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男马1994女狗幸福,94年属狗的女生要晚婚( 四 )


Q2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能,必须满足法定情形 。
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 。
Q22
何为“家事权”?
家事权,是指夫妻相互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权利,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权时,无论对方是否知晓、追认该行为,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
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Q23
一方能以收入高、学历高、能力强等理由限制或者干涉另一方抚养、教育子女吗?
不能 。
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
Q24
夫或妻对另一方的家庭暴力是否构成“”?
须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行为 。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之一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之一千零四十二条、之一千零七十九条、之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 。
Q25
“”“通奸”“”是否是意义上的“与他人同居”?
意义的“与他人同居”必须具有“持续、稳定”的特征,“偶尔一次”或者不持续、稳定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等均不是意义的“与他人同居” 。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典之一千零四十二条、之一千零七十九条、之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
Q26
结束同居关系,需通过诉讼吗?
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不属于处理范围,但因同居期间财产或者子女抚养争议属于处理范围 。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 。
Q27
结婚后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能,但有限制,一是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但以上条件均需以离婚为条件 。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Q28
一方与他人重婚,涉及财产处理的,合法婚姻的另一方能否参与诉讼?
能,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


以上关于本文的内容,仅作参考!温馨提示:如遇健康、疾病相关的问题,请您及时就医或请专业人士给予相关指导!

「四川龙网」www.sichuanlong.com小编还为您精选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