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录音证据的自我保全及证据使用 手机录音作为证据( 二 )


又如 , 女子刘某的丈夫王某出轨后 , 被刘某抓了现行 , 但现场只有刘某和王某 , 第三者趁机逃走 , 刘某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这件事情 。事后 , 刘某与王某谈判的时候 , 王某向刘某承认了错误 , 并保证不会再出轨的 。如果再次出轨 , 将放弃全部家产 。刘某当时把两人的谈话过程全部用手机录制了下来 。
不久 , 刘某发现王某再次出轨 , 她便起诉要求离婚 。但王某否认自己出轨了 , 刘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 , 她便将自己用手机录制的双方谈话录音交到法庭上 。
王某委托的律师非常有经验 , 他发现刘某提供的是一张录音光盘 , 便要求刘某提供原始的录音证据即录音时用的手机 。刘某向法庭提供的是经过音像商店复制的录音光盘 , 这张光盘在录制的时候 , 将手机原来的录音格式变成了光盘的CD格式 。鉴定部门要求刘某提供原始录音时的手机时 , 刘某回答:“我在刻录光盘之后 , 把手机上的原始文件删除了 。”
因为光盘上的录音格式与手机录音格式不同 , 转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剪辑情况 , 鉴定机构无法鉴定光盘录音内容是否是原始录音 。法院因此没有采信刘某提供的这一证据 。
基于刘某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感情上的过错 , 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的时候 , 对共同财产作出平均分割的判决 。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要想使录音、录像证据让法院采信并成为判决依据 , 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视听资料必须提供原始载体 。也就是说 , 当事人出示给法庭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 , 前后连接紧密 , 内容未被篡改 , 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 , 法院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 , 须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 , 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 , 该视听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三是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对视听证据进行佐证 。对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 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 , 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
在诉讼活动中 , 当事人有时提供的证据是以偷录的方式取得的 。对于这种证据 , 如果不涉及到被证一方的个人隐私 , 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当事人在采取偷录取证手段时 , 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 。在偷录过程中 , 应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 , 并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 , 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但这种偷录手段风险较大 , 也容易失真 , 所以 , 把偷录制的内容作为证据时 , 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 , 且不得违反法律对他人有侵权情况 。


自我录制视听证据之后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自我保全措施:
一、通过公证机关保全证据
通过公证机关保全证据是最有效的保全方法 , 即当事人将原始录制的载体提供给公证机关之后 , 公证机关可以对原始载体上的文件通过光盘复制及原始载体的文件属性、名称、录制时间 , 文凭格式、视听资料内容等进行全面的详细保全 , 使得当事人自行录制的证据得到合法性的确认 。一般情况下 , 经过公证的视听资料 , 法庭都会采信的 。近年来 , 许多专门从事音乐歌曲侵权诉讼的法律工作者 , 都采用了公证保全证据的作法 , 并收到了明显的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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