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与宣传 驰名商标宣传的处罚依据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宣传 驰名商标宣传的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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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几何时 , “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还是一句响亮的广告词 。多少企业着了魔似的为之疯狂宣传 , 乃至于到了失控的地步 , 仿佛只要不是驰名商标 , 就不能称之为中国企业 。
规制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及保护等内容的主要是三部法律文件 , 一是《商标法》、二是《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 三是《巴黎公约》 。3部文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 虽然有些内容仍然是不足的、有待完善的 , 但仍然是目前处理驰名商标争议的主要法律依据 。
驰名商标认定有2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 一是被动认定原则 , 法院、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得对驰名商标主动进行认定 , 除非当事人在处理争议过程中提出请求;二是个案认定原则 , 即:驰名商标的认定效力及于个案 , 日后若再起纠纷 , 仍应当再次组织材料进行认定 。
而如何认定驰名商标 , 也需要结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的各项可能因素 。如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范围及程度、以前曾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记录等 , 均是判断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条件 。
2014年的《商标法》第53条规定了 ,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 , 或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中 。这明确禁止将驰名商标作为对外宣传的广告词 , 从此 , “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的宣传语也逐渐消失于公众视野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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