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哪里拆猪场( 五 )


如果凶器不在常规用具的范围之内 , 便有必要界定其是否属于兵器了 。如至元五年,顺元路发生了“刘黑儿捉奸杀死奸夫刘猪儿案”,卷宗提到 , 刘黑儿掏出来杀奸夫的是一把“无柄拔刀” 。基层官府的判断是“不合将无柄拨刀,不行纳官,罪犯”——这把刀子的形制不在日用品范畴 , 私人不可拥有,应该上缴给官府,所以杀奸夫的刘黑儿有罪 。但省部一级的裁断意见是“拨刀无鑚柄 , 难作军器定罪”,意思大概是说这把刀没有钻柄把手,所以也算不上是军器,刘黑儿当场捉奸杀死奸夫,就不做任何追究了 。

? 《元典章》中记载的刘黑儿案
综上,元朝的法律并不禁止百姓拥有菜刀、砍柴刀、镰刀等日用刀具 。而且,以元朝政府的基层控制能力,即便他们想这么干,也是做不到的 。
元朝政府当然也知道这一点 。《通制条格》卷二十七记载,至大四年,河南行省汇报说,他们从“贼人”杨梦翔等人处搜出两股“铁禾叉” 。河南行省认为,若不严禁民间百姓拥有“铁禾叉” , 恐怕会对统治不利 。刑部讨论商议后答复说:“铁禾叉系农家必用之物,既非兵器,难以禁治”——要把基本农具从农民手里抢走 , 这太不现实了,只会徒增骚乱 。刑部清楚这一点,所以没有响应河南行省的请求 。

?《通制条格》的记载
至于“每十户共用一把菜刀,菜刀还要用铁链锁在房柱上”这种传闻,就笔者的有限所见,大约出现于晚清民国时期,如民国年间刊行的《新河县志》的“传说”篇里称当地流传一种说法,“相传元代蒙古人于各地分驻防守,恐民作乱 , 监视极严,十户为甲……十家共切菜刀一,亦由甲主收存” 。
此说大规模流行开来,则大概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编纂出版的各类普及性历史读物 。如1955年由文化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历史》上册中称,“元朝为了严防南人反抗,……并规定五家共用一把菜刀,夜间不许人民点灯” 。可惜的是,这类材料皆不能给出此说的史料来源 。

? 民国《新河县志》的记载
当然了,廓清元朝不禁菜刀这个事实,指出元朝不存在“十户一刀”这种荒唐之事,并不意味着元朝百姓不会因为刀具问题而遭到压迫 。如前文拿来举例的“刘黑儿捉奸杀死奸夫刘猪儿案”中,刘黑儿使用的刀具不是兵器,却仅因不是常见的日用刀具形制,便差点被地方官府以私藏兵器之罪给严办了 。
刀具与百姓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朝廷界定刀具与兵器的标准又很模糊,如果官员与胥吏们要以此敲诈勒索百姓,如果有人要以此报复举报他人,都很有可能酿成冤案 。刘黑儿能逃过一劫,只是他的运气比较好 。
(来源:腾讯新闻)


以上关于本文的内容,仅作参考!温馨提示:如遇健康、疾病相关的问题,请您及时就医或请专业人士给予相关指导!

「四川龙网」www.sichuanlong.com小编还为您精选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