍补偿;公益林(不含果园、个人)按相应树种用材林成熟林标准的4倍补偿,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4倍补偿,竹林按产值的4倍补偿;国家级、省级珍稀树种及政府挂牌的名木古树,按同类用材林成熟林标准的4倍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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