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省市病假工资标准汇总 2022年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及规定( 四 )


第四条 职工患病 , 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 , 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 , 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 , 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 , 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 , 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 , 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 。经济效益差 , 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 , 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 可以适当下浮 。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 。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 , 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
第五条 职工患病 , 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 , 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 , 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 , 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 , 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
二十、广州文件:
1、先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 , 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 ,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具体标准建议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章制度或工资支付办法与职工民主协商确定 。
2、如果没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约定 ,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执行 。
3、总体原则 ,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
二十一、贵阳文件:
《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施行日期:2005年3月1日 ,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 ,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 企业应当按约定的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没有约定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的 , 按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 。
二十二、南京文件:(不论是否超出医疗期 , 都支付)
《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施行日期:2003年11月1日 , 第十九条 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 ,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 。未约定病假津贴的 ,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 。
病假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二十三、青岛文件:(不论是否超过医疗期 , 都支付)
《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 
第二十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 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 个月的 , 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 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 个月的 , 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三)超过医疗期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 , 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


以上关于本文的内容,仅作参考!温馨提示:如遇健康、疾病相关的问题,请您及时就医或请专业人士给予相关指导!

「四川龙网」www.sichuanlong.com小编还为您精选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