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有哪些剂型

兽药有哪些剂型,2020兽药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 , 防治动物疾病 , 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 ,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
第二章 新兽药研制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
第七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
研制新兽药 , 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
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临床试验场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第九条 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
(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 , 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十条 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 , 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 , 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
第三章 兽药生产
第十一条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十二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 , 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
第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 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
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组织生产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 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第十六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
第十七条 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
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 ,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
第十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 , 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
第二十条 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 , 附具说明书 , 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有商品名称的 , 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 。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第四章 兽药经营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 , 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第二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 , 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
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
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 。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
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 , 并有准确记录 。
第三十条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 , 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 , 不得发布 。
第五章 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二条 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
(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
(三)兽药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
(四)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 。
(五)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 。
(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
(七)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 。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决定受理的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该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向中国出口兽药的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的要求进行考查,并有权要求该企业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该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 。
国内急需兽药、少量科研用兽药或者注册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
第三十四条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
第三十五条 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 。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
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 。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 。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
第三十六条 禁止进口下列兽药:
(一)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二)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三)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四)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
第三十七条 向中国境外出口兽药,进口方要求提供兽药出口证明文件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出具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
国内防疫急需的疫苗 ,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
第六章 兽药使用
第三十八条 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
第三十九条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
第四十条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 , 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 。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 。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
动物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兽药残留检测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 , 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布 。
第四十三条 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
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
第四十五条 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
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 , 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 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 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 , 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
第四十九条 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
第五十条 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第五十一条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
第五十二条 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第五十三条 兽药评审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 , 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 ,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 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 , 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 。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 , 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行政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 。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
(二)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
(三)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
(四)兽药生产企业,是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从事兽药分装的企业 。
(五)兽药经营企业,是指经营兽药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
(六)新兽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用药品 。
(七)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是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出口兽药证明文件、新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 。
第七十三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
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
精细化工产品包括哪些产品类别?精细化工产品包括以下11类:农药、染料、涂料(包括油漆和油墨 。油漆和印刷油墨虽然有一些共性,但技术要求差别很大,可将其分为两类)、颜料、试剂和高纯品、信息用化学品(包括感光材料、磁性材料等能接受电磁波的化学品、食品和饲料添加剂(可细分为“食品添加剂”和“兽药与饲料添加剂”两类)、粘合剂、催化剂和各种助剂、化学合成药品(原料药)和日用化学品、高分子聚合物中的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包括功能膜,感光材料等) 。其中催化剂和各种助剂又包括下列品种:
1)催化剂 。炼油用催化剂、石油化工用催化剂、化学工业用催化剂,环保用(如尾气处理用)催化剂及其它用途的催化剂 。
2)印染助剂 。净洗剂、分散剂、匀染剂、固色剂、柔软剂、抗静电剂、各种涂料印花助剂、荧光增白剂、渗透剂、助溶剂、消泡剂、纤维用阻燃剂、防水剂等 。
3)塑料助剂 。增塑剂、稳定剂、润滑剂、紫外线吸收剂、发泡剂、偶联剂、塑料用阻燃剂等 。
4)橡胶助剂 。硫化剂、硫促进剂、防老剂、塑解剂、再生活化剂等 。
5)水处理剂 。絮凝剂、缓蚀剂、阻垢分散剂、杀菌灭藻剂等 。
6)纤维抽丝用油剂 。涤纶长丝用油剂、涤纶短丝用油剂、锦纶用油剂、腈纶用油剂、丙纶用油剂、维纶用油剂、玻璃丝用油剂 。
7)有机抽提剂 。吡啶烷酮系列、脂肪烃系列、乙腈系列、糖醛系列等 。
8)高分子聚合添加剂 。引发剂、阻聚剂、终止剂、调节剂、活化剂 。
9)表面活性剂 。除家用洗涤剂以外的阳离子型、阴离子型、非离子型和两性型表面活性剂 。
10)皮革助剂 。合成鞣剂、加酯剂、涂饰剂、光亮剂、软皮油等 。
