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需要法人签字吗 代持股份怎么签才合法


股权变更需要法人签字吗 代持股份怎么签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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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微公号“管理制度体系”
股份代持法律要点解析
股份代持的行为是很普遍的,以前,曾经有过员工持股会和工会来为本单位职工代持股份,当然,这两种代持模式因被取缔而成为历史 。
股份代持之所以存在,其意义在于:某些出资人不方便或者基于其他考虑而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于是找寻一个值得信赖并愿意为自己担任名义股东的人来代持股份 。或者,为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下),将多名实际股东集中到一起统一由某个实体代为持有,职工持股会以及工会代持股份就是基于此种目的 。信托代持也是一种股份代持,一般用于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因为有信托法的规制,因而法律地位以及法律关系均比较明确 。
实际上,大量存在的是个人对个人的股份代持,这里的个人包括法人与自然人 。此种股份代持在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其法律地位比较模糊,发生的争议以及纠纷也比较多 。因而,如果进行股份代持,除了选择值得信赖的名义股东(当然,委托人也应该是值得信赖的)以外,还需要了解法律对于股份代持法律关系的界定,清楚双方的风险所在,从而制定比较合适的操作方案以及合同条款 。
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有关股份代持的规定是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具体内容附在本文之后以供参考 。
对该司法解释上述规定加以总结,可知要点如下:
第一、只要不违反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署的股份
代持合同即属有效协议,并成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因而,需要注意的事项就有两个:一是需要保证股份代持协议是有效协议,否则,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来确定自己实际出资人的地位,也无法通过该协议来主张权利 。二是在该协议有效的条件下,就会成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而关系重大,合同条款应该慎重斟酌、不可草率行事 。
既然落入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合同就会无效,那么,就有必要来了解一下合同法第52条是如何规定的 。
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本条规定的前四项实际是第五项的具体表现形式,其中,第(一)、(二)和(四)项相对比较好理解,当然比较难以界定的是何谓国家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但是从文义的角度而言还是容易理解的 。
第(三)项理解起来就比较费劲一点 。所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就是实质上是违法的,但为了迷惑他人所以在其行为的表面罩上一层合法的外衣使人误认为其行为合法 。比如说:一个人为了逃避债务而将财产转移给他人,为了看起来合法,就虚构了债务或者还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拿到法院的判决书,这样,在表面上看就具有了合法的形式,但实际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当然,其实,这样解释起来还是有点别扭,一个行为不可能外表和内在一个合法而另一个违法,判定一个行为是否违法是不能看表面的,否则,世界上就没有违法行为了 。是否违法是要看实质的行为本身 。但是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也就这样去理解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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