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种什么剩钱

农民种什么剩钱,在农村能多次收割的蔬菜有哪些?在农村能多次收割的蔬菜有哪些?蔬菜多次收割并不是什么稀奇事 。感觉大部分蔬菜都可重复收割 。
在农村,勤劳人家的菜园从不缺蔬菜 。菜园里总是呈现出绿意盎然,四季如春的景象!而且栽种品类多,你方唱罢我登台!更喜人的是:很多蔬菜采收时间长,可重复收割!最常见的如:分葱、韭菜、大蒜、芹菜、生菜、紫菜苔、木耳菜、苋菜、空心菜、黄花菜等 。
一、分葱
分葱,又称香葱 。是南方最常用的调味蔬菜之一 。其气味芳香,微辛 。人们常将其洗净,细切,用以拌馅包饺子或是包包子 ,也可下面、煎饼、打汤 。
别看分葱细?。渖⒛芰μ厍?。种植时 , 只需栽植一两根 , 不久便可分蘖出一大丛!从根部分掉一些或是平剪收割葱叶,依然会分蘖旺长或是生发葱叶!
二、紫菜苔
紫菜苔 , 又称红菜苔 。因其叶梗和花茎都呈紫红色而得名 。主要食用部分为嫩花茎 。吃时,将紫菜苔剥去外皮 , 掐节,洗净,炒食 。也可打汤或焯后凉拌 。其口感脆甜,清新爽口!
紫菜苔主花茎萌生出来后,人们会最先将其采食 , 以便其从旁萌生更多的侧花茎 。其采摘时间长,可多次收割 。一般从当年的11月采至次年3月 。
三、木耳菜
木耳菜,又称豆腐菜、落葵 。多年生缠绕草本 。其叶圆形或心形 , 肥厚,有黏液 。主要食用部分为叶片或尖稍嫩茎叶 。用来清炒、打汤、下面、涮火锅都挺不错!其口感细嫩爽滑,清香入味!
木耳菜攀爬能力强,萌生迅速 。收割尖梢后,能很快萌生侧茎,继续攀爬生长 。因此 , 常常是栽植一两棵,便会萌生一大丛,可不断采收 。
四、空心菜
空心菜,又称藤藤菜 。因其茎杆中空得名儿 。叶梭长形 。主要食用其嫩茎叶 。通常用来清炒、打汤、凉拌或涮火锅 。其口感脆嫩,新鲜爽口!
空心菜虽名藤藤菜,却矮丛,并没有如藤类的攀爬能力 。采割其嫩茎梢后,可迅速萌生侧茎枝,不断收割食用 。
农村可重复收割的蔬菜很多 。它们不仅种植容易,而且管理省事,采摘方便,口味极好,吃法多样 。若是家有菜园,可别忘了多多种些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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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户口没土地?征地补偿款可否执行、如何执行等问题 , 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加之学理研究亦相对滞后,致使个别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疑虑重重 。因此,对于新形势下出现的征地补偿款这种新事物,很有必要在理论上加以分析,对其能否执行进行深入探讨 。以下是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
农村征地补偿款的规定有哪些
一、基本认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其中,土地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针对失地农民 。前二项对象为物 , 系对物因征地受到的损失的补偿,基于损失与补偿的法律因果 。后一项对象为人,系对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劳力安置 , 该项是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这些补偿费的权属亦作出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
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 。村集体作为抽象主体,象征性拥有所属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依照法理 , 在村集体失去其所有土地时,理所当然拥有该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征地补偿费 。对该征地补偿费的具体处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 , 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 。而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征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 , 应承认其合法性 。若村集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集体与成员间因分配决议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预得收入的减少,从而造成权益损失,理应对该全部可预得收入予以补偿,此补偿性质同于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原理 。该处的“他人”指该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者 , 包括已转包经营者 。村民的该项所得,是其财产损失的金钱补偿,故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同于村民的其他财产,性质上并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义 。