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 二 )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种类和有效期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 。紧急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至6个月 。确有必要并经分管副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 。
(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送达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庭送达,同时抄送辖区公安机关;达达方式一般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
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将裁定内容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辖区公安机关,并将告知情况记录在案 。
(五)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生效与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人民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辖区公安机关的同时,函告辖区的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 。公安机关拒不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造成申请人伤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以以公安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追究相关责任 。
人民法院应当监督被申请人履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受害人、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
(六)驳回申请及不服裁定的复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
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签发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复议裁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 。
(七)撤销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听证
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人身安全紧急保护措施的裁定后3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举行延长或撤销紧急保护裁定的听证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三日将听证通知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安排听证 。
听证一律不公开进行 。但是,经法院许可,双方当事人均可由一、两位亲朋陪伴出庭 。陪伴当事人出庭听证的亲朋有妨碍诉讼秩序的除外 。
听证通知合法送达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但是,经核实受害人受到加害人胁迫或恐吓的除外 。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
(八)对撤回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审查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很快撤回申请的,或者经合法送达听证通知后不出席听证的,经审查,如存在以下因素,人民法院应当保持警觉,判断其是否因施暴人的威胁、胁迫所致 。存在以下因素的,不予批准:
1. 被申请人有犯罪前科的;
2. 被申请人曾有严重家庭暴力行为的;
3. 被申请人自行或与申请人共同来申请撤销的;
4. 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无正当理由的或不符合逻辑的;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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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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