11)农药用助剂 。乳化剂、增效剂、稳定剂等 。
12)油田用化学品 。泥浆用化学品、水处理用化学品、油田用破乳剂、降凝剂等 。
13)混凝土添加剂 。减水剂、防水剂、速凝剂、缓凝剂、引气剂、泡沫剂等 。
14)机械、冶金用助剂 。防锈剂、清洗剂、电镀用助剂、焊接用助剂、渗碳剂、渗氮剂、汽车等车辆防冻剂 。
15)油品添加剂 。分散清净添加剂、抗磨添加剂、抗氧化添加剂、抗腐蚀添加剂、抗静电添加剂、粘度调节添加剂、降凝剂、抗暴震添加剂、液压传动添加剂、变压器油添加剂等 。
16)炭黑 。高耐磨、半补强、色素等各种功能炭黑 。
17)吸护剂 。稀土分子筛系列、氧化铝系列、天然沸石系列、活性白土系列、
18)电子工业专用化学品(不包括光刻胶、掺杂物、mos试剂等高纯物和特种气体)显像管用碳酸钾、氟化物、助焊剂、石墨乳等 。
19)纸张用添加剂 。施胶剂、增强剂、助留剂、防水剂、添布剂等 。
20)其他助剂 。
以上是原化工部辖下企业的精细化工产品门类,除此之外,轻工、医药等系统还生产一些其他精细化学品,如医药、民用洗涤剂、化妆品、单提和调和香料、精细陶瓷、生命科学用材料、炸药和军用化学品、范围更广的电子工业用化学品和功能高分子材料等 。今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还将会形成一些新兴的精细化学品门类 。
养殖户要怎样喂黑山羊才能有高收益?如今 , 很多养殖户已经开始选择黑山羊作为自己养殖品种,他们认为黑山羊能够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但是如果想通过黑山羊的养殖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也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 。喂养和管理 。对黑山羊进行养殖主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有效地保证黑山羊进行合理的养殖 , 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选择优良品种,并且要科学地采用饲喂技术,做好预防疾病和驱虫环节 。
首先,要保证黑山羊有良好的生活环境,是黑山羊生长的最基础条件 。要对羊舍要选择地势较高、空气干燥、有充足的阳光照射的地方 , 并且羊舍的设计最好是半开放式的,有利于夏季进行通风 , 也便于冬季的时候采取保暖措施 。最重要的是 , 要对羊的排泄物进行及时的处理,以免滋生一些微生物和细菌,不利于羊群的生长 。在冬季的时候 , 可以在羊群中午出去晒太阳的时候,将羊舍的门窗都打开,进行通风换气,保持新鲜的空气,而到夏季的时候 , 要注意在中午时间让羊在羊舍内休息,避免出去活动 , 产生中暑问题 。
第二个方面,要选择优良品种进行养殖 。只有选取了优良的品种进行饲养,才能够保证黑山羊的效益的提高,如高脚黑山羊可以高效的产仔,从而提高山羊的经济效益,并且还有利于更快的增重和育肥,这是养殖户所需求的 。所以在选择品种的时候一定要慎重,不可以随意选择当地的土山羊就进行饲养,普通品种一般达不到黑山优良品种所达到的经济效益 。还要注意在优良品种养殖过程中 , 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 。
第三个方面,要掌握科学的饲喂技术 。养殖户都很明白,饲料的选择对黑山羊的成长有着很大的作用,因为饲料是供应黑山羊所需营养成分的主要通道,把握好饲料的选择,才能够促进黑山羊正常的生长增重 。在春秋季节的时候可以进行饲料的储备 , 在储备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受潮和虫害灾害的发生 。而且在黑春秋季节,可以进行放牧,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人力搜集饲料的麻烦,节约人力成本和饲料成本 。新鲜的青草对黑山羊的成长 , 有很大的效益,比较有利于黑山羊的健康成长 。
第四方面合理的对饲料进行搭配 。在对黑山羊进行粗饲料饲喂的过程中,要注意加入一些精饲料,因为精饲料中的营养成分含量更高,更加均衡,并且要加入一些盐,促进羊对饲料的吸收转化 , 提高消化能力 。在饲料加工处理过程中 , 还可以加入一些维生素、矿物质和微量元素 , 利于羊的均衡成长,也可以添加一些添加剂,促进羊群的生长 。
第五个方面就是要做好预防疾病和驱虫的环节 。驱虫一般都是在夏季比较重要,因为夏季温度较高,微生物和虫害发生的可能性较大,一定要做好羊舍的卫生,及时清理羊的排泄物,才能有效地避免虫害的发生 。也要注意进行提前的预防虫害,比如给羊舍进行定期的消毒处理,避免一些寄生虫的生长 。对于防病的环节,就是要及时给羊进行疾病疫苗的接种,避免羊群在生长过程中出现一些疾病,影响羊的正常生长 。
在黑山羊养殖过程中,一定要科学合理的把握好养殖的各个环节和每一个方面,有效地促进黑山羊正常的生长发育、育肥和增重,提高养羊的经济效益 。在搞好羊舍的卫生环境以及饲料问题的同时,还要注意一些饮水安全 。要选择深层地下水进行饮水养殖,才能够保证羊群的正常生长,并且要与当地的兽医保持联系,及时的观察羊的现象表现,如果出现疾病一定要及时的进行治疗,进行有效隔离,并且对其他羊群进行一定的预防 。
看三农 , 学知识,我是农村娃冬瓜,以上就是农村娃冬瓜分享的一些观点,更多相关知识,我们会持续更新,感谢大家的阅读观看 。
药店里同种药却有很多厂家生产?可以肯定地告诉你,药效差不多,但是有可能,不同的厂家 , 对于不同的药品质量管控,或者是纯度,以及药物里面的处理程度是有所区别的 。这里面,我们好好分析, 其中的道理,
第一:同一种药物, 不同厂家,生产出来的药效大致一样,毕竟有可能工艺和人为操作的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药物作用我们都知道,作为药厂, 一般可以制造和生产药品,在程序上面 ,  硬件设施上面 ,  肯定是要有严格的检查,而且还通过了国家相关部门的GMP 等等药品生产许可,等等一系列的国家药品生产监督准则 。可以说,只要你能声场 ,  那么基本银行条件这一关口 ,  肯定是通过的,
还有一点 ,  我们国家很多药物基本都是仿制药为主 ,  也就说,我们很多药物的组成和配方,都是从国外引进的,可以说,从本质上来说,同一种药物 。
在化学分子式上面,肯定是一样的,比如说感冒药,基本上,都是含有镇痛,消炎,抗菌的,成分,这些成分 ,  即使是不同厂家,但是在他们制作的过程中,里面就会有相同的药物成分 , 
比如我们常见的,胃药, 市面上面,很多药品,什么斯达舒,或者是胃痛灵等等,其实里面的成分,大多数都是抗酸为主 ,  从这一点上来说,我们可以理解为,换汤不换药 。
最主要的是,在我国 , 制作药品,很多药品辅料的配方,还是人工制作,比如有淀粉 ,  有色素,有其它香精等等,这些人为的制作 。
即使是同一个厂家, 不同批次生产,在药效上面 ,  其实是有差异的,当然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同一种批次,这种差异也是有范围的,不会超出次品率的正常值 。
但是我们一定要相信 , 目前来说,随着我国医疗生产工艺不断地改进和发展,现在对于很多药品的配方,已经开始智能化的选配 , 所以现在来说,药效都是差不多的,
第二;为什么同一种药,有很大的价格差异,里面其实也有很大的区别 。对于药品的价格, 我们可以很好的,理解,比如进口药和国产药,即使是名字也一模一样,那么如果是放在药店里面消瘦 ,  肯定是进口药物 , 价格贵很多 。
而且贵好几倍,这是因为,很多时候,进口药物 ,  需要缴纳一定的关税,还有各种品牌的代理费用, 以及知识费用,
这些费用无形当中增加, 从国外引进到国内,就加入到了药品的零售价格中,埋单的其实是我们老百姓 ,  那么很多人都说,进口药肯定比国产药好 。
其实这也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  毕竟现在很多进口药,由于国外先进的制造工艺,以及最为原始开发的药物,很多时候,在研发制造生产的时候,已经非常的成熟 。
