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工程的措施费包括哪些内容

景观工程的措施费包括哪些内容,公园施工技术规范?水景绿化
1.在自然式水景中 , 绿化要做到有幽深感,尽可能地回归自然
2.水边植物要丰富,用球和柔枝型的灌木来组合,遮掩驳岸,回归自然 。
3.水边植物色彩要丰富,品种要多 , 做到杂而不乱 。
4.根据水面大小,适当地种植一些水生植物,软化驳岸 。
5.河石要有大中小三种不同规格 , 加强对比,摆放手法要遵循园林美学 。
6.水边可以种植枝杆弯曲的乔木(如造型朴树),伸展到水面上,增加情趣 。
7.在规则式水景中,种植黄馨、连翘、常春藤等柔枝型藤本植物,软化硬景 。
道路绿化
1.在自然式道路绿化中,要营造出园林的曲径通幽感,做到移步换景 。
2.在道路拐弯处种植大的景观树 , 给人感觉是先有树在那,路才绕着树走的 。
3.路边密种小灌木时,灌木与道路应做到无缝连接,种植时要求道路边用矮苗 , 斜插,尽可能用毛球,修剪时整体呈弧形修剪 。
4.在道路台阶、置石、雕塑等地方,要做到灌木与硬景的无缝连接,修剪时要随地形起伏变化 。
5.道路边选用及时效果比较好的常绿小灌木,一律斜插,不露土 。
6.道路边留草坪时,草坪空间要连贯、流畅,线条起伏要大 。
7.草坪与灌木间连接不露土 , 灌木采取斜插方式与草坪无缝连接 。
8.草坪与道路交接处高度应一致,草坪要有排水坡度 。
9.草坪不切边 。
10.道路边植物应相互呼应,重点苗木(如红枫等)应三、五成组点植 。
11.道路边灌木和草坪交叉出现,一收一放,有开有合
12.球类植物应用范围很广,容易出效果 , 宜成组搭配(三个) 。
13.麦冬在景石与道路间应用比较多,弱化硬质边角 。
宅间绿化
1.宅间绿化讲究绿化对建筑的掩映 , 营造出森林中的房子 。
2.宅间植物搭配应有层次,有林冠线的变化
3.建筑的转角处 , 应有相同体量的乔木与之匹配 , 弱化建筑边角 。
4.应注意常绿与落叶树种的合理搭配,树木不能影响居住功能(如采光等) 。
5.住宅前上层苗木宜选用窄冠型落叶乔木,与建筑间距不能太近 。
6.住宅前面绿量不能太多,以免影响采光 , 中层宜少,以花灌木为主 。
7.7.入户口处绿化应丰富,有层次,做出节点景观 。
8.简洁的宅间绿化,灌木与草坪非常干净、整洁 。
疏林草坪
1.大面积的草坪空间,对地形的平整和草坪的铺植技术要求很高,对小灌木的放线和栽植技术要求也很高 。
2.疏林草坪空间宜选用树形好的乔木孤植 。
● 施工种植要求
1.种植乔木前,种植穴底层应放些疏松透气的材料(如碎石、沙等),再用土工布覆盖,回填土前,应放置预先准备好的盲管,以防积水
2.乔木统一用四脚支撑,用刮了皮的杉木,长短一样,铁丝绑扎 , 捆绑牢固 。
3.灌木栽植时,要先对小苗进行挑选 , 边上一层栽植矮小的灌木,采用斜插的方式 , 不能露土 。
4.边上一层灌木栽植密度要大,线条要流畅 , 修剪呈圆弧形 。
5.灌木进行挑选,斜插种植,灌木贴着道路 , 饱满 , 圆滑 。
6.灌木与球的修剪要细心,灌木自道路边向里修剪成圆弧形,整体感觉流畅;球修剪要多观察,勤动手 , 多进行修补 , 最后修剪成饱满的圆形 。
7.灌木斜插种植后与草坪实现无缝衔接,过渡自然 。
8.铺植草坪前要先铺一层黄沙 , 然后平整地形,把地形进一步修补完美,这样利于草坪铺植后出效果 。
9.草坪铺植时每块草皮之间要衔接好,不能有缝隙,也不能重叠 , 用刀片进行切割,铺好的效果要像一整张草皮一样 。
10.草坪与树木、球、灌木、景石等要紧密结合,不能留空隙 。
11.草坪与景石的接口处理,要细心切割,不留缝隙 。
12.草坪铺好后要用绳子进行保护,防止被行人踩踏 。
● 施工工艺流程
施工测量
测量放样主要是土方造型放样和苗木种植定位放样 。现场参照物较多,有利于放样工作顺利进行和及时复验纠错 。
1.土方造型
小区工程绿地大多被道路、建筑小品分割,大面积的绿地少 。因此,不便使用方格网定位法 。我们采用基准点结合建筑参照物定位法 。即在离建筑较远绿地内,每隔5—10m引一个定位桩 。建筑物附近则以建筑物为放样依据 。根据图纸放出等高线范围 。不同等高线插以不同颜色小旗加以区分 。
等高线范围确定后,在旗杆上测出标高位置(根据造型回填高度加上10—20cm的沉降系数)并用红漆标注 。然后开始进行底土调整、造型工作 。
造型工作完成后,还要进行最后的调整 。根据实地现状和种植图做合理修整,使地形起伏自然,排水流畅 。
2.种植放样
【景观工程的措施费包括哪些内容】2.1 乔灌木种植:规则式种植放样,横向、纵向必须在同一轴线上;自然式种植放样,确定种植范围后,保证设计要求的株行距均匀分布;孤植、丛植放样,必须结合实地合理调整 。种植后能完全体现设计意图,展示苗木优美形态,达到最佳景观效果 。忌只对图纸而忽略实际情况 。
