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二创“冰墩墩”短视频或构成侵权( 三 )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合理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具体情形 , 其中包括:“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 ,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 不向其支付报酬 , 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 , 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 , 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 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 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构成“合理使用”应当满足以下要件:一是在法律依据上 , 必须是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列举的行为;二是在使用方式上 , 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三是在使用结果上 , 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 , 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因此 , 对于多数手动自制“冰墩墩”“雪容融”的广大网友而言 , 以自身欣赏为目的 , 用“冰墩墩”“雪容融”形象织件毛衣、做个糕点、堆个雪人等行为 , 并不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
此外, 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在报道时 , 对“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再现 , 这种情况也是不违法的 。
制作表情包并传播构成侵权
“同样是非商业目的的使用 , 有些行为就属于侵权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 , 著作权法第十条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定义 ,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 , 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五十三条规定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 , 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
需要注意的是 , 上述规定并不以是否为商业目的使用作为构成要件 。 因此 , 一些网友自行P图制作“冰墩墩”“雪容融”表情包 , 并在网络上传播 , 因其制作的表情包是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行为 , 应当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 , 所以在未取得“冰墩墩”“雪容融”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 , 即北京冬奥会组委的许可的情况下 , 上述制作并通过网络传播表情包的行为 , 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
此外 , 目前还有些网友在拍摄“冰墩墩”“雪容融”二创短视频 , 对于这种行为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各类开箱及“炫耀”视频 , “馋哭”其他还没有实现“冰墩墩”自由的网友;二是自制“冰墩墩”“雪容融”的各类教程 , 有“手编墩”“绘画墩”“糖艺墩”等各种造型;三是使用“冰墩墩”“雪容融”卡通形象或北京冬奥组委发布的宣传片部分内容重新创作主线故事 , 拍摄相应短视频 。
对于前两类二创短视频 , 主要是为个人学习、欣赏等目的使用“冰墩墩”“雪容融”卡通形象 , 或为介绍、评论而拍摄的 , 且没有影响“冰墩墩”“雪容融”作品的正常使用、并未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一般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 。 但对于最后一种使用方式 , 如果在二次创作的视频中大量引用或以商业目的进行使用他人作品 , 仍然有可能构成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建议:
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对“冰墩墩”“雪容融”的喜爱 , 是网友们对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有力支持 。 但在满足自身欣赏及娱乐需求的同时 , 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 为此 , 笔者建议大家从北京冬奥会特许经营生产商和零售商处购买正版“冰墩墩”“雪容融”相关周边产品 , 不要从“黄牛”手中高价购买 , 更不要相信高价炒作 , 以免受到经济损失 。 在为个人欣赏等目的使用“冰墩墩”“雪容融”卡通形象时 , 注意应符合相应法律规定 。 同时要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 合理合法使用 , 规避法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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