而且已经经历过无数次的临床试验,所以总体上来说,对于药效的保证 疗效,是非常好的, 而国内很多仿制药, 有可能就是学了一个制作方法 。
对于其中的奥秘,还是只能了解表面, 特别是药品制作的工艺流程上面,我国制作还是多少会存在的瑕疵,特别是药品制造工作人员上的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 ,  导致总体的药品质量有所差异化
另一方面,从给国内的同一种药品不同的厂家 ,  为什么要在药品上面 ,  会有这么大的价格差异呢?
其实可以这么说,大的药厂对于药品的投入研发 ,  以及科研人才的培养,特别是药品制作的机器设备购买 ,  都是需要大笔的投入 ,  尤其是对新型药物的研发,这是非常大的一笔资金投入 。
而当如果药品被制造出来,很多药厂就会去做宣传和广告,比如致命的某某药物,这种电视和广告的宣传,大部分的费用,都涵盖在药品当中, 让我们的消费者购买,毕竟有宣传,有知名度了,患者相信 ,  自然而然 ,  你也会购买 。
另外一点,就是在药店里面的药,及时在便宜,都是有利润,可以说,毕竟开药店, 是需要盈利的 ,  那么药店老板从药厂采购药品,肯定是在原有的出厂价上面 ,  进行了加价,然后销售给普通用户, 很多时候 。
药店老板,在采购同一种药物的时候, 真的厂家不同,不同的厂家生产药品的成本不同, 那么在选品的时候, 就会在成本和利润以及知名度的成分上面,进行综合的思考, 选出,一款给予患者,价格合理, 自己将利益最大化的一种药品进行销售,
所以市面上,药店里面,同一种药物, 特别是国产仿制药,其实药效都差不多的, 当然进口药物除外,我们买的额外高价格,其实支付的都是药企额外的投入 , 比如广告,人员研发,运营,还有就是药店老板的加成,综合起来,就是其中不同价位的差异 。
所以买药一般的药物,我们买个合适中的就好,其实药效都差不多,
我是医学科普医生,淮阴点击关注我,点赞支持转发
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全文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
第一类 鼓励类
一、农林业
1、农田建设与保护工程(含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农田整治等) , 土地综合整治
2、农产品及农作物种子基地建设
3、蔬菜、瓜果、花卉设施栽培(含无土栽培)先进技术开发与应用 , 优质、高产、高效标准化栽培技术开发与应用
4、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
5、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疫病防治
6、动植物(含野生)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生物育种;种子(种苗)生产、加工、包装、检验、鉴定技术和仓储、运输设备的开发与应用
7、旱作节水农业、保护性耕作、生态农业建设、耕地质量建设、新开耕地快速培肥、水肥一体化技术开发与应用
8、生态种(养)技术开发与应用
9、全生物降解地膜农田示范与应用及受污染耕地风险管控与修复
10、获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农药、兽药等优质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及绿色食品生产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开发
11、内陆流域性大湖资源增殖保护工程
12、远洋渔业、人工鱼礁、渔政渔港工程
13、牛羊胚胎(体内)及精液工厂化生产
14、农业生物技术开发与应用
15、耕地保养管理与土、肥、水速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16、农、林作物、畜禽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区建设;动植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开发与应用
17、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秸秆肥料化利用,秸秆饲料化利用,秸秆能源化利用 , 秸秆基料化利用,秸秆原料化利用等)
18、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工程(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工程、“三沼”综合利用、沼气发电 , 生物质能清洁供热,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废弃菌棒利用,太阳能利用)
19、草原、森林灾害综合治理工程
20、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及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工程,优质高产牧草人工种植与加工
21、动物疫病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及低毒低残留兽药(含兽用生物制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与应用
22、天然橡胶及杜仲种植生产
23、无公害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的有害元素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24、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有机肥料产业化技术开发与应用
25、农牧渔产品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26、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与综合利用
27、防护林工程,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工程,森林抚育、低质低效林改造工程
28、国家储备林建设、特色经济林建设,碳汇林建设、植树种草工程及林草种苗工程,油茶、油棕等木本粮油基地建设,生物质能源林定向培育与产业化
29、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荒漠化、石漠化防治及防沙治沙工程
30、海洋、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荒漠、草原等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生态示范工程
31、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生产
32、抗盐与耐旱植物培植
33、竹藤、花卉基地建设、产品开发及精深加工
34、林木、草原基因资源保护工程 , 野生经济林树种保护、改良及开发利用
35、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保护工程
36、次小薪材、沙生灌木及三剩物深加工与产品开发
37、野生动植物培植、驯养繁育基地及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38、道地中药材及优质、丰产、濒危或紧缺动植物药材的种植(养殖),香料、野生花卉等林下资源人工培育与开发
39、木、竹、草(包括秸秆)人造板及其复合材料技术开发及应用
40、松脂林建设、林产化学品深加工
41、人工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开发与应用