2.2 色块种植放样:色块各条边缘线必须保持自然 。在曲线弧度较大的地方多测量几个控制点 , 然后用灰线将各控制点连接,多角度查看边缘线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满足景观要求 。
土方工程施工管理记录(乔木种植)
1.1 苗源筛选
1.1.1 目标控制
做到苗木品种正确无误,生长旺盛,姿态丰满,品种优良,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 数量上保障充裕并留有余地,苗源地选择较近,可缩短运输时间,保证苗木成活率 。
1.1.2 总体要求
乔木:主干挺直树枝展开均匀;灌木:蓬形丰满,枝叶茂盛;球类:球形浑圆,枝叶茂盛,不露脚;草坪地被:品种纯杂草少,发芽率高,密度均匀 。
针对本工程各苗木植物的生物学和生活习性,利用本公司特有的苗木资源和苗源信息网络系统,确定各苗木符合设计要求的规格,又是青壮年期长势旺盛 , 无病虫害,外形美观、姿态丰满且以采取一定培育手段,适用于移植的最佳施工用苗 。并保证:
各规格树种施工用苗均为同一供应点及繁育批次,以保证本工程用苗的规格树种尺寸形状的统一,同时在数量上应有充裕的备货,以便特殊情况增添、置换需要 。
应严格甄别与本工程所用树种在外观、形态上易引起混淆的同科属内相似的其他品种 。同时对设计需变更的在品种选择上,结合本工程场地环境条件和设计意图,选择综合性状优越的品种 。
对本工程设计用苗种、数量、规格尺寸、性状要求的充分了解和分析 , 在苗木材料的供应上将具有充分保障 。
1.1.3 具体措施
所选苗木的规格尺寸需比相应设计的规格有所宽余,特别是冠径、高度、枝、丛等规格量,这样才能在移植修剪后保证招标文件所指的达到“绿化效果一次成型” 。另外 , 所选乔木应主干挺直,树冠匀称,花灌木应枝繁叶茂 。
所选用之苗木,仍注意选用苗龄为青壮年期的,可保证生命力的旺盛 , 栽植后发枝快,整体植物景观生命周期长 。严禁老化之苗,应认真鉴别 。乔木选用2005年切过根或移植过的苗木,并且要“青皮绿叶”处于最佳青壮年生长期 , 即可保证“一次成型” 。
1.2 移植前苗木加工养护
进行树木移栽前必须了解其习性,按其习性要求来决定各项技术措施,才能获得较高的成活率 。从新陈代谢活动的生理角度来看,树木经过挖掘搬运 , 再种下去,由于根系大量损伤,就打破了原来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的平衡,使水分和有机营养物大量消耗,如果这种平衡不能迅速恢复 , 树木就有死亡的危险 。因此,在移植技术措施上就要提出 , 如何解决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水分和营养物质相对平衡的办法 。理论与实践认为,保证移栽成活的基本原理在于根据树种习性 , 掌握适当的移栽时期,尽可能减少根系损伤,适当剪去树冠部分枝叶,及时灌水,创造条件来正确地调整地上部分与根系间的生理平衡,并促进根系与枝叶的恢复与生长 。
1.2.1 目标控制
树木切根使须根萌发 , 修剪枝叶保持水分平衡 , 除菌驱虫植保以防为主,精心养护做好移植准备 。
1.2.2 总体要求
对本工程所有用苗在种植前所采用的切根、修剪,发势健旺的关键性措施以及主干保护、根部水分补充,修枝创口消毒封蜡,植保防治病虫等为移植前的过度阶段精细养护管理工作,来培育增强株体对搬迁的适应性和抗逆性以及加强发须根吸收能力,使得所选苗材从“原材料”成为保障施工栽植后不但成活,而且能一次成型,长势良好的“半成品” 。
1.2.3 具体措施
对于本工程中香樟、广玉兰、雪松、桂花等主要树种,为达到一次成型的效果,决定选用我公司苗圃内栽植的苗 。
在苗木切根或就近转坨移植的前3—5天,必须进行适量疏枝叶以暂时削弱生长势来增强抗逆力 。保证根—冠(吸收—蒸腾)水分平衡 。修剪量应有所控制,特别是大规格乔木,需保留主枝骨架 。
修剪主要是修去徒长枝、内膛枝、平行枝、枯残枝等 。
另外修剪时还应注意修剪的规范性操作,对剪位、切口、留芽等应恰到好处 。对枝条修剪的伤口特别是较粗的切口 , 可用蜡涂抹封闭伤口以防止树液流失和病菌侵入 。
在施行切根或转坨移植后至施工定植前之间的这一时期,尤需加强养护管理 。在新生须根吸收功能还较差时,应特别注意土壤干湿度,及时补充根部水分 , 还可施行对树冠、树干喷雾,对枝叶可辅助喷施蒸腾抑制剂 。另外可用草绳包裹树干,保持草绳湿润可减少株体蒸发 。
1.3 苗木挖掘、包装、运输、栽植及清场