实际中 , 用地者在预算出其三大补偿费金额后 , 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与村集体,由村集体再行处理 。因货币所有权随占有而转移 , 此时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村集体占有控制,村民并不拥有该费的所有权 , 其与村集体形成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村集体作为享有青苗补偿费的村民的债务人,必须将该费返还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体行使给付请求权 。
3.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安置补助费俗称“劳力安置”,是对具有劳动能力而失去劳动对象的农民的生活安置,具有很强的人身性 , 但安置补助费的金额多寡、支付标准并不受被征土地多寡因素影响,其标准更多地考虑受安置农民个体因素 。
二、可执行性分析
三大补偿费可否执行 , 关键在于其性质是否属一般的“财产”范畴,即其是否具有不可执行的个性 。如上分析,村民取得青苗补偿费的法因在于损失与补偿,其取得的该收入,并不异于其他财产,故不具有不可执行的个性,应当可以执行 。而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可否执行,我们则在下面具体探讨 。
1.对已经进行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法院有权予以执行 。笔者认为,虽然法律对集体土地的处分加以强制限制,但对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并未禁止处分 。因此,村集体对土地补偿费的处分有完全权利,对其依自治权作出的处分的合法性 , 应当予以承认 。土地补偿费财产性质同于其他财产 , 但因土地补偿费权属归村集体,若村集体对土地补偿费并不分配到户,则法院不能因被执行人为村民而执行集体财产 。仅在村集体依法分配土地补偿费 , 该征地补偿款权属、性质发生变动时,法院对此时的土地补偿费才可采取强制措施 。
2.对于直接支付给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法院亦有权予以执行 。法院的强制执行并不与法律强制设立安置补助费初衷相冲突 , 安置补助费设立初衷在于保护农民这一弱势职业群体,强制执行对象为农民个体 , 注重对被执行个体的生活条件、经济状况的分析 。在现实中 , 多数农民并不富有 , 安置补助费在其失地后一段时间内 , 对其生活与工作的扶持亦可以想像,故一般不能再强制执行 。对此,法律亦规定了强制执行中的执行豁免制度,法院在执行中必须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 , 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使其不会因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走上绝境,或只能依赖社会救济过日子 , 导致社会负担的加重 。
综上所述,对于直接支付给村民的安置补助费法院有予以执行的权力 。法院强制执行标的为行为或财产,其中的财产应为被执行人所有或可支配或可期待财产,若土地征用后对需安置人员进行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不再直接支付村民,虽安置补助费利益指向被执行人,法院对该种类型的利益可否执行,理论界尚未形成主流观点,为稳妥起见,法院目前对该利益不予强制执行为妥 。
三、法院的执行
法院在对三大补偿费执行中 , 应当先查明被执行人有无征地补偿款的收入,以及被执行人个人具体收入金额 。对被执行人的该收入予以强制执行的先决条件,必须是该收入名义上已归被执行人所有 。因此,对于这三种费用的执行,还很有必要结合征地补偿款的支付过程进行分析 。
由于青苗补助费完全归属于被执行人所有,虽青苗补助费由村集体占有,但所有权归属于村民,因此,在用地者征地并支付青苗补偿费后,法院即有权对该补偿费予以强制执行 。而对土地补偿费强制执行的条件,是该补偿费所有权属已发生变动 。一般而言,村集体作出分配决议后 , 因决议为纯意思表示 , 故并不立刻致使征地补偿费性质、权属发生变化 。同时,再考虑到村集体也完全可再依法重作出推翻分配该补偿费的新决议 , 因此,即使在决议中被执行人可得土地补偿费已得到明确,法院亦不能对权属仍归村集体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然而 , 因村集体依法作出的决议,对村集体本身及村民具有约束力,故在尚未有相反证据足以排除该决议的情况下,法院可依分配决议对属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范围的征地补偿款予以冻结 , 以防事后的执行难 。这是法院对权利人可期待权利预先采取的控制性措施 , 法无明文禁止此种执行措施 , 故从法理上讲,应当是允许的 。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村集体事后重作出与分配决议相抵触的新决议,法院可在审查后予以解冻 。此时的解除冻结裁定并非基于前一冻结的根本性质错误,而是基于法律事实的变化而变化 。