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朱婷拿起法律武器,本身就是一个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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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晚 , 中国女排队长朱婷在个人社交媒体发文“已公证 , 固定证据 。 已报案 , 请求追究刑事责任 。 下一站 , 人民法院” , 并配发《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以及公证书首页的图片 。 此前报道→朱婷报案!请求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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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的内文显示 , 朱婷在当天已委托律师报案 , 内容是今年7月19日至8月2日期间 , 有网民在网上虚构中国女排队员朱婷的谣言 , 故意抹黑朱婷 。
中国女排在东京奥运会铩羽而归 , 不仅未能成功卫冕 , 更未能挺进八强 。 在小组赛遭遇三连败期间 , 中国女排总教练郎平透露了朱婷手腕受伤 。 在无缘八强之后 , 朱婷才缺席了中国女排最后两轮小组赛 。
在中国女排成绩未如理想之际 , 网上流言四起 , 其中大部分内容涉及队长朱婷 , 包括了她在备战期间的训练态度以及代言商业广告的“内幕” 。
从朱婷11日发布的内容可见 , 证据收集工作已经完成并且经过了公证 , 对于造谣者 , 她选择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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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 造谣诽谤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吗?《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又为何回复称“该案为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该案维权的难点又有哪些?
新闻晨报·周到上海的采访人员就此采访了“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事件”一案的代理律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晶晶 。
Q:造谣诽谤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吗?
A:对于造谣诽谤的行为 , 除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外 , 情节严重的 , 可以主张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
我国《刑法》规定 ,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 , 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
Q:朱婷委托律师报案 , 公安机关为何表示“该案为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A:按照刑法规定 , 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 ,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
与一般的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进行起诉不同 , 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两种情形以外 , 都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
作为刑事自诉案件 , 公安机关是不受理的 , 而是需要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 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
也就是说 , 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 , 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 , 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 , 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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