42、数字(信息)农业、林草技术开发与应用
43、农业农村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开发与应用
44、淡水与海水健康养殖及产品深加工,淡水与海水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海洋牧场
45、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及面源污染防治
46、粮油干燥节能设备、农户绿色储粮生物技术、驱鼠技术、农户新型储粮仓(彩钢板组合仓、钢骨架矩形仓、钢网式干燥仓、热浸镀锌钢板仓等)推广应用
47、农作物、林木害虫密度自动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48、气象卫星工程(卫星研制、生产及配套软件系统、地面接收处理设备、卫星遥感应用技术)和气象信息服务
49、农业生产数字化改造和智慧农业工程
50、乡村厕所废物废水以及餐厨废物废水的收集处理与生态农业联合经营
51、面向资源化的乡村生活废水、生活废物、畜禽粪便、农业废弃物与农田面源污染协同综合治理
52、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
53、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肥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垫料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54、数字农村建设和信息进村入户工程
55、“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
56、木材及木(竹)质材料节能、节材、环保加工技术开发与利用
57、湿态酒精糟(WDGS)的应用、生物质液体有机肥的应用
二、水利
1、江河湖海堤防建设及河道治理工程
2、跨流域调水工程
3、城乡供水水源工程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5、蓄滞洪区建设
6、江河湖库清淤疏浚工程
【兽药有哪些剂型】7、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
8、堤坝隐患监测与修复技术开发与应用
9、城市积涝预警和防洪工程
10、出海口门整治工程
11、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
12、淤地坝工程
13、水利工程用土工合成材料及新型材料开发制造
14、灌区及配套设施建设、改造
15、高效输配水、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应用
16、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工程
17、水利血吸虫病防治工程
18、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区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及山洪沟、泥石流沟和滑坡治理等)
19、水生态系统及地下水保护与修复工程
20、水源地保护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隔离防护、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修复及有关技术开发推广)
21、水土流失监测预报自动化系统开发与应用
22、防洪调动自动化系统开发、洪水风险图编制技术及应用(大江大河中下游及重点防洪区、防洪保护区等特定地区洪涝灾害信息专题地图)
23、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24、水文站网基础设施以及水文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
25、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三、煤炭
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2、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地温、冲击地压等)防治
3、型煤及水煤浆技术开发与应用
4、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
5、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
6、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
7、管道输煤
8、煤炭清洁高效洗选技术开发与应用
9、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10、煤电一体化建设
11、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与应用
12、矿井采空区、建筑物下、铁路等基础设施下、水体下采用煤矸石等物质填充采煤技术开发与应用
13、井下救援技术及特种装备开发与应用
14、煤矿生产过程综合监控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
15、大型煤炭储运中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及储煤场地环保改造
16、新型矿工避险自救器材开发与应用
17、煤矿智能化开采技术及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
18、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
四、电力
1、大中型水力发电及抽水蓄能电站
2、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
3、采用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
4、缺水地区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电站建设
5、重要用电负荷中心且天然气充足地区天然气调峰发电项目
6、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增压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
7、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中煤、煤泥等发电
8、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
9、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技术
10、电网改造与建设,增量配电网建设
11、继电保护技术、电网运行安全监控信息技术开发与应用
12、大型电站及大电网变电站集约化设计和自动化技术开发与应用
13、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
14、输变电节能、环保技术推广应用
15、降低输、变、配电损耗技术开发与应用
16、分布式供电及并网(含微电网)技术推广应用
17、燃煤发电机组多污染物协同治理
18、火力发电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再生及低温催化剂开发生产
19、水力发电中低温水恢复措施工程、过鱼措施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
