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孕妇使用家暴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二 )


2、家庭暴力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殴打他人 , 造成轻微伤害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四)虐待家庭成员 , 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 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 , 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 受害人提出请求的 ,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婚姻法》该条款规定 , 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公安机关介入家庭纠纷、家庭暴力的方式上都增加了“应当”二字 , 意在强调此举为上述单位的法定义务 。通过公安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的介入 , 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 , 可以减少家庭暴力所导致的损害 。但在一般的观念里认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家务事” , 该观念往往导致救援单位的迟延介入 , 使家庭暴力造成的损害扩大 。所以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救援机关和组织的救援义务 , 受害人可以督促救援机关和组织行使职权 。如果在接到受害人的求助后 , 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怠于行使职权 , 导致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扩大 , 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 。
3、家庭暴力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
此类刑事责任是指家庭成员中的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 ,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以致构成犯罪的行为 , 根据《刑法》规定 , 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刑法》对实施家庭暴力触犯刑律涉及的罪名有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等 。在《婚姻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对重婚的 , 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 ,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值得注意的是 , 当受害人不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提起自诉时 , 公安机关“应当”侦查 ,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于被害人或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就重婚案件提出控告或检举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 。”这自然加强了对家庭犯罪 , 尤其是对重婚罪的打击力度 。但对重婚案件提起公诉 , 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操作 。
目前 , 我国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不同的单行法和司法解释中 , 可操作性差 。虽然已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28个地市相继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或规定 , 但很不统一、不规范 。为了准确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 预防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 , 制裁家庭暴力行为 , 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案 , 为维护社会稳定起到法律规制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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