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场污染怎么办

猪场污染怎么办,现在已经对生活用水造成了污染怎么办呢?现在建造养殖场对于距离村庄有多远都是有要求的,你周边的养殖场对生活用水造成了污染,你可以向环保局举报 , 把事情调查清楚 。
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养殖场要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不知道你们村的这三个养殖场距离村庄有多远,如果在500米以内的话,这是不符合要求的 。
在前几年的时候 , 有一些养殖场就建在村边,对于环保确实不在意 。
我老家旁边的村子里,在村子最南边有几户蛋鸡场,他们合计有3万只蛋鸡左右 。现在的蛋鸡场都是自动清粪的,每天把鸡粪清出来堆在鸡舍的旁边,夏天苍蝇成堆,而且刮南风的时候就把鸡粪味往村里吹,太难闻了 。后来周边的居民实在受不了,就向环保局举报了,接着环保局下来人检查,提出了整改措施 。去年的时候在他们村子外边的荒地建了一个养殖小区,这些养殖户就都搬进去了 。
今年下半年由于生猪出栏量比较少,猪价一直很高,国家在这几个月也是积极的推出了多项措施来稳定猪肉价格,保障猪肉供应 。在推出的这些措施中,就包括鼓励农户养猪,发展规模养殖,并且还有很多优惠措施,比如除了基本农田外的耕地,可以不用像建设用地一样进行审批,养殖场的粪污如果全部还田的话,不用申请排污许可证,进行登记管理 。
这些措施提高了农民养猪的积极性 , 对于尽快恢复存栏量有很大作用,但是如果新建养猪场的话,还是要通过环保评测 , 达标才能养 。对于你村子周边这三个养猪场 。把生活用水都污染了,我觉得很有可能离你们村子太近,然后猪场的粪污没有处理就直接排放了 。
饮用水被污染了,那全村人民喝水怎么办?我觉得支持猪场养猪是没有错的,没有这么多猪场,像现在一样猪价这么高 , 猪肉都要吃不起了 。
但是养猪也不能污染环境,尤其是生活中最重要的饮用水 , 这件事你可以先和这三个猪场沟通一下,看一下到底是哪方面出了问题 , 然后联合环保局等相关部门 , 做一个详细的调查,确定是哪方面的问题就快点整改 。请问一下各位住房边上有养猪的?这个问题看你怎么看 。根据国家环保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年出栏50头以下的养殖户,只要做好粪便就近还田,在农村不是环保清理的对象 。作为养殖户,虽然在法律上不是清理的范围,也应该做好基本的环保措施,因地制宜,废水不要污染水源,废弃物做到综合利用,争取邻居的谅解 。作为邻居,养殖户做好了这些,应该给予理解和宽容 , 邻里之间以后相互照应,邻居和睦相处有什么不好呢?毕竟现在养殖户不容易 , 养殖户经常遭遇一刀切,置他们于死地,也不利于社会和谐 。现在的猪肉价涨价,已经是社会难以承受之痛 。
现在环保要求越来越严格?中大型的禽畜养殖场的粪便处理的确是个大难题 。如果进行完全的腐熟、发酵,需要的场地非常的大 。而且,不可避免的会对土壤、空气和水源产生一些污染;如果不进行处理的话,环保不过关,对环境的污染更大;如果是采取售卖的方式处理,除非您能将产出的粪便完全出售 。否则的话还是会对环境产生一些污染 。所以,禽畜规模化养殖产出的粪便处理,的确是个大难题 。我记着大概是在2016-2017年左右,单位承接了食用菌种植的任务 。其中,食用菌的一个重要的基质来源就是腐熟的猪粪或者牛粪 。但是,我所在的黑龙江农垦区域主要以水稻、玉米种植为主,牛的养殖基本处于零的状态,猪类的养殖也是相当的分散 , 只有在临近的一个农场有一定的零散的生猪养殖规模 。所以 , 我就负责猪粪的采购 。
经过一路的打听,终于找到那个零散生猪养殖的位置 。到哪才发现,都是小户型的小规模养殖,一般以几十只猪的小规模养殖为主要的方式 。到哪之后才发现,很多养殖户的养殖区域之外,都有一个很大的猪粪堆 , 臭味非常大、非常的刺鼻 。那时候还是春天,黑龙江尚未开化的季节 。如果是夏季,那味道是不言而喻的 。由此可见,小规模的几十头生猪饲养产出的粪便处理都如此的困难 , 更何况是更大规模的养殖呢?
可能有的朋友说现在不是有粪便干湿分离设备吗?干湿分离之后腐熟呗 。想的简单,如果仅仅是几只猪的话 , 还有可能实现 。如果是几十头、上百头规模化的养殖呢?不要忘了,现在规模化养殖场的粪便清理都是依靠水冲洗来完成,这也就意味着生猪养殖厂产出的粪便含水量非常的大 。而且 , 不要忘了,如果没有水冲粪便的参与,仅仅是几十头猪的粪便产出量也是很大的 。一天两天的话或者可以经过干湿分离处理之后分别进行干料和湿料的分开腐熟 。如果是长时间的积累呢?这需要多大的场地才能满足猪粪的腐熟呢?面积也是很大的 。所以,规模化的生猪养殖进行粪便的腐熟也是投入比较大的 。
如果是进行售卖鲜猪粪呢?这就需要您有稳定的农户的收购支撑,或者是稳定的对粪便消耗量较大的农业生产支撑 。但是,农民朋友对这类含水量较大、腐熟相对困难、有可能存在抗生素或者重金属残留的养殖场粪便并不感冒 。除非是进行大面积的经济作物种植才有可能购买一定量的鲜粪之后在进行腐熟、施用 。即便如此 , 没有规模化的种植面积对鲜粪的消耗量也是比较小的,满足不了养殖场粪便清理的需求 。
因此,禽畜养殖过程中的粪便处理的确是个大难题 , 没有足够面积的腐熟场地、没有充足稳定的粪便收购来源,更不可能投巨资购买专门的粪便无害化处理设备 。所以,还是需要您自己找渠道、找方法来及时、大量的消耗养殖场的粪便 。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
农村养猪污染归畜牧局管吗?不是 , 属于环境保护局管 。畜牧局管猪的疫情动向和控制,疫苗及消毒药发放,生猪运输捡疫批开 , 生猪宰杀捡疫以市场畜禽捡疫,农村兽医的培训,工作安排,工资发放等情况 。当然养猪污染也有权管理,但主要还是环保部门管理 , 协调 , 合理整改及建议 。
农村村庄养猪污染处置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 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 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 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 , 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 , 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 , 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 , 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 , 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
第三章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 , 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
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 , 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
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
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
第二十一条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 不得随意处置 。
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第二十四条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
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 , 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 , 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
第二十八条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
第二十九条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第三十条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 , 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 。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 , 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
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
第三十五条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 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 , 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
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 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
【猪场污染怎么办】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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