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县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划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

1、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县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划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根据水源地环境特征和水源地的重要性,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 。
关于水质标准的要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检测项目满足表2和表3限值要求 。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Ⅲ类标准,并且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
准保护区内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
为便于开展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依据保护区划分的分析、计算结果,结合水源保护区的地形、地标、地物的特点,最终确定各级保护区界线 。
充分利用具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如水分线、行政区界线、公路、铁路、桥梁、大型建筑物、水库大坝、水工建筑物、河流汊口、输电线、通讯线等标示保护区界线,并应设置专门标志 。
最终确定的各级保护区坐标红线图、表,作为政府部门审批的依据,也作为规划国土、环保部门土地开发审批的依据 。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标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初级保护区可以从事以下哪些活动?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县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划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

文章插图
可以从事建设供水、保护水源设施的活动 。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
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
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
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
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 。
3、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的范围是什么?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我国水源保护区等级的划分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
结合当地水质、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位于地下水口上游及周围直接影响取水水质(保证病原菌、硝酸盐达标)的地区可划分为水源一级保护区 。
将一级水源保护区意外的影响补给水源水质,保证其他地下水水质指标的一定区域划分为二级保护区 。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
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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