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补偿的请求权与具备条件( 二 )


2、无偿占有与无因管理(超出了义务范围,应当返回不当得利)
家庭生活涉及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处理日常家事等方方面面,需要夫妻之间的分工协作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情理上讲,共同利益可以不作个体化区分,因为付出较多一方认为必然能从未来的共同生活中得到因自己的奉献和牺牲所带来的期待性回报 。可是一旦离婚,双方便失去了婚姻期间内相互扶养的义务,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若不能得到相应补偿,这其实等于是一方无偿侵占了另一方在婚姻期间内因家务劳动而创造的价值,从而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并且显然这种价值不仅包括婚姻期间内一方付出的的显性的,有形的财产价值而且包括隐性的,无形的期待性利益 。因为家务劳动是为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所从事的劳动,包括抚养子女、照料老人、洗衣做饭等 。尽管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创造经济价值,但可以节约家庭的支出,从而间接地增加家庭的财富 。因此,赋予一方在离婚时对自己付出的较多家庭义务提出补偿的权利是理所当然的 。
夫妻一方协助另一方工作,被帮助的一方所创造的财富是以夫妻的共同劳动所创造的,该财富应该是共同所有的财产 。所以在离婚时一方不能分享对方的财产,就等于漠视专门从事家务劳动或较多地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劳动价值,从而导致一方无偿占有另一方的劳动 。因此有必要规定离婚时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对于另一方有补偿请求权 。享有补偿请求权也是对于夫妻对隐性共同财产享有分割请求权的必然要求 。
二、我国关于家务补偿请求权的立法现状
(一)立法的明确规定
对于家务劳动方而言,家务劳动对于社会收入的影响与其家务劳动时间的长短成正比 。可以说,该方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自身发展的机会,而为另一方收入增加提供了稳定的生活支持 。因此,必须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并且通过立法体现出来,因此家务补偿请求权应运而生 。
1、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四十条首次规定了家务补偿请求权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
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夫妻一方在离婚时不能在经济上获得合理评价的问题,填补法律空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使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大多为女性)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有利于保障从事家务较多一方的权利 。
2、2005年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也新增加了女方家务补偿请求权条款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
本条明确规定了承担较多家务的女方的家务补偿请求权 。这主要是考虑到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能力和男子相对比仍然有一定的差距,在财产分割照顾女方,可使女方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其行驶离婚的权利,这也是妇女实现婚姻自由的经济基础,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在要求 。
(二)法律保障的疏漏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法》第十三条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依照这些规定,我国立法充分肯定在家庭生活方面男女具有平等性 。因而作为家庭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的家务劳动也应当是男女平等分担 。在家庭组织内部,承担家务劳动的主体应当是所有不论性别的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 。但现实生活和传统习惯中家务劳动并非能做到夫妻之间权利平等、义务相当,家务劳动负担女性化已成为事实[4] 。自1990年始,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每10年联合开展一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而据2000年《第二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家务劳动依然主要由妇女承担 。与1990年相比,城乡男女两性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但由女性为主承担家务劳动的格局仍未改变 。有85%以上的家庭做饭、洗碗、洗衣、打扫卫生等日常家务劳动主要由妻子承担 。女性平均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达4.01小时,比男性多2.7小时,两性家务劳动时间的差距仅比1990年缩短了6分钟 。城镇在业女性每天的家务劳动时间平均为2.9小时,仍比男性多1.6小时 。而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将于2010年12月1日零时起实施,预计现状或是有所改观,但估计效果仍然有限 。加之现代社会,妇女越来越多地参与家庭外的有酬工作,改变了过去在经济上完全依赖丈夫的情况,分担着部分家庭经济的供给,与此同时,丈夫们并没有相应增加与妻子分担家务劳动和照料孩子的任务,对妻子的角色期待并没有因为她们参加社会工作而发生根本的改变,社会观念中“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角色分工模式仍然根深蒂固 。据新浪网的一项中国男女家务活调查显示[5] 丈夫对家务的分担还是十分有限的,繁重的家务劳动负担占用了女性大量的业余时间,都反映出中国妇女有着沉重的家务负担,阻碍着妇女的自我发展 。因此,建立妇女的保护措施尤其在家务补偿请求权方面,为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提供完善的法律及政策制度,使家务劳动补偿不仅是可能更是可行,还需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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