1.3.1 目标控制
安排常绿树种植,挖掘配合措施按顺序操作,开挖时保护泥球不碎保护根系,精心包装,减少运输时间不损伤株体 。穴土改良适应苗木生长,随挖、随运、随种工序衔接紧凑 , 浇水足量,适宜树木习性 , 及时支撑绑扎,绑扎美观牢固 , 随时清理整洁路面环境 。
1.3.2 总体要求
根据苗木种类规格,各自生活习性特点以及场地气候土质情况,确定最佳栽植、遮荫、支撑绑扎方法,使移植苗木一次成型,生长旺盛 。紧紧抓住“挖、运、种”三个环节 。
1.3.3 具体措施
1.3.3.1 保质挖掘
移植开挖前,要对工具、设备、人力、运力作充分安排准备,首先对苗木出圃通道,环境仔细踏勘
并跟踪气象变化情况,要做到工序紧凑合理,苗木随挖随运随种 。所有苗木起挖与栽植应保持同步协调 , 避免起挖和种植滞缓,要求挖运种的整个移植过程不超过24小时 。
优质的苗木关键措施之一是:控制树木体内的水分平衡,在极干旱的情况下,苗木体内的含水率较低,因此在起苗前的1—2天可施行根部灌水,灌水时间与水量需视天气及土壤干湿状况而定,这样可使株体在挖、运、种的整个移植过程前吸足水分 。并且可加强根系与土壤的粘结力,同时,方便挖掘,且泥球也不易碎裂 。
在苗木挖掘前,还需做好如下工作:
护杆:将乔木主杆、大主枝以草绳密绕,这样在挖运时可避免树皮损伤主枝折断,可减少蒸发避免日灼,冬季可防寒保暖 。
束冠:用草绳将树木的树冠捆扎紧,特别是分枝低矮的树木,这样不但可以防止挖掘时不损伤枝条,还有利于挖掘操作和运输时避免损坏,束冠后做好主观赏面标记 。
挖掘的质量是保证树木栽活的关键之一 。苗木挖掘应尽量保证泥球尺寸规格,一般乔木以胸径的8倍作为泥球直径,灌木以冠幅的1/2—1/3作为泥球直径 。土球高度一般为其直径的70% 。泥球大小确定后在稍外处用铁锹垂直向下挖掘,挖掘的围沟宽度为30—40cm , 深度比泥球挖掘深度略深 。3月前挖掘的落叶乔木可裸根挖掘,俗称“出长根”,但要保持根系留根的适宜长度和长度 。
1.3.3.2 苗木包装
常绿苗木:围沟挖好后将土球四周接直径切下,进行修剪后包扎 。
泥球的包扎 , 先要在泥球上扎腰箍,以加强泥球的牢固度 。打腰箍时 , 先将一根长约15cm的树枝在泥球的肩下3cm处打入,留出部分不宜太长,只要能栓住草绳便可 。草绳栓住树枝的端部固定后可一圈一圈往下绕扎 , 绕扎时一边拉紧绳子,一边用专制的木质敲板或砖块顺绕绳子方向拍打,以使草绳与泥球结合紧密 。腰箍的绕扎要整齐有序,不重叠,不留空隙 。腰箍的圈数应视泥球规格的
大小而定,一般约为泥球高度的1/3左右 。当扎到最后一道腰箍时,再在绳子上方打入一根枝,然后将草绳栓在树干上 。
扎好腰箍后,用草绳将树木的树干固定在四周的树木或者其他它物体上 , 以防在修整泥球或继续包扎时由于风力和其它影响而引起树木的侧倒 。然后将球面的浮土铲掉,使泥球球面成塌肩状,并用铁锹在最后一道腰箍下2cm处向下修整泥球球底 。泥球修整时要注意底部四周的弧度与深度尽量一致,以保证泥球的圆整 。泥球的底部在一侧倒塌座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小些(一般约占泥球直径的1/4),这样包扎的泥球球形美观,并可增加包扎草绳的牢固度 。大规格的泥球当铁锹修整不便时,可用刀代替 。树木泥球的包扎有网络式、五角星等方式 。用网络式包扎的泥球比较牢固,根系少的树种、名贵树种或运输距离较远时 , 应用网络式方式来包扎 。网络式包扎时,应将腰箍上的草绳拉至球面靠近树干基部后拉到土球的另一侧球底,再从对面绕上来并与第一道草绳保持适当的距离,再将草绳由球面拉至球底,如此循环包扎,直至草绳布满泥球 。然后再包扎第二层草绳 。第二层草绳与第一层草绳自然交叉成网状 。包扎时,要不断拉紧草绳并用敲板或砖块顺拉绳子的方向拍打,以保证包扎的紧实 。第二层包扎后,将草绳固定在树干基部,最后将树推倒后用铁锹断底根 。
对规格较小的泥球,可用小掘的方法,挖掘时先用铁锹将根际的浮土铲去,使土面呈塌肩状,然后按照泥球的大小标准把周围土挖开 , 再用铁锹从四周根底部插入,切断树木的根系,使泥球成倒锥状 。当确定已无根系相连时,将土球斜侧拉紧贴于铁锹上,一手提锹 , 一手拉树,将泥球拉出土坑,对泥球略加修整后 , 便可进行包扎 。包扎时将草绳一端固定于树木的根际处,另一端从泥球球面拉下绕过地面复从对侧拉上来,间隔一定距离后再从泥球球面拉下,如此循环,使草绳呈西瓜皮状 。最后在泥球中间再横穿一道草绳,横穿时 , 把拉的草绳栓住,以增加包扎的牢度也可以用一束稻草将梢部扎住后摊平于地上,把泥球放在其上 , 将稻草向上翻起包住泥球,最后用稻草在树干基部扎住 。
