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 深圳市社保局暂停了7家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险定点资格 , 其中3家被暂停资格12个月 , 另外4家被暂停3个月 。针对社保局的调查行为 , 有媒体称之为“钓鱼执法” , 社保局对此回应说是“协议暗访” 。为此 , 有论者撰文提出 , 由于存在着概念模糊不清的问题 , “钓鱼”与“暗访”急需划清界限(11月18日《检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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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 , “钓鱼”与“暗访”都有约定俗成的定义 , 并非高深莫测的概念 , 怎么会界限不清呢?虽然深圳社保局的执法出于“管好参保人钱袋子”这个公共利益 , 甚至于赢得了许多人的赞赏 , 但细节上仍然采用的是“勾引式” , 毫无疑问属于“钓鱼执法” , 如果以界限不清为之辩解 , 反而有误导之嫌 。
所谓“钓鱼执法” , 其实是一种“陷阱取证” , 在对特殊刑事案件的侦查中 , 比如买卖军火、毒品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的侦查活动中 , 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或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 , 往往会使用“陷阱取证”的方法 , 但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 , 这种侦查方式都是有严格限制的 , 并且只能针对特定的刑事案件 , 而不能随意扩大和延伸 。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截然不同 , 刑事执法行使的是侦查权 , 行政执法仅拥有调查权 , 而调查权行使的第一要求是表明身份 。因此 , “陷阱式取证”在行政执法中不能使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 , 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已明确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此外 ,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均明确规定 ,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只能作为补强证据 ,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钓鱼”执法中的“钩子”既属于陷阱的设计者 , 同时又作为证人身份出现 , 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 , 这种融为一体、一身二任的双重身份 , 使“钩子”成为“利害关系人” , 也让“执罚”没了由头 。
暗访则是一种调查手段 , 是了解真实情况的一种形式 , 其关键就在于一个“暗”字 , 即“静悄悄地来” 。很显然 , 暗访者虽然无须公开表明身份 , 但作为客观事实的实录者 , 暗访者不能成为利害关系人 。可是 , 深圳市社保局的暗访者 , 却把自己当成了“钩子” , 故意使用相貌难以清晰分辨的医保卡蒙住当事医生 , 显然就是以欺骗方式制造证据 , 超出了暗访的界限 。事实上 , 冒名使用医保卡、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责任 , 明显应主要由持卡者、冒名者承担 , “引恶出洞”之恶就在洞门口 , 冒充持卡的暗访者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 , 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合同关系 , 深圳市社保局的做法都与“钓鱼”脱不了干系 。
由此可见 , 深圳市社保局在“暗访”中掺杂了“非法手段” , 使得其行为名不正言不顺 。正如法律谚语所云 , “正义不仅要实现 , 而且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对于通过不当程序获取办案证据 , 美国有一个著名且颇具特色的“毒树之果”法则 , 指一切不当行为 , 犹如一棵有毒的树 , 而以不当行为获得的成果 , 就是毒树所结的果实 。即非正义程序的调查、取证过程本身被认为是“有毒”的 , 因而由此获得的证据 , 作为“毒果”也是非法的 , 即使它符合客观真实 , 也不能被当做法律事实 , 成为呈堂证供的处罚或处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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