蟹苗如何安全运输

蟹苗如何安全运输 , 为什么同样大小的大闸蟹?蟹的品质不一样自然价格不一样 , 菜场的蟹都是廉价批发来的,大多是脏水里的货,底壳脏蟹腮黑,蟹身不肥,蟹臀?。?蟹黄不多也不香 。
好的蟹,底壳白净 , 蟹臀肥厚,蟹腮白净,蟹黄满满,而且油足 。
因为水质水草好,蟹才干净 。喂食足量,蟹臀才肥美 。喂的饵料鱼虾螺丝够多 , 蟹黄才有金黄色的光泽感,满满的蟹油!
什么叫大眼幼体?第Ⅴ期溞状幼体经3~5天生长后,蜕皮即变态为大眼幼体,俗称蟹苗 。其体型扁平,胸足5对 , 腹部狭长,头胸甲上的刺均消失,额缘内凹 , 眼柄伸出 , 末端着生腹眼,故称大眼幼体 。大眼幼体呈龙虾型 。既可游泳 , 又可爬行,它有较强的游泳能力,游泳速度较快 , 在河口每天可上溯约30千米左右 。大眼幼体具较强的趋光性、溯水性和趋淡性 。对淡水水流较敏感,往往溯水而上,在河口形成蟹苗汛期,大眼幼体可用鳃呼吸,离水后保持湿润可存活2~3天 , 这一特点为蟹苗干法运输提供了方便 。大眼幼体适合于河口咸淡水(盐度为5~7)中生活,它已具备较强的渗透压调节能力,因此经暂养调节,能适应淡水生活 。大眼幼体具大螯和口器,杂食性,可主动捕食大型浮游动物 。
幼蟹培育池的建造应遵循的标准规范是什么?农业部发布的无公害食品中华绒螯蟹养殖技术规范(NY/T5065—2001),规定了中华绒螯蟹(以下简称河蟹)仔蟹培育、一龄扣蟹培育以及成蟹饲养技术 , 适用于河蟹池塘饲养,稻田饲养也可参照执行 。大眼幼体:又称蟹苗(以下简称蟹苗) , 是由Ⅴ期蚤状幼体蜕皮变态而成,对淡水敏感 , 有趋淡水性 。七日龄大眼幼体规格为14-16万只/公斤 。
仔蟹:大眼幼体经一次蜕皮变成外形接近成蟹的Ⅰ期仔蟹;经三次蜕壳而成的仔蟹称为Ⅲ期仔蟹,经过五次蜕壳即成为Ⅴ期仔蟹,营底栖生活,规格为5000~6000只/公斤 。
扣蟹:仔蟹经过120~150天饲养,培育成100~200只/公斤左右的性腺未成熟的幼蟹 。1.培育池条件与设施:
①培育池选择与改建 。以靠近水源,水量充沛,水质清新,无污染,进排水方便 , 交通便利的土池为好 。独立塘口或在大塘中隔建均可 , 培育池要除去淤泥 。在排水口处挖一集蟹槽,大小为2平方米,深为80厘米,塘埂坡比1:2~3 。塘埂四周用60厘米高的钙塑板或铝板等作防逃设施 , 并以木、竹桩等作防逃设施的支撑物 。
②形状 。以东西向长、南北向短的长方形为宜 。
③面积 。600~2000平方米 。
④水深 。0.8~1.2米 。
⑤水质 。应符合GB11607和NY5051的规定 。饲养环境具体水质要求见附录A 。
⑥土质 。以粘壤土为宜 。
2.放苗前的准备:
①清塘消毒 。4月上旬灌足水用密网拉网,地笼诱捕捕灭敌害生物;一周后排干池水 , 4月下旬起重新注新水,用生石灰消毒,用量为0.2公斤/平方米 。
②设置水草 。蟹苗下塘前用丝网沿塘边处拦一圈投放水草,拦放面至少为培育池面积的1/3,为蟹苗蜕壳栖息提供附着物 。
③增氧设施 。配0.75千瓦的充氧泵一台,泵上分装两条白色塑料通气管于塘内 。通气管上扎有均匀的通气孔 。安装时离池底约10厘米 。
④施肥培水 。放苗前7~15天,加注新水10厘米 。养殖老塘,塘底较肥,每667平方米施过磷酸钙2~2.5公斤和水全池泼洒 。新开挖塘,每667平方米另加尿素0.5公斤,或按每667平方米施用腐熟发酵后的有机肥(牛粪、猪粪、鸡粪)150~250公斤 。
⑤加注新水 。放苗前,加注经过滤的新水 , 使培育池水深达20~30厘米,新水占50%~70% 。加水后调节水色至黄褐色或黄绿色,放苗时水位加至60~80厘米,透明度为50厘米,使蟹苗下塘时 , 以藻类为主,同时兼生轮虫、小型枝角类 。如有条件,放苗前进行一次水质化验,测定水中氨态氮、硝酸态氮、pH值 , 如果超标,应立即将老水抽掉,换注新水 。
3.蟹苗投放:
①蟹苗选择 。选购蟹苗标准:日龄应达6天以上,淡化4天以上,盐度3以下;体质健壮,手握有硬壳感,活力很强 , 呈金黄色;个体大小均匀 , 规格18×104只/公斤左右 。
②蟹苗运输 。蟹苗装箱前,应在箱底铺一层纱布、毛巾或水草,既保持湿润,又防止局部积水和苗层厚度不同 。蟹苗称重后,用手轻轻均匀撒在箱中 。运苗过程中,防止风吹、日晒、雨淋和防止温度过高或干燥缺水,也要防止撒水过多,造成局部缺氧 。
③蟹苗放养 。放养密度1000只/平方米 。放苗时,先将蟹苗箱放置池塘埂上,淋洒池塘水,然后将箱放入塘内 , 倾斜地让蟹苗慢慢地自动散开游走,切忌一倒了之 。
4.培育管理:
①饲料投喂 。蟹苗下池后前三天以池中的浮游生物为饵料 , 若池中天然饵料不足可捞取浮游生物或增补人工饲料,直至第一次蜕壳结束变为Ⅰ期仔蟹 。Ⅰ期仔蟹后改喂新鲜的鱼糜加猪血、豆腐糜;日投饵量约为蟹体重的100%;每天分6次投喂 , 直至出现Ⅲ期仔蟹为止 。Ⅲ期后,日投喂量为蟹体重的50%左右 , 一天分三次投喂,至蜕变为Ⅴ期 。此后投喂量减少至蟹体重的20%以下 , 同时搭喂浮萍,直至投苗后四周止 。投饵方法为全池均匀泼洒 。
②水质调控 。蟹苗下塘时保持水位60~80厘米,前三天不加水,不换水 。Ⅰ期仔蟹后,逐步加注经过滤的新水 , 水深达100厘米以后开始换水,先排后进,一般日换水量为培育池水的1/4或1/3 。每隔5天,向培育池中泼洒石灰水上清液,调节池水pH值在7.5~8.0之间 。
③充气增氧 。蟹苗下塘至第一次蜕壳变Ⅰ期仔蟹期间大气量连续增氧;蜕壳变态后间隔性小气量增氧,确保溶氧5毫克/升以上 。
④仔蟹分塘 。经四周培育变成Ⅴ期仔蟹后即可分塘转入扣蟹培育阶段 。仔蟹的捕捞以冲水诱集捞取为主,起捕的仔蟹经过筛、分规格、分塘放养 。1.育种池条件与设施:
①育种池选择与改建 。池塘、稻田为宜,塘埂坡比1:2~3 。防逃设施可用钙塑板、石棉板、玻璃钢、白铁皮、尼龙薄膜等材料,防逃墙高0.6米以上 。
②形状 。长宽高按4:1:2 。
③面积 。6000平方米以下,以1500~3000平方米为宜 。
【蟹苗如何安全运输】④水深 。2米以下,以1.2~1.5米为宜 。
⑤水质 。按二、1.⑤ 。
⑥底质 。按二、1.⑥ 。
2.放仔蟹前的准备:
①清塘消毒 。老龄池塘应清淤晒塘 。放仔蟹前15天进行清池消毒,用生石灰溶水后全池泼洒,生石灰用量为0.2公斤/立方米 。
②移植水草 。4月中旬开始种植水草 。四周设置水花生带,带宽50~80厘米 。特别是对于池内保持定量的水浮萍极为有利 。水草移植面积占养殖总面积的2/3左右 。
3.仔蟹放养:
①仔蟹质量 。大小、规格均匀 , 附肢齐全 , 无病害 , 严禁掺杂软壳仔蟹 。沿海外购仔蟹 , 要求无病无伤,体质要健壮 。
