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枫郭敬明案件二审结果


2018年,北京海淀区法院对李枫郭敬明一案进行一审,法院认为郭敬明的指控缺乏罪证,驳回起诉 。郭敬明不服,提起上诉,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2018年9月6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郭敬明与李枫诽谤二审刑事裁定书》 。终审裁定:驳回郭敬明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
2017年8月21日,郭敬明旗下的签约作者李枫在微博上发布一篇题为《关于郭敬明,致所有人》的文章,文章爆出猛料,直指7年前遭到郭敬明性骚扰,并@了人民日报等等官博 。从8月21日李枫首次微博发生郭敬明性侵的时候,质疑声就从来没有停止过 。
郭敬明上诉理由为:
原裁定认定指控“缺乏罪证”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其已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足够罪证;原审法院不向他释明哪方面证据不足,需要补充哪方面证据,不具体询问他是否可以补充某特定方面证据,即驳回起诉,限制了他正确行使举证权利,程序严重违法;他提交了足够证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剥夺了他遭遇侵害时的司法救济权,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 。
针对郭敬明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提出,郭敬明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经审查上述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为:李枫在其微博上发表了涉案文章,且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 。此外,一审法院向李枫送达自诉状时,李枫表示其微博文章内容并非捏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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