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植物造景基本原则是什么

园林植物造景基本原则是什么 , 如何让空间和艺术在园林里得到统一?上有天堂,下有苏杭 , 苏州古典园林是游客喜爱的游览景点,游者常会有个疑问,看图上景点范围不太大 , 但进园后却感觉景观多变,幽静深远,似乎有不可穷尽的空间感,这是怎么做到的?其实,古典园林艺术,就是一门空间艺术,苏州园林,对各造景因素,进行构景设计,采取各种手段,如对景.敞景.分景.框景 , 漏景.夾景.借景等不同手法 , 将景物与游人视线巧妙结合,如果对构景知识有所了解 , 游览时可能会有更美的享受和思考 。
随举几例:对景:如留园的明瑟楼与曲廊互为对景,在明瑟楼是观赏曲廊绝佳地点,而在曲廊又是观赏明瑟楼最佳角度 。又如拙政园的宜两亭作观赏点,以伞状向几个方向延伸视线,可观赏到鸳鸯馆.倒影楼.荷风亭等六处风景点,从这六处各点又可对看宜两亭,这也是对景 , 拙政园东部湖区,九处景观围成椭园形,按顺时针或逆时针顺序,每每相邻两景点都互为对景宜两亭 。
敞景,景物视线不受限制,视线开阔一览无余 , 给人以视线舒展.豁然开朗之感,如沧浪亭水景,沧浪亭水景 。
框景,景物被嵌于框内或透过适当空漏处观赏常会有更好的感觉 。苏州园林之框景 。
漏景,苏州园林在围墻及廊侧有造形各异的漏窗 , 游走中透视园内景物,使景物时隐时现,如沧浪亭曲廊壁上有各式不同漏窗108种,沧浪亭漏窗 。
借景 , 将空间之外景物纳入观赏视线中借以扩展有很限地空间感,近借是借相邻景物,使邻间空间的景物通过视线联係纳于景观构图中,远借是指将人视线引向远处景物,将其组织在景观构图中 。如拙政园外3里处的报恩寺北寺塔 , 有1700年历史,而有500年园龄的拙政园巧妙借得此景 , 巧补了私家园不能造塔但能看到塔,且使人西望更觉园景幽深 。三里外的北寺塔成拙政院之景 。
此外,还有分景.夾景等不一一详述,总之,调动一切艺术手段 , 在有限空间里,设计良好观赏路线,采取各种处理方式,将景物与视线巧妙组合,处处有景,步移景异,百看不厌,园林小而不觉其?。绻颐枪凵褪蹦芏哉庑┰煸耙帐跤兴私?nbsp;, 再对园林建造的历史,建筑上的牌匾,墙上的书法条石等能有些了解 , 那就是游苏州园林的更大收获了 。
摄影时如何造景?雾有薄雾和浓雾之分 。由于浓雾的能见度低 , 反差弱,拍摄后的画面效果较差 。当日出两小时以后 , 由于阳光照度的加强 , 雾气呈现出乳白色,远景开始由浓变谈 , 近影的物体视感清晰,此时是拍摄雾景的最佳时间 。
在安排画面的构图时,应尽量选择有远景、中景和近景的景物,以便使所摄的画面既有纵深的空间感 , 又有朦胧储蓄的美 。同时还应选择外形轮廓线条明显的景物做主体 , 主体在画面所占有的面积一般不要超过1/4,同时宜用大面积浅色调的背景,突出暗色调的主体,形成的反差对比 。
在实际的拍摄中,有一部分雾景的效果是由摄像机镜头上的雾镜产生的,雾镜的特效是弥补雾的薄、稀、疏,使雾景效果平衡 。拍摄时,机位的选择是直接影响雾景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顺光条件下 , 加用雾镜所拍摄的效果不明显,如果采用逆光或测逆光机位,则可增加画面的雾状气氛 。
还有一部分雾景是造雾机制造出来的人工雾,拍摄时的难点是如何恰当地布光,经常发生的是射进雾里的光被反射出来 , 为了使光能穿透雾,大多采用逆光或侧逆光 。如果用聚光灯照明 。要加纱柔化,使光尽量地铺开 。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 , 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 , 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 。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
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
第十五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
保护和管理编辑 播报
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 , 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 , 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
砍伐城市树木 , 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 , 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 , 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 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4]
【园林植物造景基本原则是什么】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 , 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 , 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罚 则编辑 播报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 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 , 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 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 , 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 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
绿化条例全文?《城市绿化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 , 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
在城市规划区内 ,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 , 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
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 , 必须有城市
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 , 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 , 选用适合当地自
然条件的树木花草 , 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 。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
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
第十五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
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 , 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 , 在规定的
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
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 , 应当限期归还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 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 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承
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
位 。
第二十五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 , 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
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 , 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
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
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第二十八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 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 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 可以并处罚
款;造成损失的 , 应当负赔偿责任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 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
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 , 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 可以自接到复
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
什么是园林简述园林组成要素的特点及作用?园林名词解释:在一定的地域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通过改造地形(或进一步筑山、叠石、理水)、种植树木花草、营造建筑和布置园路等途径创作而成的美的自然环境和游憩境域,就称为园林 。
特点:
(1)取材于自然,高于自然 。园林以自然的山、水、地貌为基础,但不是简单的利用,而是有意识、有目的地加以改造加工,再现一个高度概括、提炼、典型化的自然 。
(2)追求与自然的完美结合,力求达到人与自然的高度和谐,即“天人合一”的理想境界 。
(3)高雅的文化意境 。中式造园除了凭借山水、花草、建筑所构成的景致传达意境的信息外,还将中国特有的书法艺术形式,如匾额、楹联、碑刻艺术等融入造园之中 , 深化园林的意境 。此为中国园林所特有的,非其他园林体系所能比拟的 。
作用:
园林不只是作为游憩之用,而且具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功能 。植物可以吸收二氧化碳 , 放出氧气,净化空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吸收有害气体和吸附尘埃,减轻污染;可以调节空气的温度、湿度,改善小气候;还有减弱噪声和防风、防火等防护作用 。尤为重要的是园林在心理上和精神上的有益作用 。游憩在景色优美和安静的园林中,有助于消除长时间工作带来的紧张和疲乏,使脑力、体力得到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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