②放养密度 。Ⅲ期仔蟹40~60只/平方米,Ⅴ期仔蟹30~40只/平方米 。
③放养时间 。5月底至6月中、下旬 。
④放养方法 。沿池四周均匀摊开使仔蟹自行爬走 。
4.饲料投喂:
①饲料种类 。天然饲料(浮萍、水花生、苦草、野杂鱼、螺、蚌等) , 人工饲料(豆腐、豆渣、豆饼、麦子等)和配合饲料 。
②饲料质量 。应符合GB13078和NY5072的规定 。
③投喂量 。日投喂量为池内蟹体重量的5%以内 。
④投喂时间 。7月上旬前早、晚各一次;7月中旬至8月底隔天投一次,傍晚时投;9月上旬至11月上旬每天投一次,傍晚时投 。
⑤投饵方法 。7月前、9月后 , 投喂以动物性饵料占70%以上;7月至9月期间投饵应动物性饵料占90%以上 。所投饵料以面粉做成颗粒状,均匀撒在塘的四周浅水带 。
5.水质调控:
①注水与换水 。仔蟹下塘后每周加注新水一次,每次10厘米;7月份后保持水深1.5米左右,7~10天换水一次,每次换水水深20~50厘米 。
②调节pH值 。7月份后泼洒生石灰水一次,每次生石灰用量为10~15克/立方米 。
6.日常管理:
①巡塘值班,早晚巡视 , 观察仔蟹摄食、活动、蜕壳、水质变化等情况 , 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
②防逃防鼠,下雨加水时严防幼蟹顶水逃逸 。在池周设置防鼠网、灭鼠器械防止老鼠捕食幼蟹 。
7.扣蟹起捕:采用地笼张捕、灯光诱捕、水草带上推网推捕、干塘促捕、挖洞捉捕等多种方法 , 以求尽量捕尽存塘扣蟹 。
相差10度水能养吗?今年本地青蟹苗贵,想拿外地苗,相差10度水能养吗?
我们在水产养殖过程中,很多养殖业的朋友都可有面临着在买苗种时的选择性困难,也就是你所说的这种情况 , 本地苗价格较高 , 而外地苗往往价格比较低,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来呢?从你所遇到的问题来看,我们需要从下面这些方面来综合考虑才行 。
首先本地苗贵价格一些,但是相对来说本地苗因运输时间短、水质变化相对也小很多 , 因些买回来之后苗会很快适应新环境,这样苗的成活率会高很多 , 而且适应新环境所用的时间也会短一些,这样苗下塘之后会长的快一些 。
而外地苗虽然现在水温相差10度,我们只将温度平衡好,现在全国的气温都已回升,从温差这点来看还不是主要不利的因素 。主要还是苗回来之后会因运输路途远,这样对苗的成活率影响很大 。
一般经过长途运输、加之水质和水温这些变大,苗到家之后通常都会出现免疫力下降的情况,这时如到家之后处理不当则很易出现问题,严重的则适应这环境变化需要较长的时间 , 这样会影响到螃蟹的生长 , 严重的可能还会出现成活下降等问题 。
再有就是远的苗种通常我们对其不是很了解 , 不知其品质和数量方面如何,而附近的苗种通常对苗的质量和卖苗人的人品之类的都是知根知底的,因此相对来说买这种苗回家险还是要低很多,有时就算价格高一些,对于做养殖来说只要本地有苗也没必要再冒风险到外地去购苗 。
以上仅为踏火个人经验见解,仅供参考,更多的水产、水族类经验分享敬请关注踏火逍遥说鱼 , 谢谢!
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是综合利用水资源发展国发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水利电力部门管辖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利、水电工程系指:
(一)防洪、防潮工程;
(二)农田灌溉工程;
(三)水力发电工程;
(四)排水、防渍、治碱工程;
(五)为城市、工业输水及其他水利、水电工程设施 。
第四条 国家投资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国家管理,有的也可委托集体代管 。
民办公助或社,队自筹资金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属社、队集体所有,由集体管理 , 有的也可根据需要由国家管理 。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积极开展综合经营 , 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 为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 , 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 。
第六条 各级水利电力主管机关及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工程管理,建立技术档案,制定有关技术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努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与其他部门有关的业务管理还应参照有关部门的技术规程执行 。各级水利电力主管机关及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有计划地培养工程管理人才 , 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 。
工程的保护
第七条 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管理的需要,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历史情况和社会经济的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分为建筑物管理范围、水库管理范围 。护堤地、护渠地四种:
(一)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灌排工程等周围,划定建筑物管理范围;
(二)水库周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线以下,划定水库管理范围;
(三)河道堤防两侧划定护堤地;
(四)灌排渠道及渠堤两侧划定护渠地 。保护范围由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与本工程有关的部门协商后报请工程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 并明确边界,树立标志 , 发给证明 。关系重大的工程由上级主管机关与有关人民政府商定 。
