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土地管理法月日起施行!具体修改了哪些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二 )


第四条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
(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
(三)土地条件 。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 。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五年重新评定一次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 。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 。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
个别省、直辖市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滩从事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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