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在子女离婚时,该房产归谁,应如何分割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在子女离婚时,该房产归谁,应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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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在子女离婚时,该房产归谁,应如何分割,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民法典实施后,对该财产的处理原则,较之前的婚姻法的规定,有较大的变化,具体如下:
一、对于父母为子女婚前出资购买房产的归属的规定,没有变化
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2021.1.1实施)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该规定跟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致,没有变化 。
二、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的归属的规定,新旧司法解释有较大的改变 。
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对比新旧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吸收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对于处理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形,统一指引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因此,按照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不管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不管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都将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一方认为是个人财产的,需要举证证明,同时,法官在审理该类型案件时也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
基于上述变化,避免对购置财产归属的不确定性,造成过大的争议,建议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前,与子女及其配偶签订书面协议,确定出资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 。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还是赠与双方 。如果是借款,约定好借款的事宜 。
法条摘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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