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遭强拆区政府被判赔2319万 房主称赔偿远低市场价将上诉( 二 )


法庭上,洛阳市老城区政府辩称,熊女士等人主张按照479.4平方米的房屋面积进行赔偿与实际不符,依法不能计算和认定 。另外,熊女士等人主张其房屋第一层为商铺,要求按46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赔付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依据不足,无法予以认定和支持 。最后,熊女士等人提出的赔偿过渡费没有依据,装修费、搬迁费等计算不合理,希望法院公平公正判决 。
洛阳市中院审理查明,2003年熊女士家的房屋改建图纸显示,熊女士家的房屋共三层,第一层部分区域注明为商店,第二层房屋窗户上沿至第三层房屋屋脊为2.1米,每层均为157.24平方米 。2013年8月、9月,洛阳市老城区发布的相关公告显示,当时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为4100余元 。
洛阳市中院同时查明,2021年8月4日,河南省高院相关判决与本案被征收房屋处于同一征收项目,最终赔偿标准是在原评估价格4121元/平方米的基础上上浮30%后考虑购房补助再上浮30% 。
洛阳市中院认为,熊女士家房屋一层可参照为营业房屋,补偿可在同地段、同类型住宅房屋的市场价值上上浮40%;根据图纸,熊女士家房屋的第三层层高最高只有2.1米,补偿面积按1/2计算较为公正合理;关于被征收房屋中的住宅赔偿标准,因房屋已被拆除,客观上无法评估,可综合案涉项目类似房屋的的补偿情况,洛阳市房地产价格的涨幅情况、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参照河南省高院相关规定确定 。
2021年10月8日,洛阳市中院判决:洛阳市老城区政府赔偿熊女士姐弟房屋损失305万余元,财产损失6万元,装修损失7.8万余元,以上损失共计319万余元;洛阳市老城区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按照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393.1平方米及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赔偿熊女士姐弟过渡费,具体期限从房屋被拆除的2015年6月26日起计算,至本案赔偿费用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熊女士等人的其他请求 。
熊女士说,他们对重审结果不满意,将继续上诉
“我是10月10日拿到判决书的,重审判决虽然较之前的判决有很大进步,但这个赔偿数额根本不可能在同一地段买来同等面积的房子,我们对重审判决不能接受,将继续上诉 。”
10月11日下午,熊女士告诉华商报采访人员,重审庭审结束后,洛阳市中院曾组织原、被告双方多次就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协调 。“最后一次协调是9月24日上午,在当天的协调会上,我曾质问被告方,说我们房屋第三层层高不足2.2米的依据是什么,对方说是根据房屋图纸得知的 。我又问对方,拆除我们的房屋时,是否实地进行了测量,对方说时间太久了,不太清楚 。我郑重告诉对方,图纸上明确标明‘实际高度以丈量为准’ 。事实上,我们家第三层房屋的实际高度超过了2.8米 。”
熊女士说,协调会上,他们告诉法官,他们被拆迁的房屋周边现在仍是空地,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现在达到了一万多元 。“我要求拆除了我多少房子,就按实际拆除的标准赔偿我 。”
“在这个案子中,我们没有任何过错,洛阳市老城区凌晨强拆我们的房子,已经被两级法院判决违法 。洛阳市中院判决对方按照一平方米6000多元赔偿我们,这个标准现在根本不可能在同地段买到房子,我们对此不能接受 。”熊女士说,对于重审判决,她和弟弟不能接受,将准备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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