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为何拒绝家人委托律师辩护 劳荣枝二哥希望向受害者家属当面道歉

劳荣枝的辩护权问题 , 一直是网络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 。部分网友认为法院没有充分尊重和保障劳荣枝的辩护权利 , 甚至指责法院以指定辩护为由 , 拒绝委托律师参与诉讼 。劳荣枝的二哥劳声桥接受采访时也称 , 希望法院查明劳荣枝的辩护权问题 。关于劳荣枝的辩护权争议 , 实际上在公安侦查阶段就已经存在 。当时劳荣枝的家人为其委托了知名律师 , 但律师和其二哥劳声桥均称公安不让律师会见 , 后来南昌市公安局以情况通报的形式予以回应 。通报称 , 劳荣枝希望家人摆脱阴影 , 拒绝家人为其委托律师 , 同时向政府申请法律援助 。到审判阶段 , 法院又因此事卷入舆论 , 部分网友认为法院没有让委托律师参与辩护 , 是程序瑕疵 , 有损实体正义 。二审过程中 , 劳荣枝仍然申请法律援助 , 拒绝家人委托律师 。这与南昌市公安机关之前通报的情况前后印证 , 并非公安机关和法院剥夺劳荣枝委托辩护的权利 , 而是充分尊重劳荣枝的意愿为她指派了法律援助 。劳荣枝自1999年7月开始 , 在外逃亡二十年 , 这二十年间 , 相信她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早已做过无数次的梳理 , 对自己该接受怎样的审判 , 在心里做过无数次的模拟 , 甚至对于自己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罪责 , 早已心知肚明 。所以 , 她拒绝家人委托律师 , 应该是深思熟虑过的 。

劳荣枝为何拒绝家人委托律师辩护 劳荣枝二哥希望向受害者家属当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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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一个焦点问题 , 则是二审有无可能改判的问题 。综合全案来看 , 应该说 , 改判的机会非常渺茫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 , 劳荣枝与法子英共谋犯罪四起 , 犯罪地点遍及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 , 犯罪地域范围广 。涉及罪名三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 , 三罪皆为暴力性犯罪 , 都是刑事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 。从行为模式看 , 二人从1996年至1999年7月法子英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止 , 已经形成了固定的犯罪行为模式 , 二人分工明确 , 相互间配合默契 , 不是短时间磨合能够做到的 , 这点从常州案被害人的陈述中能够得到证实 。在犯罪过程中 , 二人事先有商量和准备 。在实行阶段 , 劳荣枝负责寻找作案目标 , 将目标引入两人事先预谋好的作案陷阱后 , 再对被害人实施相应的犯罪行为 。某种程度上说 , 的确很难区分二人的地位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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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过程上看 , 犯罪手段极其残忍 。南昌案 , 被害人熊某某一家被灭门 , 熊某某被杀害后又被分尸 , 妻女皆遭毒手 , 为了毁灭罪证 , 甚至议一把火烧掉熊某某家 。温州案 , 抢劫行为已经实施完成 , 为了灭口 , 又残忍地将二被害人勒死 。合肥案中 , 为了达成犯罪目的 , 逼迫殷某某就范 , 残杀了无辜的“小木匠” , 最终殷某某也未能幸免 。从后果看 , 四起犯罪共造成七人死亡 , 其中尚有三岁女童 。已经完全突破了整个社会的容忍度 , 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 借用南昌中院判决书中的评价就是“犯罪情节特别恶劣 , 手段特别残忍 , 主观恶性极深 , 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 , 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 。”这样的后果 , 怎么能够得到宽恕呢?虽然劳荣枝在庭审中声称自己没有参与具体的杀人行为 , 但是作为共同犯罪 , 罪责共担 , 劳荣枝对犯罪后果的发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 罪行极其严重 , 应该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一审判处死刑符合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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