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冬奥会催生“冰雪热” 怎样运动更安全?( 三 )


王某在滑雪场工作人员的搀扶下被送到滑雪场医务室 , 经简单处置后被送往附近医院住院治疗半个多月后出院 。 之后王某将滑雪场诉至法院 , 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 案件审理过程中 , 经司法鉴定 , 王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
经法院查明 , 该滑雪场滑道分为初级滑道、中级滑道和高级滑道 , 滑雪场在滑道起点处还安排了工作人员 , 游客可根据自身水平选择相应滑道 , 滑雪场对此不加以限制 , 游客的下滑时机由游客自己选择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滑雪属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运动 , 夜间滑雪的危险性更为突出 。 滑雪场有义务对雪场内的滑雪者加强管理和人流疏导 , 设置安全救护人员 , 降低或避免游客在滑雪时的风险 。
此案中 , 滑雪场虽设置了安全提示广告 , 并在滑雪场地内设置安全标识和警示牌 , 对安全提示进行循环广播 , 还配备了巡逻人员进行疏导和巡视 , 但对于夜场游客滑雪下行时间并没有做出有效控制 , 存在疏漏 , 因此认定滑雪场承担40%的赔偿责任 。
说法
高艺林解释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 ,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那些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对该场所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 , 这种控制力并不以具有交易关系为必要 , 比如一些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其对该活动并不具有经济利益 , 但其仍然应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
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责任形式有两种:一是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直接致使他人遭受损害情形下的直接责任;二是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使被保护人遭受第三人侵害情形下的补充责任 。 就补充责任而言 , 其构成要件有三:
1.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
2.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采取防范或者制止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或者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 , 因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3.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客观上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提供了便利条件 , 因而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建立起间接因果关系 。
除此之外 , 补充责任的适用还应注意以下三点:
1.补充责任是对直接责任人的补充 。
2.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 , 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 , 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
3.补充责任限定为“相应的”责任 , 即对于第三人没有承担的侵权责任 , 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仅在与其安全保障能力和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相匹配的补充赔偿责任 。
案例四
相撞出事故 , 三方可能皆有责
2020年12月10日 , 李某前往密云某滑雪场滑雪 。 视频中显示 , 李某在中级雪道上从上至下呈“之”形快速滑行时 , 前方的张某却以近乎横向的方式缓慢滑行 , 后张某摔倒 , 其雪板前出 , 恰巧撞上李某的雪板 , 致使李某向前摔出 。
事故发生后 , 经滑雪场医务室进行简单救治后 , 张某及其同伴将李某送至密云区医院诊治 , 被诊断为“右肱骨近端骨折” 。
李某认为 , 张某作为初学滑雪者 , 违反滑雪运动的安全规则与常识 , 在明显与其滑雪水平不相符的中级雪道内横向滑行 , 摔倒后绊倒自己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滑雪场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 , 未尽到安全告知和保障义务 , 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遂将张某及滑雪场一同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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