对于矮小灌木,采用统一规格与装量的纸板箱上开以小孔以利通气 。对于美人蕉、鸢尾等球块根类地被植物用麻袋包装或箱盒 。这样便于装卸和运输清点 , 更重要的是保证小型泥球不松散失土,运输过程避免堆压及吹风,这样大大提高来苗品质,为“一次成型”打下先天性基础 。另外 , 对于草坪保证丰厚草毡层,严忌为偏重而超薄铲挖,同时须捆扎良好 。
1.3.3.3 苗木装运
苗木出圃后马上装车,保证苗木连夜运至施工现场 。遵循“随挖、随运、随种”的原则,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避免减少树木内部水分的损失,以保证植株体内的生命活动的正常进行 , 从而有利于伤口的愈合和根系的再生 。
树木的运输及时外,还必须在装卸过程中做到轻装轻放卸,以保护树木,尽量使枝干和根系不受损伤或少受损伤 。带泥球树木装车时要一株紧挨一株,泥球尽可能不要堆叠 。苗木与挡车板的接触处,期间应用草包等软物作衬垫 , 防止车辆运行时摇晃而磨伤树皮 。裸根挖掘的树木应尽量带些须根和泥土,切忌为了装运方便而用铁锹等物把根际泥土去除而损坏根系 。
1.3.3.4 苗木种植
种植时间极为重要,我们必须在当夜运至现场后在当天种植,当天浇水完毕 。
放样定位:在树穴开挖前施行种植放样定位 , 大规格乔木可用插杆法标志定点,群植小灌木及地被可用白粉划线标志确定种植面及林缘线 。
树穴开挖:树穴开挖尺寸应比泥球略大,乔木一般比泥球边放宽20—50cm,深度比泥球高度尺寸增加15—30cm 。灌木一般比泥球边放宽15—35cm , 深度比泥球高度尺寸增加10—20cm 。另外 , 树穴的尺寸还需依各树种不同的生长习性区别对待 。树穴形状为圆柱体要求壁直底平 。挖掘时将表土 , 心土分开放置 。
苗木栽植:将挖出之表土与营养介质土2∶1拌和作为种植土,将已开挖好之树穴回填一部分种植土并混入适量有机基肥,将底土刮平,树木载植前,先要进行适当的修剪 。在正常的情况下,树木根系对水分的吸收与树木地上部分的消耗是基本平衡的 。当树木挖掘后,大部分的根系被切断而留在土中,从而极大地影响了水分的吸收 , 若此时地上部分水分的消耗依旧,则很容易引起树木的过度失水而造成新栽树木的死亡 。为了让新种植树木体内的水分达到新的平衡,必须对地上的部分进行新的修剪 。修剪时一要注意保持树冠的骨架和蓬形 , 而要注意内部枝条的均匀分布 。常绿树的修剪量更大些,对香樟等叶片较大的树种还要剥去大部分叶片 。裸根挖掘的树木 , 除对地上部分进行修剪外,还要对地下部分的根系进行适当的修剪 。
栽种树木还要掌握适宜的深度 。种植时先要在穴中填入松土至适当高处 , 再将树木放入 。可以根颈处与地面持平 。带泥球的树木的覆土深度,也应与原土球表面持平或略深 。树木栽植过深,会妨碍根系的呼吸作用,从而影响树木的成活和生长 。所以在种植穴过深或过浅时 , 要及时的加土或挖土 。
载植时,可由一人扶正树干,另一人用铁锹将细土填入 。水杉等裸根树木在填土约一半时,应将树木向上稍提一下,以使根颈处与地面持平,同时使根系分布舒展 。然后边加细土,边用夯棍将土层夯实 , 使树根与泥土紧密结合 。树木种植时根系与泥土是否结合紧密,是树木能否种活的另一重要因素,因为裸根挖掘的树木 , 在挖掘后根系吸收水分的根毛部分虽然几乎被破坏殆尽 , 但表面已木栓化的老根尚能直接从土壤中吸收水分,这些水分尽管数量十分有限,但对树木的成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 而且能让新长出的根系马上能从土中吸收水分和养分 。种植树木时,切忌将土填满种植穴后再夯实 , 甚至用脚踩 。土填满后土层较厚,树根边的泥土不易夯实,树根与土壤之间就会出现空隙 。这样不但树木容易歪斜而影响树木的成活 , 也会影响根系与土壤的接触和根系对水分的吸收 。
填土充实与周围的土面平齐后,在树木的周围作“酒酿潭”,大小与树冠相同 , 土要高出土面10cm左右,目的是利于向种植的树穴里浇足水,让泥土与根系的接触更为紧实,并有利于根系的吸水 。
一般在种植时将稻草或草绳去掉,以免日后腐烂发热而影响树木的生长,同时也有利于根系的伸展 。
树木种植后,一定要浇透水,即使遇到雨天也不例外 。因为就算是下了大雨,但仍不足以达到是树木根系与土壤紧密结合的程度 。
种植后第一次浇水称为定根水 。浇水要四周均匀注入 。第二天浇水称为回头水,复土平掩保墒 。随后进入栽植后保养阶段 , 新栽苗木一周内每天早晚二次浇水 。第2—3周每天晚间浇一次水,第4—6周后可隔天浇水,如遇雨天可视雨量 , 小雨仅湿表面土,仍应观察根部是否缺水 。高温季节浇水时间为早、晚 。
1.4 支撑绑扎
