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

吸收犯中的吸收关系关于吸收犯的吸收关系 , 法学界通常认为有三种情况:即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 , 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 , 或者拘役和管制的 , 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 , 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 附加刑仍须执行 , 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 , 合并执行 , 种类不同的 , 分别执行 。这一法条采取了吸收原则 。吸收犯的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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