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公司频现会员退费纠纷闵行区法院分析特征提出建议


 近年来,闵行区法院处理了辖区内多家健身公司经营不善引发的健身类消费纠纷事件 。该院认为,该类群体性纠纷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纠纷起因多为健身公司超限额发卡,导致自身无能力提供适格的服务或将合同履行到期,最终只能选择单方毁约逃避责任 。二是毁约关门的健身公司多为旗下门店或加盟商,均为非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责任追究存有阻碍 。三是所涉健身公司多经营不善,因拖欠场地租金、员工薪金或设备维护费用而关门 。四是健身会员于事发后多走访过公安、消协、工商等部门投诉或反映情况,在无法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寻求司法途径维权,一般矛盾冲突已进一步激化,处理难度较大 。五是事件牵涉面较大,往往面对不特定人群且人数众多,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矛盾 。案例一:健身公司因物业纠纷被迫停业
去年9月4日,孙小姐与上海一健身公司公司签订会籍同意书,孙小姐支付了会员费1500元后,成为健身公司的会员,约定在南方分店健身,会员期限从2010年10月4日起至2011年10月4日止 。同年12月17日,南方分店停止营业 。公司贴出告示宣称,一定会尽快恢复正常营业,若2011年1月25日前还不能正常营业的,各会员可以以卡内剩余时间计数转会籍或者退卡 。然而,南方分店仍未正常营业 。孙小姐称,办理好会员卡后一直在南方店健身 。但去年12月17日,在无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健身公司南方店突然关门,不再营业 。其负责人曾经承诺在2010年12月25日之前给予明确答复,但至今未能予以解决 。为此,孙小姐将健身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并判令返还会员费1202元 。
健身公司辩称,2010年12月17日,南方分店由于与物业产生纠纷致使无法正常营业,已经张贴公告将情况告知了会员,并承诺如果2011年1月25日之前仍然无法正常营业的,各会员可以办理转会籍或者退卡手续 。现希望能与孙小姐协商解决纠纷,不解除合同,等重新营业后继续健身锻炼 。
法官说法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健身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提供健身服务的公司,在吸收孙小姐作为其会员之后,应保障能有持续和稳定的健身场所,现在所供给的健身场所因物业纠纷已经停止营业,致使孙小姐无法继续进行健身活动,健身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已导致双方签订服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孙小姐要求解除服务合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合同解除后,会员卡尚余的现金价值应予以返还,对于孙小姐主张的金额,健身公司作为会员卡剩余金额核算单位并未提出异议,予以确认 。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健身公司返还孙小姐会员费1202元的一审判决 。
案例二:瑜珈馆关门打烊会员起诉退费
曹某以“瑜伽生活馆”名义对外招募会员 。张女士出于健康考虑,又发现该瑜珈馆性价比较高,便于去年5月18日,办理了会员入籍登记申请,并缴纳会员费2800元,约定会籍为1年,同时,张女士同意遵守会员守则及有关规定 。令张女士无论如何没有想到的是,今年1月5日,“瑜伽生活馆”会员活动场所突然关闭,贴出“停止营业”告示 。张女士认为,其办理了会员卡并支付了会员费,理应享有会员利益,现曹某单方关闭会所的行为已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将曹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会员费余额1100元及停卡费50元 。曹某称,当时双方约定,在会员卡有效期内,可以在该公司的虹桥店内享受约定的健身练习课程及服务,曹某负责提供场所及安排老师授课 。现单方面关闭会馆,致无法再继续享受约定的服务并产生了经济损失 。在法庭审理中,发现瑜伽生活馆与另一家健身公司之间有经济纠纷,经曹某申请,法庭依法追加健身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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