20、大容量电能储存技术开发与应用
2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22、乏风瓦斯发电技术及开发利用
23、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
24、分布式能源
25、高效电能替代技术及设备
26、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
27、火力发电机组灵活性改造
28、智慧能源系统
五、新能源
1、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
2、氢能、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
3、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组件设计与制造
4、高效太阳能热水器及热水工程,太阳能中高温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5、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物燃油(柴油、汽油、航空煤油)等非粮生物质燃料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6、生物质直燃、气化发电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7、农林生物质资源收集、运输、储存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农林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设备、锅炉和炉具制造
8、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生活垃圾、工业有机废弃物、有机污水污泥等各类城乡有机废弃物为原料的大型沼气和生物天然气生产成套设备
9、沼气发电机组、沼气净化设备、沼气管道供气、装罐成套设备制造
10、海洋能、地热能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11、5MW及以上海上风电机组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12、海上风电场建设与设备及海底电缆制造
13、能源路由、能源交易等能源互联网技术与设备
14、高效制氢、运氢及高密度储氢技术开发应用及设备制造,加氢站及车用清洁替代燃料加注站
15、移动新能源技术开发及应用
16、传统能源与新能源发电互补技术开发及应用
六、核能
1、铀矿地质勘查和铀矿采冶、铀精制、铀转化
2、先进核反应堆及多用途模块化小型堆建造与技术开发
3、核电站建设
4、高性能核燃料元件、MOX元件、金属元件制造
5、乏燃料后处理
6、同位素、加速器及辐照应用技术开发
7、先进的铀同位素分离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8、辐射防护技术开发与监测设备制造
9、核安保关键系统开发与设备制造
10、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
11、核电站延寿及退役技术和设备
12、核电站应急抢险技术和设备
13、核能综合利用(供暖、供汽、海水淡化等)
七、石油、天然气
1、常规石油、天然气勘探与开采
2、页岩气、页岩油、致密油、油砂、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资源勘探开发
3、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网络和液化天然气加注设施建设
4、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5、油气田提高采收率技术、安全生产保障技术、生态环境恢复与污染防治工程技术开发利用
6、放空天然气回收利用与装置制造
7、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技术开发与应用
8、石油储运设施挥发油气回收技术开发与应用
9、液化天然气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
10、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
八、钢铁
1、黑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低品位难选矿综合选别和利用技术,高品质铁精矿绿色高效智能化生产技术与装备
2、焦炉加热精准控制、焦炉烟气脱硫脱硝副产物资源化利用、脱硫废液资源化利用、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煤焦油炭基材料、煤沥青制针状焦、焦炉煤气高附加值利用、荒煤气和循环氨水等余热回收、低阶粉煤干燥成型-干馏一体化等先进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综合污水深度处理回用、冷轧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烧结烟气脱硫废水处理回用等技术研发和应用
3、非高炉炼铁技术
4、高性能轴承钢,高性能齿轮用钢,高性能冷镦钢,高性能合金弹簧钢,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用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用钢 , 低铁损高磁感取向电工钢,高性能工模具钢,建筑结构用高强度抗震钢筋、钢板及型钢,超高强度桥梁缆索用钢,高性能管线钢 , 高性能耐磨钢,高性能耐蚀钢,高强度高韧性工程机械用钢,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用钢,电力装备用特殊钢 , 油气钻采集输用高品质特殊钢,高性能不锈钢,高温合金 , 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非调质钢,汽车等机械行业用高强钢,高纯度、高品质合金粉末,复合钢材,半导体用高纯高性能钢
5、在线热处理、在线性能控制、在线强制冷却的新一代热机械控制加工(TMCP)工艺、铸坯直接轧制、无头轧制、超快速冷却、节能高效轧制及后续处理等技术应用
6、直径600毫米及以上超高功率电极、高炉用微孔和超微孔碳砖、特种石墨(高强、高密、高纯、高模量)、石墨(质)化阴极、内串石墨化炉开发与生产 , 环保均质化凉料设备开发与生产应用
7、焦炉、高炉、热风炉用长寿节能环保耐火材料生产工艺;精炼钢用低碳、无碳耐火材料、保温材料和高效连铸用功能环保性耐火材料生产工艺
8、钢铁产品全流程质量管控技术
9、利用钢铁生产设备处理社会废弃物(不含危险废物)
10、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技术,以及副产物资源化、再利用化技术
11、冶金固体废弃物(含冶金矿山废石、尾矿,钢铁厂产生的各类尘、泥、渣、铁皮等)综合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冶金废液(含废水、废酸、废油等)循环利用工艺技术与设备
12、钢铁与相关产业间可循环流程工艺技术开发与应用
13、带式焙烧等高效球团矿生产工艺技术,高炉高比例球团冶炼工艺技术
九、有色金属
1、有色金属现有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开发,紧缺资源的深部及难采矿床开采
2、高效、低耗、低污染、新型冶炼技术开发