第八条 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属国家管理的工程,其所有权属全民所有,使用权属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集体管理的工程,其所有权属集体,使用权属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 。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已占用的,应当归还 。已由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接管的工程,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需要变更所有权时 , 由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转移手续 。护堤地和护渠地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一般按现状不变,需要划归全民所有的,按前款办理 。
第九条 为保护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禁止下列活动:
(一)损毁堤坝、电站、渠道、水闸等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水文、通讯、输变电、交通等队属设施;
(二)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及滥伐防护林木;
(三)设置有害堤坝安全的建筑物;
(四)盗用、挪用水利、水电物资、器材、设备;
(五)在水域炸鱼、毒鱼和滥用电力捕鱼;
(六)在坝顶、堤顶、水闸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和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车;
(七)在工程管理单位的通讯、报汛线路上挂广播线;
(八)在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埋坟、采石、取土、挖砂、建筑、滥伐林木以及其他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
第十条 为维护水利、水电工程效能,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行洪、排水、输水河道和渠道内修建影响行水的建筑物和设施;
(二)在河滩、湖泊、蓄洪区、行洪区、水库库区及江河入海口附近海滩任意围垦;
(三)在河道中修建碍航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等工程;
(四)在危及工程安全的河滩、河岸开采砂石、土料;
(五)在河道滩地、渠道、行洪区、分洪道种植高杆植物;
(六)在水库、河道、渠道、湖泊等水域及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尾矿矿渣,堆置杂物 。
第十一条 确有必要在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等活动 , 应征得水利电力主管机关的同意,如属通航放木的河道还须征得航运、林业主管机关的同意,并按规定程序批准 。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阻水的建筑物、植物、垃圾、废渣、尾矿矿渣、杂物及其他设施,由设障单位负责清除、改建、限期恢复工程原有效能 。按规定批准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产生阻水现象的,应由有关方面协商处理 。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和森林保护等有关法规 , 配合有关部门,保护环境,防止水污染 。
第十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工程的规模及重要程度,由本单位组织民兵守卫 。其要害部位或重要目标,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建立经济民警或派驻人民解放军守卫 。对治安情况复杂的重点水利、水电工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设置公安派出所 。
工程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设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度动用:
(一)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按设计规定,合理运用,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
(二)工程的防洪与排涝,应本着小利服从大利 , 局部服从整体,统筹兼顾,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做到全面安排,合理运用;
(三)大中型水库、水电站、河道堤防、水闸以及关系城镇、铁路、公路和工矿安全的小型水库 , 每年都应编制年度或分阶段的调度运用计划,由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执行;
(四)江河堤防,应做好维修养护及洪水的调度运用,在规定的抗洪标准内,应保证行洪安全;
(五)并入电网的水电站,在综合利用原则下 , 根据调度运用计划 , 参加电力电量平衡,并应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
(六)沿海以及江湖的闸坝,在鱼、蟹苗旺发时期 , 应尽可能适时开闸向江河和湖泊纳苗,以保护增殖水产资源;
