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清代异姓爵位的等级 明朝异姓爵位( 二 )


如果官员因罪受到革职夺爵的处分,他的子孙后代还能承袭爵位吗?
对于这个问题清代也是有明文规定的 。《大清律》记载:“凡文武官员应合袭荫者,并令嫡长子孙袭荫 。”并且清代律令和会典中还明确规定除嫡长子孙之外的代位继承人的具体顺序 。
顺治十七年规定,凡有世职承袭之人,如果没有亲生儿子,那么爵位要由“亲祖父及伯叔兄弟、侄男侄孙承袭,其辈分疏远、及过继族中之子,不准承袭 。”
世职的继承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中断的,即使因犯罪革职不能承袭,但家族内血缘最亲近的支系依然有权力继承爵位 。如雍正二年十月规定:“八旗世袭官员如因罪革退,不准其子孙承袭,应令伊嫡亲兄弟承袭;若无嫡亲兄弟,即袭于亲兄弟之孙;如兄弟亦无子孙者,将原立勋绩之处及获罪缘由,与原立功人之子孙,一并查奏,其应否承袭之处,朕阅定 。如此,庶为国家宣力之人不至泯没矣 。”
总体来看,清代异姓的高级爵位大多还是世袭罔替的,至于低等级的世职,也有数次按原等承袭,就是再不济,朝廷也会保留恩骑尉这一头衔,让其子孙永享祖上余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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