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待遇标准 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二 )


九、哪些情况符合工伤?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 。
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
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情况属于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该条例规定以下情况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十、申请工伤需要什么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
十一、如果公司怠于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这就是说,公司除了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之外,还有申请工伤认定的职责 。
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因此,公司应当支付延迟申请工伤认定期间的工伤待遇 。
十二、上下班回家路上出意外到底能不能算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因此,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 第一个要素: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 第二个要素: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或责任难以认定;
  • 第三个要素: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 。
如果乘坐公交车和地铁上下班,在出现意外摔伤,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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