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录音证据的自我保全及证据使用 手机录音作为证据


手机录音证据的自我保全及证据使用 手机录音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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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智能手机的广泛应用 , 手机上的录音功能已经被人们用作储存证据的介质 。也就是说 , 许多人为了打官司或者防止某种证据的灭失 , 往往会使用手机将人与人之间的谈话或电话录制下来 , 作为证据使用 。有时 , 还会使用手机录制视频 , 以保存某种证据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 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证据的审查是如此规定的:1、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
2 ,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 , 可以确认三点 , 一是视听证据包括录音和视频属于法律规定可以采信的证据 。二是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 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是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 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现实生活中 , 许多人在向法庭提供证据的时候 , 往往只将录音、视频证据刻录的光盘或者使用U盘复制的文件提供 , 而不能提供音频或视频的原始媒介 , 即手机上录制的原始文件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 , 是许多人在将视听证据转录制成光盘后 , 觉得用继续保存数据较大的录制文件 , 影响手机的功能 , 便将手机上的原始文件删除 , 或者因为更换手机时 , 将文件删除 。
然而 , 在诉讼中 , 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视听证据 , 如果对方不予反驳并当庭确认 , 则这种证据属于有效证据 , 就会被法庭采信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视听资料提出质疑并要求鉴定时 , 则只能提供手机的原始录制的介质才可以 , 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原始录制的介质 , 就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


如 , 张某借给刘某15万元 , 双方口头约定半年后偿还 。借款到期后刘某不承认借钱了 , 张某便起诉到法院 。张某和刘某发生借贷时没有写借款协议也没有写借条 , 张某只有一个与刘某的电话通话录音 。张某起诉后向法庭提供了录音光盘 , 但刘某不予认可 , 要求鉴定录音 。张某提供的录音文件是通过电脑复制的 , 因为双方通话时间比较长 , 张某在使用电脑录制时 , 将没用的语言部分截掉一段 , 只留后面有用的内容 。法院委托鉴定时 , 鉴定机构认为:提供鉴定的光盘不是手机原始录音介质 , 并且内容有剪辑 , 无法确认原始通话内容是否真实 。由于张某在用电脑复制录音之后 , 将手机上录音文件删除了 。法院经审理后 , 对录音证据没有采信 , 张某被法院驳回了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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