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宰后检疫

什么是宰后检疫,不冷冻的肉是现杀的吗?是的,在市场上会有冷鲜肉和新鲜肉,很多人对冷鲜肉的直观感觉都是不卫生,和不新鲜 , 但是冷鲜肉和新鲜肉的区别并没有人们常觉得的那么严重,以下我们就来讲讲冷鲜肉和新鲜肉有什么区别 。
冷鲜肉是指严格执行检疫、检验制度 , 对屠宰后的生猪迅速进行冷却处理,使猪肉温度在24小时内迅速降为0~4℃,并一直保持在0~4℃的低温条件下,经解僵、排酸、成熟等过程后,在10~15℃的车间内进行分割加工而制成的冷却猪肉 。而新鲜肉是指现宰现卖,未经任何降温处理的肉 。
肉品品质检验内容包括哪些?1、入厂检验:①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或出县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运输检疫证明,同时检查耳标 。②卸车时,进行群体检查,发现可疑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伤、残猪送急宰间进行急宰处理 。③检查有无灌水猪 。
2、待宰检验:①待宰期间,观察有无漏检的病猪 。②待宰期间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要求的停食12—24小时,充分饮水至宰前3小时 。
动物检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
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
第六条 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二章 检疫申报
第七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
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 , 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第九条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第十条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
第十一条 申报检疫的 , 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 。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
第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 , 应当说明理由 。
第三章 产地检疫
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 , 方可离开产地 。
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ɑВ?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
第十五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 ,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一)来自非封锁区;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
第十六条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 , 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
第十七条 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 , 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ɑВ?
(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
第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
第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 , 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
第二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 , 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ㄑ承∏┠诘母衾肷峤懈衾牍鄄?,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 。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 。
第四章 屠宰检疫
第二十一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ǔА⒌悖┡勺ぃǔ觯┕俜绞抟绞凳┘煲?。屠宰?。ǔА⒌悖┯Φ碧峁┯胪涝坠婺O嗍视Φ墓俜绞抟阶こ〖煲呤液图煲卟僮魈ǖ壬枋?。出?。ǔА⒌悖┑亩锊酚Φ本俜绞抟郊煲吆细? ,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第二十二条 进入屠宰?。ǔА⒌悖┑亩镉Φ备接小抖锛煲吆细裰っ鳌罚?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 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
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 , 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 。
第二十三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
(二)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
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
第二十四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ǔА⒌悖┗蛘呋踔靼凑张┮挡抗娑ǖ募际豕娣洞?。
第二十五条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ǔА⒌悖┒锔骄叩摹抖锛煲吆细裰っ鳌?,填写屠宰检疫记录 。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保存十二个月以上 。
第二十六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 。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
第二十七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 , 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 。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 , 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三)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四)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
第五章 水产检疫
第二十八条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提前20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
第二十九条 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在捕获野生水产苗种后2天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 。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实施检疫前,货主应当将其隔离在符合下列条件的临时检疫场地:
(一)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
(二)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
(三)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
第三十条 水产苗种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该苗种生产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二)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 。
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
第三十一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 并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
第六章 动物检疫
第三十二条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第三十三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 , 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 , 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隔离检疫 。大中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 。隔离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 。
第三十四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 。检疫合格的 , 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 。
第七章 检疫审批
第三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 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
第三十六条 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并说明理由 。
(一)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三)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
(四)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
第三十七条 货主凭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检疫 。
第三十八条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应当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期内运输 。逾期引进的,货主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第八章 检疫监督
第三十九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 , 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 。
对符合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 , 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
第四十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补检,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
符合下列条件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一)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
第四十一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 ,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予以没收销毁 。同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
(一)经外观检查无腐烂变质;
(二)按有关规定重新消毒;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 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1]
第四十二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精液、胚胎、种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予以没收销毁 。同时 , 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
(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和供体动物符合健康标准的证明;
(二)在规定的保质期内,并经外观检查无腐败变质;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
(二)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 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
第四十四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
第四十五条 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等,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消毒,并对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
第四十六条 封锁区内的商品蛋、生鲜奶的运输监管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 。
第四十七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目的地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疫情,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 。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依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格式或样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
第五十二条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 。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2002年5月24日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
黄膘猪肉人吃了会怎样?在我们农村杀年猪的时候,偶尔会有人家的年猪是黄膘猪肉,由于我从事畜牧兽医工作,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村民会咨询我,这样的黄膘猪肉能不能吃,多人体会不会产生伤害 。其实这种黄膘猪肉有的可以放心的食用 , 而有的黄膘猪肉却是千万不能吃的 。那么,到底哪种黄膘猪肉能吃哪种黄膘猪肉不能吃呢?这还得从黄膘猪肉产生的原因来区分 。
〔黄膘猪肉产生的原因〕
黄膘猪肉并不是很常见的一种猪肉,我们兽医把这种猪肉叫做“黄膘症”,这种情况也会发生在其它动物身上,曾经杀羊的时候就出现过黄膘羊肉 。咱们还是回到原题,黄膘猪肉产生的原因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的,一种是病态的 。
自然的黄膘猪肉主要是长期饲喂了含有大量黄色素的饲料,比如玉米、胡萝卜等,这些饲料中含有大量黄色素,这些黄色素过多会沉积到脂肪里 , 从而形成黄膘猪肉 , 这个很好理解,就像有的人吃了大量的桔子 , 就会导致皮肤发黄,有一段时间不吃,这种黄色就会褪去;饲喂大量含有不饱和脂肪酸,导致具体代谢异常使黄色素积蓄在体内;还有就是维生素E缺乏、遗传等都会引起黄膘症 。当然了 , 在同等饲喂条件下,也不是所有的猪都会发生黄膘症,只有少数猪因为个体差异才会发生黄膘症的 。对于这种原因产生的黄膘猪肉是可以放心食用的 。
病态黄膘猪肉是因为某些传染病、中毒性疾病引发的胆汁排泄不畅或者其它障碍,导致血红素进入血液形成黄疸,这个也很好理解,比如有的人患了黄疸性肝炎,就会眼结膜、皮肤都是黄色的,有的肝脏肿瘤或者癌症病人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黄疸发生 。对于这种病态的黄膘猪肉是不能食用的 , 如果人吃了这种病态的黄膘猪肉,有患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风险,也可能发生中毒等疾病 。一般在农村都是做销毁、深埋处理 。
〔如何区分自然形成的黄膘猪肉和病态的黄膘猪肉〕
其实区分黄膘猪肉能不能吃的方法也很简单,如果黄膘猪肉随着放置时间的延长 , 黄色越来越淡甚至恢复正常的猪肉 , 同时检查猪的肝、胆、肾等内脏没有发生病变的 , 都是自然黄膘猪肉 , 是可以食用的;如果黄膘猪肉不随着放置时间而褪色 , 甚至会加深颜色,并且同时伴有结膜、皮肤(白猪可见)、血管膜都有黄色 , 肝、胆、肾有不变的 , 这种黄膘猪肉是病态的猪肉,是不能食用的,如果食用会对人体产生相当大的伤害 。
以上是对猪肉黄膘症的一些介绍 , 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对待,不要因为舍不得而吃了病态的黄膘猪肉,那样会使人患有严重疾病 , 到时候治病的钱可比猪肉贵得多,弄不好也许会搭上性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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