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继母与子女的关系( 二 )


1.赡养纠纷 。在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中 , 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当继子女不主动甚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时,继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继子女给付赡养费 。
2.析产继承纠纷 。一个再婚家庭中,再婚的夫妻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夫或妻与各自的亲生子女之间,不管是否直接抚养该亲生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再婚的夫妻与其共同的生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夫或妻与各自的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不直接抚养他的生父或生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可见,在这样的家庭中,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十分复杂 。一个再婚家庭中如有一人死亡,继承人的范围往往会超出在这个再婚家庭中生活的人 , 因此在分割遗产时,与普通家庭相比 , 引发纠纷的可能性较大 。

1.如何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婚姻法对在什么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才算形成抚养关系没有作出B确规定 。理论上,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比如有如下几种观点:(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 , 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 。(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4)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 。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
我们认为,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是:第一,未成年的继子女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 , 即有抚养事实 。如继子女已成年,即便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一起生活,也不能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下文专述) 。第二,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事实要持续一定时间 。下面 , 就这两个标准,分别予以说B 。
第一,如何判断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事实?
通常情况下,未成年的继子女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即有抚养事实 。在多数情况下 , 判断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有抚养事实进而认定是否为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并不难,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一定的抚养费用,但没有共同生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没有直接抚养权 。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有能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事实,则有不同认识 。
我们认为 , 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有可以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事实,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生父或生母对子女有直接抚养权 , 二是继母或继父与继子女共同生活 。但有一点例外,就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继子女,如果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虽然跟随有直接抚养权的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共同生活 , 也不宜认定继父母对继子女有能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事实 。当然,在抚养事实的认定方面 , 实践中乃至理论上的认识还不统一,有待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B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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