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一审被判死刑,检察官披露案件关键证据细节 劳荣枝案件详细经过

9月9日,劳荣枝案庭审现场 。四座城市、六个家庭、七条生命、二十多年逃亡,这些词都与劳荣枝的人生相关 。2021年9月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律不会忘记任何一位受害者,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犯罪人!”2020年的冬至,劳荣枝案在南昌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在法庭宣读公诉意见书时,坐在民事诉讼原告席的被害人陆某妻子不停地抹眼泪 。9个多月后,她等来了法院判决 。事实真相如何,采访人员采访了办案检察官,了解到更多案件细节 。

劳荣枝一审被判死刑,检察官披露案件关键证据细节 劳荣枝案件详细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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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荣枝案判决书封面前介入引导侦查,找到唯一幸存被害人取得关键证据上世纪末,劳荣枝伙同男友法子英在江西南昌、浙江温州、江苏常州、安徽合肥连续实施暴力犯罪,因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震惊全国 。1999年12月,法子英因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被执行死刑,而劳荣枝一直隐姓埋名,潜逃在外 。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23年之久的劳荣枝落网,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从案件发生到劳荣枝被宣判,时光已经流逝了二十多年 。对办案检察官来说,最大的问题就是时间久远,当年的侦查理念、侦查方式和证据要求与现在有差异,加上案情、证据种类十分复杂,事实认定具有难度 。该案共涉四起犯罪事实,分别是劳荣枝与法子英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的故意杀人、绑架及抢劫犯罪 。其中,在江苏省常州市的犯罪事实为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阶段发现的原侦查机关未认定的犯罪事实,这起事实的被害人刘某也是系列案中唯一的幸存者 。作为亲身经历案件发生经过的被害人,刘某是关键证人 。2019年12月12日,南昌市检察院对该案前介入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常州案的事实之所以此前未认定,是因为当时没有找到被害人,证据不足,未移送起诉 。“其他三起案件被害人均已死亡,有没有可能常州这起案件的被害人没有死亡?”介入侦查过程中,检察官出新的侦查方向 。按照这个思路,公安机关找到了常州案当年的被害人刘某 。“他们之间很有默契,绑我的时候都没有怎么交流 。”根据刘某的陈述,劳荣枝将其四肢牢牢捆绑在靠背椅上,时隔二十多年,刘某肩部仍留有当年被铁丝捆绑留下的伤痕 。“我听到坐台小姐(劳荣枝)对持刀男子说:‘我去找他老婆拿钱,如果一个小时以后我没回来,你就把他杀掉,你自己跑 。’持刀男子说了一句:‘好 。’他们交流这些事情的过程是一个相互商量的过程 。”这已经是劳荣枝和法子英一起实施的第三起犯罪 。正是这名唯一幸存者刘某的陈述,证实了他们的犯罪具有固定模式,即劳荣枝以假身份“坐台”物色有钱的作案对象,二人共同实施抢劫或绑架,每次犯罪均由二人共同选定作案地点和作案对象,四起犯罪均是如此 。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还原案件真相在最后一起合肥案的犯罪事实中,为了迫使被害人殷某就范,法子英残忍杀害无辜第三者陆某,二人胁迫殷某写下字条,让其家人配合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在调阅法院法子英案案卷材料时,发现其中殷某手书字条可能有他人添加字迹,疑为劳荣枝 。对公安机关出补充侦查对笔迹进行鉴定后,公安机关技侦人员得出的结论是:笔迹是一个人所写,可能受心态等影响,略有不同 。为解开心中的疑惑,办案组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将该证据交由江西省检察院技术部门进行笔迹鉴定 。江西省检察院文件检验鉴定人告诉采访人员,他们组织了全省检察机关鉴定力量对该字迹进行会检,并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文件检验系的专家会商,通过特征比对,一致认为送检字条字迹与公安机关扣押的劳荣枝笔记本中的字迹、劳荣枝案后写的实验样本字迹为同一人所写 。在之后的讯问和庭审中,劳荣枝承认是自己加上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还快”等威胁性话语 。“这证明了劳荣枝是具有主观恶性的 。”检察官说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来到合肥案发现场,经过勘查发现,案发现场的房间很狭小,劳荣枝所在卧室与陆某被杀害的厨房距离仅3.1米,而劳荣枝辩称自己对当时情况不知情 。“在这个距离范围内,劳荣枝对房间内的一举一动应该都非常清楚 。”亲历性审查更增加了检察官的内心确信 。关于是否涉嫌故意杀人?当庭翻供庭审时,劳荣枝承认抢劫、绑架部分犯罪事实,但对于故意杀人部分犯罪事实当庭翻供,辩称自己并不知情 。四起犯罪事实中,劳荣枝对被害人的死亡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庭审的焦点更集中在最后一起合肥事实上,因为法子英在这里被抓捕,那么这起事实中的被害人殷某到底是谁杀死的?这也是广大公众关心的问题 。根据办案检察官介绍,采访人员梳理出一条时间线:法子英供述,7月23日早上他离开出租屋时,将殷某交给劳荣枝看管,并交待如果自己在12点前未回,由劳荣枝将殷某杀死 。这份供述与殷某字条记录的日期及时间吻合,与相关证人证言吻合 。7月23日11点30分,法子英被抓获 。7月28日,殷某和陆某尸体在法子英和劳荣枝的租住处被公安机关发现 。鉴定意见显示,殷某死亡时间为7月24日左右 。而劳荣枝辩称,自己在22日晚离开了出租屋 。这与在案证据相矛盾 。另外,在法子英与律师的会见笔录中,他问律师合肥死了几个人?律师告诉法子英死了两个人,并追问法子英:“殷某是不是你杀的?”法子英回避这个问题,表示不想说了 。办案检察官分析,这表明法子英对殷某是否死亡当时并不确切知道 。在庭审讯问阶段,针对检察官出的殷某是谁杀的问题,劳荣枝当庭向法庭供述:“不是法子英就是我,只有我们二人合作,没有第三人作案 。”而在这起事实中,劳荣枝直接以杀人的方式恐吓被绑架人 。在法子英带给被害人殷某妻子的字条上,劳荣枝亲笔添加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还快”等具有死亡威胁的内容 。在案证据表明,劳荣枝具备杀死殷某的动机、时间、空间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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