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1725号判决 , 对于一位去世的老人在遗嘱中把其房产赠与给保姆的遗赠纠纷案中 , 深圳中院认为立遗嘱人与保姆长期同居违背婚姻法规定 , 而保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予 , 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 同时也违反了法律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 , 综合根据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判决遗嘱作出的遗赠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在此不予评论此判决的价值导向 , 但是对于被继承人把财产遗赠予与被继承人有同居关系的第三者的遗嘱是否有效 , 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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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共同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
立遗嘱人往往把夫妻共同财产也列入财产清单中 , 但是该行为处分了其配偶的财产 , 此部分内容将会被认定无效 。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 , 除另有约定 , 若分割遗产 , 应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 。在上述最高院2015年公布的第十批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中也强调了此观点 。
值得一提的是 , 上述案例的裁判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 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该法条于2021年1月1日被废止 , 继而被更新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因更新后的条文做了一些细节上的文字变动 , 故如以原条文在法律检索引擎上搜索 , 将检索不到新条文的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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