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哪里拆猪场( 四 )


但是,这当中有个例外:
“凡私铁农器、锅釜、刀镰、斧杖及破坏生熟铁器,不在禁限 。江南铁货及生熟铁器 , 不得于淮、汉以北贩卖,违者以私铁论 。”
意思是,民间日用的铁制产品 , 如铁农具、铁锅、铁釜、菜刀、镰刀、斧头、铁杖等,以及那些已经坏掉了的铁器,商人们可以直接卖,不需要官府发放的铁引凭证 。只是有一条,江南地区的铁货和铁制品,只能在江南地区卖 , 如果运到淮河、汉水以北去卖,那就罪同贩卖私铁 。

? 《元史·刑法三·食货》
允许商人卖刀镰和斧杖给民间百姓,自然意味着政策允许民间百姓拥有刀镰和斧杖 。所以 , 《元史·刑法四·禁令》里被严禁的“含刀铁柱杖”不是“刀具和铁柱杖”,而是“含有刀刃的铁制柱杖”——其实,在《元典章》中,这种“含有刀刃的铁制柱杖,是被称作“带刀子拄棒”的 。

? 《元典章》禁“带刀子拄棒”
《元史》中其实也能见到底层百姓拥有刀具的记载 。
比如《元史·汪泽民传》记载,汪泽民担任平江路总管府推官期间,发生了一桩案子,一个叫净广的僧人与某僧人有矛盾 , 久不往来 。突然某天,某僧邀请净广饮宴,净广的弟子想要谋取师傅的钱财,且痛恨师傅经常殴打自己,于是在某僧的居所将师傅净广给杀了,然后跑去官府报案 。某僧受不了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案子送到汪泽民这里后,汪重新验看了凶刀,“刀上有铁工姓名,召工问之,乃其(净广)弟子刀也”——这是一把刻有铸刀匠姓名的刀子,汪泽民将铸刀匠叫来一问,知道了这把刀曾卖给净广和尚的弟子 。案子因此峰回路转,找到了真相 。
如前文所言,元代律法严禁民间百姓拥有兵器 , 只有军人和给朝廷服务的差役例外 。僧人显然也没有资格拥有兵器;铸刀匠也不敢将刻有自己姓名的兵器卖给僧人 。显见净广和尚的弟子手里的这把刀其实是日用品性质 。汪泽民没有追究铸刀匠 , 也可以说明这一点 。
再比如,《元史·王初应传》里记载,王初应是漳州长泰的一名普通百姓 。元武宗至大四年,王初应与伯叔父王义士一同前往刘岭山砍柴,“有虎出丛棘中,搏义士,伤右肩,初应赴救 , 抽镰刀刺虎鼻杀之,义士得生”——王义士在砍柴过程中遇上了老虎,被伤到了右肩 , 王初应拿着镰刀跟老虎搏斗,将之杀死了 。此事被地方政府视为孝行上报,所以《元史》中会有记载 。
王初应能用镰刀杀虎,说明《元史·刑法三·食货》中不禁止百姓拥有镰刀的记载是准确的 。镰刀不禁,其他日用刀具当然也没必要禁 。

? 《元史·王初应传》
类似的史料也见于《元典章》 。如《刑部卷之三》记载 , 元成宗大德元年,江西百姓王文才因弟弟王柳仔作贼,偷盗他人蔬菜、稻谷、棉絮等物,觉得自己也连带没有面子遭人耻笑,遂“用斫柴刀将王柳仔斫伤身死” 。可见元代百姓是可以拥有砍柴刀的 。
《元典章》中记载了许多以刀子杀伤人命的案子 。如元仁宗延佑元年发生在福建顺昌县的“冯崇等剜池杰眼睛案”,作案的凶器是篦刀 。元仁宗皇庆元年发生在池州路东流县的“霍牛儿扎死妻阿常案”,是一对夫妻在逃荒途中发生口角而引发,凶器是随身携带的“小尖刀” 。皇庆二年发生在建宁路的“李孙砍死妻蔡佛姑案”,作案的凶器是家用的“木柄铁斧” 。这些都是常见的日用刀具 , 所以审理案件的相关卷宗中 , 并无追究凶器是否违禁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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