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做分销骗局 分销平台骗局

三级分销逻辑,算不算违法,到传销范围了吗?具体来看下相关规定 。
昨天写了一篇文章,截图了一些规定文件,没想到触及了头条规则,图片不能显示,也不能推荐出去,有些地方大家看不到,今天重新做下文字说明;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
二级分销模式:A(厂家)→B(代理)
三级分销模式:A(厂家)→B(代理)→C(代理)
对于电商类的一级返利等CPS模式,不属于多级分销,平台不进行干预 。但对于符合“金字塔欺诈、庞氏骗局”等疑似传销模式的服务模式,平台是拒绝进入的 。主要有以下特征:
1、团队计酬:通过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依据下线人数、销售业绩等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
2、多层级拉人头:以金融互助、贫困帮扶、代理权限等方式诱导用户滚动发展下级人员 。
3、变相入门费:下线人员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才能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 。
综合以上规定和之前上架公众号和小程序案例,已经微信开放平台网友反馈,市面上非常流行的,A-B-C模式,微信定义是三级分销,如果系统上有显示,微信会直接定义多级分销的;以12规定来看,个人理解:这个模式没有如果分配利润不超过50%,算是合规逻辑 。但是一定要看准红色字体标注的地方;
还有上篇介绍有网友说得很多,自己看不懂的逻辑,不要轻易参与就行;
以上见解个人观点而已,如有不同的看法,欢迎留言和私信沟通;


    以上关于本文的内容,仅作参考!温馨提示:如遇健康、疾病相关的问题,请您及时就医或请专业人士给予相关指导!

    「四川龙网」www.sichuanlong.com小编还为您精选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