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补偿的请求权与具备条件


家务补偿的请求权与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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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 。那么如果要请求的话有哪些请求权呢?以下是513常识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家务补偿的请求权,希望能帮到你 。
家务补偿的请求权一、家务补偿请求权的立法基础
(一)家务劳动的相对价值属性
在家庭决策中,妇女为了家庭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承担了主要的家务劳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自身的职业和发展机会 。对家庭成员饮食起居、衣食住行的付出,使家庭成员能安心工作的同时,还增进了家庭成员间的亲情关系 。因此,尽管女性的家务劳动没有直接创造出社会经济价值,但却不能否认家务劳动的间接价值 。如何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问题,早在20世纪中叶许多国家的学者已开始有争论 。1960年,日本学者矶野富士子教授在《妇女解放的混迷》中提到家务劳动促进劳动力再生产,家庭中妻子完成了家务劳动就减少了家庭购买他人劳动的费用支出,支出减少的部分就是妻子家务劳动的价值,因此,我们应当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妻子也应当具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另外,应有效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现在社会中,在业女性承担着社会和家庭的双重角色,并且女性仍在承担着主要的或全部的家务劳动 。这就意味着,我们不能忽略女性家务劳动带给家庭和社会的巨大作用 。因此,除了正确认识和评价妇女社会地位之外,我们还应帮助女性减少家务劳动时的机会成本,通过法律法规等手段规定丈夫对于女性的财产或物质补偿义务,由此有效保证女性的权益和今后的生存条件 。目前,妇女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妇女所承担的家庭劳动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还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和社会承认 。并且还可能因为妇女的家务劳动价值难以估量而被漠视或否认 。因此,我们要重视对女性职业与家庭协调发展的问题,在鼓励女性追求解放的同时,也要为女性创造有利的发展条件,保障妇女的权益 。
(二)基于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1、民法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有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状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认为虽然法律在夫妻共同财产之下没有直接规定从事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经济补偿,但从事家务劳动多的一方即使没有收入,离婚时原则上也能分得一半共同财产,这实际上也是对从事家务劳动多的一方的一种补偿 。因此没有必要再将家务补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共同财产制 。但立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不可忽视的一个前提是假设夫妻一方没有任何社会工作而完全从事家务,以致没有任何经济收入 。因此不得不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获得另一方婚姻期间的一方扶养的权利 。这依然延续的是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但现实情况却没有这样的简单 。现在的家庭,由于生存的压力诸如社保、住房、子女教育等问题,夫妻一方完全不从事任何外出工作的很少,许多家庭都是双薪家庭或双双外出务工,而同时妇女既要主内又要主外 。她们为担负起照料丈夫、子女生活的义务,往往或多或少的牺牲了学业上深造、工作上晋升等诸多提高个人素质的机会,而使另一半在自身素质、事业成就、社会地位都得以较为充分的发展,而这些又可外化为创造财富的能力 。以及无人能否认夫或妻一方在婚姻从续期间的所做出的家务劳动对其一方所取得的既得利益(如:学历、技能、资格证书等)并不在离婚时而受益方利益受到终止,因为这些都是持续性的利益,这种未来收益的能力且在离婚后仍然发挥着收益作用 。尤其在夫妻在约定财产之下,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面临离婚时,若不对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进行补偿,则会显失公平 。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有必要规定离婚时一方的经济补偿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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