另外,如果在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后,被执行人不能再放弃领取该土地补偿费,法院也不因其不到场,而受制于村集体意志,致使划拨不能 。笔者还认为,因分配土地补偿费在性质上属于村集体分配其集体财产,若村集体对法院的划拨措施不予配合,法院可直接执行村集体的其他财产 , 以充抵执行标的额 。同理 , 在形成需安置人员不再统一安置的决议后,法院即有权对被执行人的安置补助费予以执行 。如上所述,笔者认为村集体占有的三大补偿费性质上属于村民对村集体的债权,因此,在执行被执行人的该财产时,法院可以通知村集体向权利人履行,亦可直接向村集体执行被执行人的该财产 。在执行中,如果法院需要村集体协助调查、冻结、划拨这三种补偿费,而村集体出于保护其成员权益考虑,对法院的执行予以消极配合或抵制 , 法院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把这种行为作为妨碍执行行为进行制裁 。
四、征地补偿款与执行豁免
笔者认为,三大补偿费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性质上都属于可执行豁免的财产范围 。但执行豁免的确立,实际上也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致使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受到了限制,因此,在执行实务中,还必须审慎地确定执行豁免财产的范围 。笔者主张,在执行豁免具体范围的确定上,应当坚持以保证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有利于被执行人的生产 , 不违背公序良俗及国家政策为原则 。笔者认为 , 首先应参照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其次要了解被执行人家庭的人口状况,计算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人数 。如其中有病、残以及在校学生等相对需要较多生活费用的,可适当增加生活必需费用;再次是在执行三大补偿费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6个月的生活必需费用 , 对超过部分再予执行 。即执行中被执行人三大补偿费的财产是否进行执行豁免 , 执行豁免多少 , 由执行法院根据被执行人具体经济情况、当地社会生活条件来综合考虑,依个案情况具体掌握 。
农村种植食用菌有前途吗?2019年,很多行业都低迷,而且现在每行每业都追求垂直深度发展,带来的结果就是竞争压力大、入门要求越来越高 。在农村,食用菌行业为一个不错的行业选择 。一,食用菌的生产原料基本上都是在农村 。食用菌生产,离不开原材料 。食用菌的原材料,基本上都是农村出产的,最基本的原料有 木材、木屑、麦麸、玉米、豆粉,其他的辅助材料农村也有——石灰、石膏、蔗糖 。这些材料在农村很普遍 , 就地取材,废物利用 。比如平菇,在农村生产,只要将剩下的玉米芯拿来切碎,晒干,或者将农村收完稻谷后剩下的稻杆蒸熟后,放凉,直接接平菇菌种 进去,60天左右,就可以得到平菇菌了 。二,食用菌生产的季节和农村农忙时间错开 。一般食用菌的制种时间在冬季和晚秋,安排出菇时间是在开春,夏初和初冬这三个季节 。恰好,这三个季节与农忙恰好错开,正好弥补了农闲时期的经济收入 。三,农村有足够的土地来种植食用菌 。食用菌都是占地集约行产业,必须要有足够的土地来种植 。现在最流行的仿野生种植食用菌,对土地要求更高,需要光线微弱的林下土地,恰好,这些土地都集中在农村,而且土地租金便宜,是发展立体农业的最好条件 。四,食用菌是一种劳动密集型产业,但对劳力的素质要求不高,只要一名技术指导员,只要四肢能活动,就可以参与食用菌的生产 。恰好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可以发挥其价值,且农村劳动力成本不高 。五,食用菌目前是认为唯一一类具有直接增强免疫力的食物类别 , 城市注重养生保健和药膳的理念日趋增强,直接促进了食用菌需求的增加 , 全国每天的需求量都是以千吨来计算 。所以在农村 , 只要规模化生产食用菌,在农村选择食用菌种植,将是一个前景不错的选择 。
农村有哪些扶贫项目?您好!我对现在扶贫有新的看法!一时解不了一世!要想真正达到脱贫致富必须从根源入手 。首先农民文化程度差对科技信息不了解,还是以传统的农业种植为主!有的甚至选择放弃农业生产外出打工 。这个首先要让他们他们了解到现行社会发展的趋势,比如生态化农业果业蔬菜等种植,以及市场需求未来前景!请专业人事给农民朋友们开课教学,教会他们简单的种植方法,后期跟进性的技术指导!成熟期招商推广使得农民朋友有一定的信心!短期投资钱少,见效快的农业去做!第一年他们看到了效益,就会有信心去真正自己努力实现脱贫致富!加油吧我坚信有着国家大好的政策再加上勤劳朴实的农民脱贫致富就在明天 , 加油!加油!加油!
农村种植什么农作物比较有经济效益?您好!我是山里唐唐,来自广西省桂平市,非常高兴能为您解答问题 。
农村种植什么农作物比教有经济效益?
农村种植:玉米、辣椒、花生、水稻、金茶花、荔枝、龙眼、百香果、芦笋、香菇、木瓜、山药、葛根、莲藕、香菜、葱蒜、香芋、生姜、霸王花、紫薯、西红柿、草莓、花菜、甘蔗、洛神花等农作物比较有经济效益 。
以上是我个人觉得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的,朋友们有更好的,欢迎一起探讨,谢谢啦!
【农民种什么剩钱】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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