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定代表人之变更路径 挂名法人如何强制变更法人( 二 )


本案法院针对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后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从公司法和民法的角度分别论证了原告请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同时指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和其他股东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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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9070号案件认为:原告黄丽云在出让公司股权后不再系汇银运达公司的股东,亦未在公司领取报酬,与公司之间无劳动合同关系,故其实际上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履行相关职责 。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无证据证明黄丽云应履行继续担任公司总经理的义务的情况下,依照民法自愿原则,汇银运达公司应就此及时作出决议,变更关于公司总经理的工商登记 。由于总经理聘任或解聘系董事会职权,而赵小花作为执行董事实际行使该项权力,故黄丽云要求赵小花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
本案法院针对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后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结合民法自愿原则,根据原被告的意思表示,指出当法定代表人与公司间不存在有效的劳动合同时,法定代表人有权请求变更工商登记,而负责任免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则负有协助义务 。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的审查要点1、是否有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 。
2、若无决议,则考虑以下三点:
(1)法定代表人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
(2)法定代表人是否任职或领取报酬;
(3)公司拒绝办理变更登记,是否侵害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权益 。
三、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理由结合前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法院支持变更登记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五点:
(1)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而挂名法代往往并不担任上述职位,也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故不满足担任法律规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质条件,不应也不可能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2)从法律关系上分析,挂名法代与公司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内容为挂名法代受公司委托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挂名法代有权要求解除其与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合同一旦解除,公司应涤除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事项 。
(3)从权责一致角度看,挂名法代事实上无法行使任何职权,但却要承担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义务,若因公司未履行判决、裁决而被列入征信黑名单,其个人投资和行为均会受到限制 。因此,挂名法代面临着巨大的潜在法律风险,却未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回报,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有违公平原则 。
(4)挂名法代是傀儡型法定代表人,公司与其并没有形成由其成为“名实相符的法定代表人”的真实合意 。表面行为是,公司与其约定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隐藏行为是,公司实质又通过名义法定代表人,由公司内部的其他人间接控制公司对外意思表示 。按照《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担任“名实相符法定代表人”没有形成真实合意,该表面行为属于无效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挂名法代有权选择继续或者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及股东(董事)消极不配合涤除或者变更工商登记有变相强迫继续履职之嫌,违反了民法上的自愿原则 。
文/来源:盈科深圳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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