(七)航运及放木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应尽可能为航运及放木提供便利条件 , 航运及放木部门应爱护工程,防止损毁工程设施;
(八)当遇特枯年份,工程兴利水位不能满足要求,但由于特殊需要,必须继续运用时,应保证建筑物及机械设备的安全,并考虑重点用水单位的最低需要,以及渔业生产和环境、旅游等最低要求 。
第十五条 有防洪任务的水利、水电工程,汛期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 , 建立防汛指挥机构或防汛组织,汛期的调度应根据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进行 , 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计划,强行调度 。
第十六条 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意外事故,危及工程安全 , 且与上级失去联系时,工程所在地的防汛指挥机关可按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方案,采取非常措施 , 保护堤坝安全,并通过一切可能途径向下游紧急报警 , 通知将受灾地区群众转移 。
第十七条 边界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
(一)位于行政区域边界上的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应严格按照统一的水利、水电规划及有关方面共同商定的协议和有关决议执行;
(二)在平原边界河道上,未经统一规划和双方协议,上游不准扩大排水或加大引水,下游不准设障阻水或缩小河道的排水能力;
(三)边界河道上修堤筑坝,凡涉及变更防洪、排涝标准,影响河势变化或改变流域界线,均应统一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得实施;
(四)未经统一规划和双方协议,在边界上修建了引起纠纷的水利、水电工程,应在上一级主管机关的主持下重新审查,按规定程序批准,分别情况,采取拆除、改建或其他必要的措施;
(五)执行协议过程中发生异议 , 应团结互让,主动协商,必要时可报上一级主管机关仲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 。
第十八条 水利、水电主管机关应加强供水管理:
(一)有关用水单位应编制用水计划,向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用水申请 。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设计,水源情况,参照气象、水文预报 , 本着保证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对各单位用水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报主管机关批准 , 按平衡后的计划配水 。
(二)农业灌溉实行计划用水,合理调配水量,要努力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系数 , 并改进灌水方法,提高灌溉质量 。
(三)城市、工矿企业用水,应与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合同 。计划内用水,工程管理单位要按合同供应 。因自然原因水源不足时,可酌减供水量 。引水口应由工程管理单位控制并安装量水设施 。
工业用水单位要制订生产用水定额,主要耗水设备安装计量水表 , 建立健全用水单耗考核制度 。
(四)对未提出用水计划和用水申请的单位,不予供水、对超计划用水,违反合同或严重浪费水的单位,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量供应,加价收费,直至停止供水 。
(五)不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改变计划 , 不准干预或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 不得拦截或抢占水源,不得擅自开挖引水口门,扩大引水量 , 破坏用水秩序 。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有的属事业性质,有的属企业性质 。必须加强经营管理,推行经济核算 , 提高经济效果 。
第二十条 主管机关应根据工程特点每年向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下达年度任务指标 。工程管理单位根据下达的任务指标,编制年度计划,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工程设施的经济效益,增加收入,并可开展其他综合经营,为国家创造财富,并逐步改善管理单位的职工生活 。
第二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供水、供电)管理单位应向有关用水单位收水费,向有关用电单位收电费 。
(一)水费收费标准应以成本为依据,本着适当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制定 。农业、工业、城市生活用水的水费标准,应有所区别 。电费应按电度和国家规定的电价计收 。
(二)有关用水、用电单位应按规定收费办法按时向水利、水电工程(供水、供电)管理单位交付水费、电费 。逾期不交,收费单位可收取滞纳金;催交无效,可停止供水、供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豁免水费、电费 。
(三)农业用水应收现金,有习惯收交水利粮的地区,也可以收取一部分粮食 。水费应由工程管理单位收取,也可商请当地有关部门或委托农业银行代收 。
(四)集体管理的小型工程设施收费问题由社队自行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开展综合经营事业,应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规划 。可由工程管理单位自营,也可以与有关单位签订经济合同 , 进行协作或联合经营,应注意有关社队利益,搞好团结和生产 。