3、高效、节能、低污染、规模化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 。(1)废杂有色金属回收利用(2)有价元素的综合利用(3)赤泥及其它冶炼废渣综合利用(4)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5)钨冶炼废渣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利用处置
4、信息、新能源有色金属新材料生产 。(1)信息:直径200mm以上的硅单晶及抛光片、直径125mm以上直拉或直径50mm以上水平生长化合物半导体材料、铝铜硅钨钼稀土等大规格高纯靶材、超高纯稀有金属及靶材、高端电子级多晶硅、超大规模集成电路铜镍硅和铜铬锆引线框架材料、电子焊料等 。(2)新能源:核级海绵锆及锆材、高容量长寿命二次电池电极材料、前驱体材料
5、交通运输、高端制造及其他领域有色金属新材料 。(1)交通运输:抗压强度不低于500MPa、导电率不低于80%IACS的铜合金精密带材和超长线材制品等高强高导铜合金、交通运输工具主承力结构用的新型高强、高韧、耐蚀铝合金材料及大尺寸制品(航空用铝合金抗压强度不低于650MPa,高速列车用铝合金抗压强度不低于500MPa)、高性能镁合金及其制品 。(2)高端制造及其他领域:用于航空航天、核工业、医疗等领域高性能钨材料及钨基复合材料,高性能超细、超粗、复合结构硬质合金材料及深加工产品 , 蜂窝陶瓷载体及稀土催化材料 , 低模量钛合金材料及记忆合金等生物医用材料,耐腐蚀热交换器用铜合金及钛合金村料,3D打印用高端金属粉末材料 , 高品质稀土磁性材料、储氢材料、光功能材料、合金材料、特种陶瓷材料、助剂及高端应用
6、新能源、半导体照明、电子领域用连续性金属卷材、真空镀膜材料、高性能铜箔材料
十、黄金
1、黄金深部(1000米及以下)探矿与开采
2、从尾矿及废石中回收黄金
3、黄金冶炼有价元素高效综合利用(难处理矿石选冶回收率≥75%;低品位矿石选冶回收率≥65%(不含堆浸);当黄金与其他矿物共生时,综合利用率≥70%;当黄金与其他矿物伴生时 , 综合利用率≥50%)
十一、石化化工
1、高标准油品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煤经甲醇制对二甲苯
2、硫、钾、硼、锂、溴等短缺化工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综合利用,磷矿选矿尾矿综合利用技术开发与应用,中低品位磷矿、萤石矿采选与利用 , 磷矿、萤石矿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3、零极距、氧阴极等离子膜烧碱电解槽节能技术、废盐酸制氯气等综合利用技术、铬盐清洁生产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全封闭高压水淬渣及无二次污染磷泥处理黄磷生产工艺,气动流化塔生产高锰酸钾,全热能回收热法磷酸生产,大型脱氟磷酸钙生产装置
4、10万吨/年及以上离子交换法双酚A、15万吨/年及以上直接氧化法环氧丙烷、20万吨/年及以上共氧化法环氧丙烷、万吨级己二腈生产装置,万吨级脂肪族异氰酸酯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5、优质钾肥及各种专用肥、水溶肥、液体肥、中微量元素肥、硝基肥、缓控释肥的生产,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开发与应用
6、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专用中间体、助剂的开发与生产,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生物农药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与生产
7、水性木器、工业、船舶用涂料,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低VOCs含量的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涂料,用于大飞机、高铁等重点领域的高性能防腐涂料生产;单线产能3万吨/年及以上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8、高固着率、高色牢度、高提升性、高匀染性、高重现性、低沾污性以及低盐、低温、小浴比染色用和湿短蒸轧染用的活性染料,高超细旦聚酯纤维染色性、高洗涤牢度、高染着率、高光牢度和低沾污性(尼龙、氨纶)、高耐碱性、低毒低害环保型、小浴比染色用的分散染料,聚酰胺纤维、羊毛和皮革染色用高耐洗、高氯漂、高匀染、高遮盖力的酸性染料 , 高色牢度、功能性还原染料,高色牢度、功能性、低芳胺、无重金属、易分散、原浆着色的有机颜料,采用上述染料、颜料生产的水性液态着色剂
9、染料、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本质安全的新技术(包括发烟硫酸连续磺化、连续硝化、连续酰化、连续萃取、连续加氢还原、连续重氮偶合等连续化工艺 , 催化、三氧化硫磺化、绝热硝化、定向氯化、组合增效、溶剂反应、双氧水氧化、循环利用等技术,以及取代光气等剧毒原料的适用技术,膜过滤和原浆干燥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10、乙烯-乙烯醇共聚树脂、聚偏氯乙烯等高性能阻隔树脂,聚异丁烯、乙烯-辛烯共聚物、茂金属聚乙烯等特种聚烯烃,高碳α烯烃等关键原料的开发与生产,液晶聚合物、聚苯硫醚、聚苯醚、芳族酮聚合物、聚芳醚醚腈等工程塑料生产以及共混改性、合金化技术开发和应用,高吸水性树脂、导电性树脂和可降解聚合物的开发与生产,长碳链尼龙、耐高温尼龙等新型聚酰胺开发与生产开发与生产,合成橡胶化学改性技术开发与应用,聚丙烯热塑性弹性体(PTPE)、热塑性聚酯弹性体(TPEE)、氢化苯乙烯-异戊二烯热塑性弹性体(SEPS)、动态全硫化热塑性弹性体(TPV)、有机硅改性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等热塑性弹性体材料开发与生产
12、改性型、水基型胶粘剂和新型热熔胶,环保型吸水剂、水处理剂,分子筛固汞、无汞等新型高效、环保催化剂和助剂,纳米材料,功能性膜材料,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电子气、高性能液晶材料等新型精细化学品的开发与生产
13、苯基氯硅烷、乙烯基氯硅烷等新型有机硅单体,苯基硅油、氨基硅油、聚醚改性型硅油等,苯基硅橡胶、苯撑硅橡胶等高性能硅橡胶及杂化材料,甲基苯基硅树脂等高性能树脂,三乙氧基硅烷等高效偶联剂
14、全氟烯醚等特种含氟单体 , 聚全氟乙丙烯、聚偏氟乙烯、聚三氟氯乙烯、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等高品质氟树脂,氟醚橡胶、氟硅橡胶、四丙氟橡胶、高含氟量246氟橡胶等高性能氟橡胶,含氟润滑油脂,消耗臭氧潜能值(ODP)为零、全球变暖潜能值(GWP)低的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和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的替代品和替代技术开发和应用,含氟精细化学品和高品质含氟无机盐
15、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巨型工程子午胎(49家陨希? ,低断面和扁平化(低于55系列))及智能制造技术与装备,航空轮胎、农用子午胎及配套专用材料和设备生产,新型天然橡胶开发与应用
16、生物高分子材料、填料、试剂、芯片、干扰素、传感器、纤维素生化产品开发与生产
17、四氯化碳、四氯化硅、甲基三氯硅烷、三甲基氯硅烷等副产物的综合利用,二氧化碳的捕获与应用
十二、建材
