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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 是遗嘱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 , 内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其合法财产以及个人事务作出处理安排 , 并于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行为 。
笔者认为遗嘱本质上可以理解为立遗嘱人的一个财产分配指令 , 其通过遗嘱实现自己的意志 , 分配自己的合法财产 。但是 , 如果遗嘱被认定为无效 , 那么无论遗嘱人是设置精妙的条款悉心地安排 , 结局都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本文将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与遗嘱的实质要件可能导致无效的情形进行总结归纳 , 确保每一个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都能得到实现 。
形式要件
01
遗嘱的形式
相比于继承法中规定的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 民法典出台后对遗嘱的形式又增加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这两种形式 , 前述遗嘱形式均在法条中有所列明 。
随着如今互联网兴起 , 以、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的电子遗嘱 , 并不包含在以上法律规定列明的遗嘱形式之中 , 那么电子遗嘱是否具有效力呢?
在法律层面上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 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从该条文理解 , 遗嘱的形式应被限定于以上几种形式 , 电子遗嘱不属于遗嘱的法定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浙01民终10763号判决中认为 , 遗嘱行为系要式行为 , 上诉人主张的在手机上书写的遗嘱 , 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 内容上难以判断真伪 , 故原审法院未予认定并无不当 。从法院分析可以看出电子遗嘱虽然在未来可能有着广阔的市场 , 但是在当前并不具有效力性 , 当然如果立遗嘱人的各继承人自愿按照电子遗嘱的内容进行相关的财产分配 , 法律不禁止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02
立遗嘱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故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之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若因患有老年痴呆、精神疾病等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所订立的遗嘱将当然无效 。如要证明立遗嘱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 是可以通过对其在立遗嘱期间的病例、亲朋好友的证言以及遗书签字情况等证据做相应的倒推 。为防范此种情况发生 , 立遗嘱人可对此提前进行规划 , 如有必要甚至可以在订立遗嘱前先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 , 确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再订立遗嘱 。
03
见证人的形式
由于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并签字 , 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志 , 故可无需见证人 。公证遗嘱需经由公证机构办理 , 公证机构作为第三方亦无需见证人 。除了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两种形式之外 , 其他的遗嘱形式皆需要两名见证人的在场见证 。需要注意的是 , 在代书遗嘱中 , 立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仅需在最后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即可 , 但在打印遗嘱中却需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 , 并注明年、月、日 。这些细节问题往往影响着一份遗嘱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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