第二十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和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有经营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向工程管理单位抽调人员和资金 , 摊派不合理费用,无偿索取或平调各种物资、设备和产品 。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
(1)可根据水费和综合经营收入情况,由主管机关与财政部门协商 , 实行财务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 。按规定留用的包干结余,应建立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支配,不得挪用到水利以外的项目 。按规定应上交国家财政和资金,应及时上交 。社队修建的小水电,收入归集体所有 。
(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生产计划、资金支配、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和择优招工等方面的自主权 。
(二)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按电力主管机关有关企业管理的规定执行 。
组织体制
第二十五条 水利电力部及其在主要江河设置的流域机构,在各大区设置的电业管理局和各级人民政府水利(水电)厅、局,各省、自治区电力局是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的主管机关 , 分级负责管理全国水利、水电工程 。
第二十六条 国界河流及其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另定 。
第二十七条 管理机构与其职责:
(一)国家和集体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都须设置管理机构或指下专人管理,不准存在无人管理的现象 。
(二)国家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属哪一级管理由哪一级负责建立管理机构 。集体管理的工程社、队设管理机构或专管人员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在境内水系设置水利工程工程管理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管理水系内的水利工程 。
(三)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制,由主管机关按照原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提出定编方案 , 按分级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执行 。
(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主管机关应根据批准的定编方案,筹建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 。
(五)各类工程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由水利电力部颁发有关工程管理通则或管理办法确定 。
(六)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受益地区的群众和受益单位参加的管理委员会 , 实行民主管理 。
第二十八条 灌区、河道堤防的群众性管理组织所需管理养护人员由受益社队分担,实行管理责任制 。
第二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所需劳动指标、物资设备、劳保用品、交通车辆等,应由主管机关与有关部门协商纳入各级计划 , 按分级管理体制,统筹解决 。
国家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职工和临时工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保险和福利待遇 。
条例附则
第三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为管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能移交管理;未按设计完成,留有尾工 , 或有重大缺陷,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接管,建设单位须负责彻底完成 。
现有水利、水电工程 , 凡对航运、发电、水产、放木或其他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应由原建设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补救或改进措施 。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主管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和处分,造成损失的,并应视情况责令赔偿 。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利、水电主管机关可参照本条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 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贯彻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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