1、利用不低于2000吨/日(含)新型干法水泥窑或不低于6000万块/年(含)新型烧结砖瓦生产线协同处置废弃物 , 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焚烧飞灰使用水洗工艺脱盐预处理;新型干法水泥窑生产硫(铁)铝酸盐水泥、铝酸盐水泥、白色硅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工艺技术及产品的研发与应用;新型静态水泥熟料煅烧工艺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新型干法水泥窑替代燃料技术、烟气二氧化碳捕集纯化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水泥外加剂的开发与应用;粉磨系统节能改造(水泥立磨、生料辊压机终粉磨等);水泥包装自动插袋机、包装机、装车机开发与应用
2、规模不超过150吨/日(含)的电子信息产业用超薄基板玻璃、触控玻璃、高铝盖板玻璃、载板玻璃、导光板玻璃生产线、技术装备和产品;高硼硅玻璃,微晶玻璃;交通工具和太阳能装备用铝硅酸盐玻璃;大尺寸(1平方米及以上)铜铟镓硒和碲化镉等薄膜光伏电池背电极玻璃;节能、安全、显示、智能调控等功能玻璃产品及技术装备;连续自动化真空玻璃生产线;玻璃熔窑用全氧/富氧燃烧技术;一窑多线平板玻璃生产技术与装备;玻璃熔窑用低导热熔铸锆刚玉、长寿命(12年及以上)无铬碱性高档耐火材料
3、适用于装配式建筑的部品化建材产品;低成本相变储能墙体材料及墙体部件;光伏建筑一体化部品部件;岩棉复合材料制品/部品;气凝胶节能材料;A级阻燃保温材料制品,建筑用复合真空绝热保温材料,保温、装饰等功能一体化复合板材,桥梁隧道、地下管廊、岛礁设施、海工设施等领域用长寿命防水防腐阻燃复合材料 , 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高分子防水卷材、水性或高固含量防水涂料等新型建筑防水材料;功能型装饰装修材料及制品,绿色无醛人造板以及路面砖(板)、路面透水砖(板)、广场透水砖(板)、装饰砖(砌块)、仿古砖、护坡生态砖(砌块)、水工生态砖(砌块)等绿色建材产品技术开发与生产应用
4、陶瓷集中制粉、陶瓷园区清洁煤制气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单块面积大于1.62平方米(含)的陶瓷板生产线和工艺装备技术开发与应用;利用尾矿、废弃物等生产的轻质发泡陶瓷隔墙板及保温板材生产线和工艺装备技术开发与应用
5、一次冲洗用水量6升及以下的坐便器、蹲便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及节水控制设备 , 智能坐便器、卫浴集成系统,满足装配式要求的整体卫浴部品开发与生产
6、8万吨/年及以上无碱玻璃纤维粗纱(单丝直径>9微米)池窑拉丝技术,5万吨/年及以上无碱玻璃纤维细纱(单丝直径≤9微米)池窑拉丝技术 , 超细、高强高模、耐碱、低介电、高硅氧、可降解、异形截面等高性能玻璃纤维及玻纤制品技术开发与生产;玄武岩纤维池窑拉丝技术;碳化硅纤维、复合纤维;航空航天、环保、海工、电工电子、交通、能源、建筑、物联网、畜牧养殖等领域用热塑性、热固性复合材料产品及其高效成型制备工艺和装备;树脂基复合材料废弃物回收利用技术与装备;20万吨/年及以上矿物原料粉体加工生产线
7、使用合成矿物纤维、芳纶纤维等作为增强材料的无石棉摩擦、密封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8、信息、新能源、国防、航天航空等领域用高品质人工晶体材料、制品和器件,功能性人造金刚石材料生产装备技术开发;高纯石英原料(纯度大于等于99.999%)、半导体用高端石英坩埚、化学气相合成石英玻璃等制造技术开发与生产;航天航空等领域所需的特种玻璃制造技术开发与生产;高纯纳米级球形硅微粉与高纯工业硅的生产、应用及其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
9、石墨烯材料生产及应用开发;环境治理、节能储能、电子信息、保温隔热、农业用等非金属矿物功能材料生产及其技术装备开发应用;矿物超细材料加工在线检测与控制智能化生产线;非金属矿开釆、加工、贸易、应用、投资等产业大数据平台技术开发和建设
10、30万平方米/年及以上超薄复合石材生产;机械化石材矿山开采;矿石碎料和板材边角料、石粉综合利用生产及工艺装备开发;无机人造石的生产,采用无毒或低毒树脂的树脂基人造石的生产
11、利用矿山尾矿、建筑废弃物、工业废弃物、江河湖(渠)海淤泥以及农林剩余物等二次资源生产建材及其工艺技术装备开发
12、精细陶瓷粉体、适用于增材制造的陶瓷前驱体及陶瓷短切纤维;陶瓷球、陶瓷阀门、陶瓷螺杆等精密成型的陶瓷部件;陶瓷膜、蜂窝陶瓷、泡沫陶瓷;陶瓷基板、陶瓷绝缘部件、电子陶瓷材料及部件;连续陶瓷纤维及纤维增强陶瓷基复合材料;医用精细陶瓷材料及部件;陶瓷墨水材料;精密研磨及抛光用陶瓷材料等工业陶瓷技术开发与生产应用;信息、新能源、国防、航空航天等领域用高性能陶瓷的制造技术开发与生产
13、储料区、主机搅拌楼、物料输送系统等主要生产区域实现全封闭,并配置主动式收尘、降尘设备,采用信息化集成管理系统进行运营管理,具备消纳城市固废能力的智能化预拌混凝土生产线;海洋工程用混凝土、轻质高强混凝土、超高性能混凝土、混凝土自修复材料的开发和应用
14、用于工程或装备的建材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开发与应用
十三、医药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天然药物开发和生产,满足我国重大、多发性疾病防治需求的通用名药物首次开发和生产,药物新剂型、新辅料、儿童药、短缺药的开发和生产,药物生产过程中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新型结晶、手性合成、酶促合成、连续反应、系统控制等技术开发与应用,基本药物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提升及降低成本,原料药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
2、重大疾病防治疫苗、抗体药物、基因治疗药物、细胞治疗药物、重组蛋白质药物、核酸药物,大规模细胞培养和纯化技术、大规模药用多肽和核酸合成、抗体偶联、无血清无蛋白培养基培养、发酵、纯化技术开发和应用,纤维素酶、碱性蛋白酶、诊断用酶等酶制剂,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
3、新型药用包装材料与技术的开发和生产(中性硼硅药用玻璃,化学稳定性好、可降解、具有高阻隔性的功能性材料,气雾剂、粉雾剂、自我给药、预灌封、自动混药等新型包装给药系统及给药装置)
4、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开发,实验动物标准化养殖及动物实验服务,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中药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中药饮片炮制技术传承与创新 , 中药经典名方的开发与生产,中药创新药物的研发与生产,中成药二次开发和生产,民族药物开发和生产
5、新型医用诊断设备和试剂、数字化医学影像设备,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设备,高端放射治疗设备,电子内窥镜、手术机器人等高端外科设备,新型支架、假体等高端植入介入设备与材料及增材制造技术开发与应用,危重病用生命支持设备,移动与远程诊疗设备,新型基因、蛋白和细胞诊断设备
6、高端制药设备开发与生产 , 透皮吸收、粉雾剂等新型制剂生产设备,大规模生物反应器及附属系统,蛋白质高效分离和纯化设备,中药高效提取设备,药品连续化生产技术及装备


    以上关于本文的内容,仅作参考!温馨提示:如遇健康、疾病相关的问题,请您及时就医或请专业人士给予相关指导!

    「四川龙网」www.sichuanlong.com小编还为您精选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