乔木的支撑绑扎一定要牢固 , 以防风吹和沉降引起根球移动而损伤根系,影响整个黄山湖公园的整体效果 。若胸径>5cm,可采用十字扁担桩结合铅丝吊桩,在绑扎树干部位的铅丝需外套橡皮管以免损伤树皮;若胸径>10cm、高度1.8—2.5m的乔木,则采用四脚支撑;若胸径>20cm、高度>6m的乔木,则用三角高支撑 , 支撑在树冠4—5m处 。所有苗木地被种植后,均要及时浇水 。对靠近公园外侧马路的苗木,在种植后用围栏进行保护,防止树干被碰损伤 。
带土球(Φ8cm以下)乔木种植工艺框图
灌木色块种植工艺框图
草坪种植
1.场地准备
草坪种植和栽植其它植物的土方基础不同,在建筑完成以后,地形和土壤条件很难再行改变 。要想得到高质量的草坪,应在种植前对场地进行处理 , 主要工作是地形处理、土壤改良、排灌系统设立 。
① 土层的厚度
草坪的一般主导植物是低矮的草本 , 没有粗大主根 , 与乔灌木相比根系浅 。因此,在土层厚度不足以种植乔灌木的地方仍能建筑草坪 。草坪植物的根系80%分布在40cm以上的土层中,而且50%以上是在地表以下20cm的范围内 。虽然有些草坪植物能耐干旱,耐瘠薄 , 但种在15cm厚的土层上,会生长不良,应加强管理 。为了使草坪保持优良的质量,减少管理费用 , 应尽可能使土层厚度达到40cm左右,最好不小于30cm , 在小于30cm的地方应加厚土层 。
② 土地的平整与耕翻
这一工序的目的是为草坪植物的根系生长创造条件 。步骤是:
A.杂草与杂物的清除 。清除目的是为了便于土地的耕翻与平整,但更主要的是为了消灭多年生杂草,为避免草坪建成后杂草与草坪草争水分、养料,所以在种草前应彻底加以消灭 。可用“草甘磷”等灭生性的内吸传导型除草剂[0.2~0.4ml/㎡(成分量)],用后两周可开始种草 。此外还应把瓦块、石砾等杂物全部清出场地外 。瓦砾等杂物多的土层应用10mm×10mm网筛过一遍,以确保杂物除净 。
B.初步平整、施基肥及耕翻 。在清除了杂草、杂物的地面上应初步作一次起高填低的平整 , 平整后撒施基肥,然后普遍进行一次耕翻 。从而使得土壤疏松、通气良好,有利于草坪植物的根系发育,也便于播种或栽草 。
C.更换杂土与最后平整 。在耕翻过程中,若发现局部地段土质欠佳或混杂的杂土过多,则应换土 。虽然换土的工作量很大,但必要时必须彻底进行,否则会造成草坪生长极其不一致,影响草坪质量 。
为了确保新设草坪的平整,在换土或耕翻后应灌一次透水或滚压二遍 , 使高低不同的地方凸现出来,以利最后调整至平整 。
2.排水设置
草坪与其它种植场地一样 , 需要考虑排除地面水问题 。因此 , 最后平整地面时,要结合考虑地面排水问题:不能有低凹处 , 以避免积水;做成水平面也不利于排水;草坪多利用缓坡来排水 。在一定面积内修一条缓坡的沟道,其最低下的一端可设雨水口接纳排出的地面水,并经地下管道排走,或以沟直接与湖池相联 。平坦草坪的表面应是中部稍高,逐渐向四周或边缘倾斜 。建筑物四周的草坪应比房基低5cm,然后向外倾斜 。
3.种植施工
本工程采用铺栽法 。这种方法的主要优点是易形成草坪块,故可以在任何时候栽植 , 且栽后管理容易 。
① 选定草源 。要求草生长势强,密度高 , 而且有足够大的面积可选择 。
② 铲草皮 。先把草皮切成平行条状,然后按需要横切成块,草块大小根据运输方法及操作是否方便而定 。
③ 铺栽草皮 。常见的方法有以下3种:
无缝铺栽:这是不留间隔全部铺栽的方法 。草皮紧连,不留缝隙,相互错缝,要求快速造成草坪时常使用这种方法 。草皮的面积需要量和覆盖绿地面积相同(100%覆盖绿地) 。
有缝铺栽:各块草皮相互间留有一定宽度的缝进行铺栽,缝的宽度为4—6cm 。当缝宽为4cm时,草皮必须占草坪总面积的70%以上 。
方格型花纹铺栽:这种方法虽然建成草坪较慢,但草皮的需用量只需占草坪面积的50% 。
草皮铺栽工艺框图
草坪播种工艺框图
草坪建植施工管理记录
花坛、花境的施工
一、技术准备
1.施工必须符合设计的要求 。
2.施工前必须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材料、场地、人工等的准备 。
3.施工无法满足设计要求时,必须提前7天作出调整方案,并有保证落实的措施 。
二、土壤的准备
1.种植表土层(30cm)必须采用疏松、肥沃、富含有机质的培养土 。翻土深度内土壤中必须清除杂草根,碎砖、石块等杂物,严禁含有有害物质和大于lcm以上的石子等杂物 。
2.对不利花卉生长的土壤必须用富含有机物质的培养土加以更换改良 。
3.土壤改良时 , 必须采用充分发酵的有机物质 。
4.土壤必须经过消毒,严禁含有病菌或对植物、人、动物有害的有毒物质 。
5.花坛土壤必须提前将土壤样品送到指定的土壤测试中心进行测试,并在种植花卉前取得符合要求的测试结果 。
三、花卉材料的准备
