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补偿的基本概念和满足条件( 二 )


老年人进入子女家庭所带来的痛苦不仅在于劳动强度的增加,更在于自由和尊严的折损 。老年人以帮忙的姿态进入子女家庭决定了在新家庭中的从属地位,也意味着老人失去了家庭规则和行为标准的主导权 。自己的一切行为都将成为子女评价的对象,而非自己去评价子女行为,子女掌握着评价标准,原来自认为很多对的做法都被子女评价为不对 。老人会不自觉地失去表达观点的自由、按自己意愿做事的自由,同时也造成了尊严的严重受挫 。很多老人戏称像“坐牢”,这也正是多数老人不怕在自己家带孙子,但怕在儿女家带孙子的原因 。伴随长期低迷的精神状态而来的必然是免疫力降低和健康受损 。如果是与老伴分离独自进入子女家庭的“单漂”,则精神损害更加严重 。
确立老人的家务补偿请求权主体地位,建立“老漂”家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必要且迫切 。通过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建立,赋予老年人对成年子女的家务补偿请求权,可以促使子女及社会正视和尊重老年人的额外付出,体谅其辛劳,纠正“父母应当帮自己看孩子”的错误认识,促使成年子女正视自己的责任,缓解老人的身心危机,提升老人的存在感和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
“老漂”家务补偿制度权利义务主体的界定 。权利主体是“老漂”,依是否与老伴分居可分为“双漂”和“单漂” 。“双漂”是指父母一同进入了成年子女家庭,“单漂”是指父或母单独进入子女家庭 。“老漂”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老人无对孙(外孙)子女的法定义务 。成年子女对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有监护能力;老人进入异地成年子女家庭,是指老人放弃了自己原来的社会环境和生活圈,进入陌生的成年子女生活环境,对新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的适应将会成为老人较大的压力来源;老人成为子女家庭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 。若只是跟随子女养老、治病则不在此列;老人从事家务劳动具有持续性和长期性 。老人在子女家中承担家务须持续六个月以上 。
义务主体是要求老人帮助的成年子女夫妻或虽未婚但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对于已婚成年子女,不论年轻夫妻间实施分别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老人家务补偿金的义务主体都是夫妻双方,而非儿媳或女婿一方 。未婚成年子女不论是否育子,父母均可向其主张家务补偿金 。
非漂老人家务补偿请求权主体地位的确立 。中国老人帮成年子女做家务有很多种模式,除了异地“漂”进子女家庭,还有大量在本地为子女服务的老年人 。本地“帮忙”大概分为三种情况:已婚子女进入父母家庭同住,组成两代混住大家庭;两代家庭本地分住,但孙(外孙)子女以老人看护为主;成年子女外出工作,留守老人照顾孙(外孙)子女 。笔者认为,第一种情况中老人和成年子女呈相互照顾状态,不宜适用家务补偿制度,第二、三种情况属于老人对成年子女家庭的单向付出,应当赋予老人家务补偿请求权 。但区别于“老漂”的是,老人在本地,无需承担因新环境压力和自由尊严折损带来的精神痛苦和健康隐患 。因此,在计算补偿金时可参照“老漂”补偿金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得低于“老漂”年度补偿金的50% 。
家务补偿关系存在于三类主体之间:一是已婚夫妻之间;二是“老漂”老人与其成年子女夫妻(成年子女)之间;三是非漂老人与其成年子女夫妻(成年子女)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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