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方水鱼塘法律

多少方水鱼塘法律,鱼塘水污染处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多少方水鱼塘法律】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相关法律]
《环改保护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 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亲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律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 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 , 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海洋环境保护》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 ,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21基本农田挖鱼塘怎么处罚?未经审核批准而私自开挖鱼塘属非法占有罪,经指出能及时整改的给予批评教育,性质严重且影响较大的给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
黑臭水体如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 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 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 , 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 , 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农村大量水稻田改造成鱼塘虾田合法吗?对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这个大量的水稻田是不是基本农田 。如果属于基本农田,那么毫无疑义,就是违法行为;如果原来就是滩涂、湖泊、湿地而改造出来的农田,没有被当地政府确认为基本农田,那么就不违法 。由于题主没有具体说明情况,我们暂且就以这些稻田属于基本农田 , 那么再来看看这样做的危害性与法律责任 。供大家参考,也起到预防性的警示作用!
对于基本农田来说,把大量的稻田改成鱼塘、虾田显然是违法行为,类似的情况不是个别的现象,如果不及时加以制止和纠正,一旦蔓延开来 , 将会影响粮食安全!
显然,把水稻田改造成鱼塘和虾田,是一种自发的、趋利的行为 。很容易跟风蔓延,具有较大的危害性 。而把水稻田改造成鱼塘和虾田,有的还具有不可逆性,造成水稻可耕种面积减少 , 特别是深挖的鱼塘,基本上就不再具有可耕种性,这个是要特别禁止的 。
把水稻田改造成鱼塘和虾田,不外乎是因为种水稻价格低,赚钱少 , 而改造成鱼塘、虾田,养鱼养虾,收益确实比种水稻的高,因此,这种行为本质上是资源的利用调整 , 如果不破坏原有的结构,倒是没有什么大碍,但是,一旦造成不可逆转性的话,那是绝对禁止的 。
对于耕地的用途调整问题,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是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的 。
《土地承包法》第64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含开挖鱼塘等)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同时,对于耕地保护的主体及其责任,我们看看这两个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土地承包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 , 发包方负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第64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这里面明确保护耕地的责任主体为土地发包方!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29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这里明确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责任主体 。
综上所述: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根据《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将水稻田(基本农田)改造成鱼塘、虾田等破坏农田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如果发现这个情况,可以首先向土地发包方(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反映,反映无效的,可以立即向县级以上的国土主管部门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投诉 。
小贴士:
在这里还有个问题需要澄清:即各地政府为了鼓励农民推广立体种养殖,提高耕种效益 , 在一些地方推广稻虾共生、生态种养殖业,将稻田的一部分(四周)改造成养虾池,中间种稻,这不属于破坏农田耕种环境 , 也不会对农田造成永久性危害,不属于破坏农田的行为 。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别 。
农村的农田可以挖鱼塘吗?基本农田不可以挖鱼塘,不可以种植果林和建房 。可以做大棚种植 , 也可以做鱼菜共生生态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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