1.花坛栽植的花卉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2.花卉的主杆矮 , 具有粗壮的茎杆;基部分支强健,分孽者必须有3~4个分叉;花蕾露色 。
3.花卉根系完好,生长旺盛 , 无根部病虫害 。
4.开花及时,用于绿地时能体现最佳效果 。
5.花卉植株的类型标准化,如花色、株高、开花期等的一致性 。
6.植株应无病虫害和机械损伤 。
7.观赏期长,在绿地中有效观赏期应保持45天
8.花卉苗木的运输过程及运到种植地后必须有有效措施保证其湿润状态 。
9.花境花卉应采用宿根花卉,部分球根花卉,配以一、二年生花卉和其它温室育苗草本花卉类 。
四、花境栽植的花卉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宿根花卉,根系发育良好,并有3—4个芽;绿叶期长;无病虫害和机械损伤 。
2.具根茎或球根性多年生草本花卉宜采用休眠期不需挖掘地下部分养护的种类;苗木健壮,生长点多 。
3.观叶植物必须移植或盆栽苗,叶色鲜艳,观赏期长 。
4、一、二年生花卉应符合花坛栽植花卉质量要求 。
五、花坛、花境花卉的种植
l.施工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具有相关知识与技术技能 。
2.应按花坛设计要求的地形、坡度进行整地,做到表土平整,保证排水良好 。
3.应按设计要求放样,根据花卉种类定好株行距 , 并按时种植 。
4.种植时应仔细除去花盆及其它容器 。必要时 , 适当疏松根系 。
5.必须根据花卉种类仔细调节种植株行距,花苗种植深度以原生长在苗床、花盆或容器内的深度为准,严禁种植过深 。
6.种植后应充分压实,覆土平整 。
7.种植后应浇足水分,第二天再浇一次透水 。视天气情况,一周内加强水分管理,宜每天清晨浇水 。
草坪植物种植
栽种水生植物,必须掌握一些原则,使其生长良好 。
1.日照:大多数水生植物都需要充足的日照 , 尤其是生长期(即每年四至十月之间) , 如阳光照射不足,会发生徒长、叶小而薄、不开花等现象 。
2.用土:除了漂浮植物不须底土外,栽植其它种类的水生植物,须用田土、池塘烂泥等有机黏质土做为底土 , 在表层铺盖直径一至二公分的粗砂 , 可防止灌水或震动造成水混浊现象 。
3.施肥:以油粕、骨粉的玉肥作为基肥 , 约放四、五个玉肥于容器角落即可 , 水边植物不须基肥 。追肥则以化学肥料代替有机肥,以避免污染水质,用量较一般植物稀薄十倍 。
4.水位:水生植物依生长习性不同,对水深的要求也不同 。
漂浮植物最简单 , 仅须足够的水深使其漂?。怀了参镌蛩弑匦氤仓?,使茎叶自然伸展 。水边植物则保持土壤湿润、稍呈积水状态 。挺水植物因茎叶会挺出水面,须保持五十公分至一公尺左右的水深 。浮水植物较麻烦 , 水位高低须依茎梗长短调整 , 使叶浮于水面呈自然状态为佳 。
5.疏除:若同一水池中混合栽植各类水生植物,必须定时疏除繁殖快速的种类,以免覆满水面,影响睡莲或其它沉水植物的生长;浮水植物过大时,叶面互相遮盖时,也必须进行分株 。
6.换水:为避免蚊虫孳生或水质恶化,当用水发生混浊时,即必须换水,夏季则须增加换水次数 。
水生植物养护
水生植物的养护主要是水分管理,沉水、浮水、浮叶植物从起苗到种植过程都不能长时间离开水 , 尤其是炎热的夏天施工 , 苗木在运输过程中要做好降温保湿工作,确保植物体表湿润,做到先灌水,后种植 。如不能及时灌水,则只能延期种植 。挺水植物和湿生植物种植后要及时灌水,如水系不能及时灌水的,要经常浇水,使土壤水分保持过饱和状态 。
建筑排水管理条例?条例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 ,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 , 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 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 , 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 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 , 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 , 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 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 。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 , 结合气象、水文资料 , 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 , 加强雨水排放管理 , 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 , 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 , 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 , 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 , 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 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 并向社会公告 。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 , 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 , 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 , 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 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 , 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 , 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 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 , 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 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 , 不得挪作他用 。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 。因特殊原因 ,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 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 , 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 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 , 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 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 , 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 并公布审计结果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本条例规定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园林景观土方工程施工前准备要点都包括哪些内容?园林景观土方工程施工前准备要点
1、场地平整(包括现场清理、清除、整理)
1)按设计图纸要求确定施工范围和施工标高 。根据标高进行场地平整,将多余土方弃到规定弃土区;凡在施工区域内,影响工程施工及工程质量的软弱土层、淤泥、腐殖土、大卵石、孤石、垃圾、树根、草皮以及不宜作填土和回填土料的稻田湿土,应分情况采取全部挖除或设排水沟疏干、抛填块石、砂砾等方法进行妥善处理 。
2)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有前期施工残留下来的临时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等 , 在施工前一定要拆除掉 。在拆除时应根据其结构特点,并遵循现行《建筑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操作.
3)在施工现场残留下来,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砍伐的树木,要进行伐除工作 。一些大树、古树有保留价值的,提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尽量设法保留 。
2、施工排水
1) 施工排水包括排除施工现场内地面水和降低地下水位 。
2) 开挖沟槽(基坑)为防止地下水的作用,造成沟槽(基坑)失稳等现象 , 施工方案必须选定适宜的施工排水方法,同时要有保护临近建筑物的安全措施,严密观察 。
3) 降低地下水位的方法,应根据土层的渗透能力、降低深度、设备条件及工程特点来选定,可参照下表 。
4) 采用机械在槽(坑)内挖土时 , 应使地下水位降至槽(坑)底面0.5m以下,方可开挖土方,且降水作业持续到回填土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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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有什么区别?人文景观,又称文化景观,是指自然与人类创造力的共同结晶, 反映区域独特的文化内涵, 特别是出于社会、文化、宗教上的要求, 并受环境影响与环境共同构成的独特景观 。人文景观,最主要的体现即聚落,还包括服饰、建筑、音乐等 。建筑方面的特色反映为城堡、宫殿,以及各类宗教建筑景观 , 是具有历史性、文化性,一定的实物和精神等表现形式的旅游吸引物 。
历史性指要求要有一定的历史时期的积累 。
文化性,需要有一定的文化内涵 。多种表现形式 , 可以是实物载体,像文物古迹,也可以是精神形式,像神话传说,民俗风情 。人文景观包括的范围很广,涉及面很宽,类型多样 。归纳起来,人文景观主要包括历史古迹、古典园林、宗教文化、民俗风情、文学与艺术、城镇与产业观光等类型 。
自然景观是天然景观和人为景观的自然方面的总称 。天然景观是指受到人类间接、轻微或偶尔影响而原有自然面貌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景观,如极地、高山、大荒漠、大沼泽、热带雨林以及某些自然保护区等 。
人为景观是指受到人类直接影响和长期作用使自然面貌发生明显变化的景观 , 如乡村、工矿、城镇等地区 。人为景观又称为文化景观,它虽然是人类作用和影响的产物 , 但发展规律却服从于自然规律,必须按自然规律去建设和管理,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自然景观涵义中的人为景观不包括其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特征 。
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天然赋存性
从发生学的角度上看,一切自然景观都是大自然长期发展变化的产物 , 是大自然的鬼斧神工雕造而成,具有天然赋存的特点,即天赋性,因而它是旅游的第一环境 。
地域性
自然景观是由各种自然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自然环境,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如中国风景的“北雄南秀”的特征反映了南北自然景观的总的差异 。
科学性
自然景观各个要素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复杂多样的因果关系和相互联系的特点 , 反映在自然景观的各个方面 。因而自然景观的具体成因、特点和分布,都是有科学道理的 。
综合美
从旅游审美的角度上看,一切自然景观都具有自然属性特征的美 。在自然景观美中 , 单一的自然景物,由于构景因素单调,一般来说,它的美是单调的;大多数自然景观美都是由多种构景因素组成的 , 它们相互配合,融为一体,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所以体现出综合美的特点 。
吸引价值的差异性
自然景观虽是大自然本身的产物,然而“千座山脉难以尽奇,万条江河难以尽秀” , 只有具备能引起人们美感属性的自然景观,只有能使观赏者获得美的那部分景观,才是自然美的代表,才具有自然景观美 。
另一方面,自然景观之所以能成为人们审美的对象,是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综合素质分不开的 。两个人同游一处美景,一个人能看到它的美,另一个人却看不到它的美,这是由于两个人的综合素质差异造成的 。
所以总结来说 , 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都各有特色,在于人们怎么去欣赏 , 怎么去评判 。
什么叫景观抚育?景观抚育采伐是改善风景林性状和景观价值的重要措施之一,借助于它可以卓有成效地营建符合游憩和卫生、保健目的的森林小气候 , 并通过树种组成在水平和垂直分布的调节 , 以产生良好美学视觉效果的群落 。
目前,风景林主要集中在森林公园内和城镇周边,由于当初造林时极少考虑风景因素,致使现在的森林景观水平有待提高 。
通过景观抚育采伐调整风景林的密度、结构,提高美学价值和森林游憩价值是风景林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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