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 )


因此,虽然不动产是一起处分的,但应当分别保护权利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精神,建设工程价款优先用于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 。工程价款是建设方在建设项目中投入或物化的价值的体现 。法律保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要目的是优先保护建设工程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维护其合法权益 。但是,工人在建设项目中投入的价值和材料成本并没有转化为项目占用面积内的土地使用权 。
因此,上海市高院、上海市二中院以涉案房产应当一并处置为由,判决宝业公司对工程款和涉案土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 。涉案房地产整体拍卖后,拍卖款应分别由建设项目资金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优先支付 。本案涉案房产拍卖后,宝业公司出价8568万元 。对于拍卖款中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杭州银行应优先受偿 。鉴于该部分款项数额不清,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认定后,宝业公司和杭州银行将分别优先受偿 。
综上,上海高院的复议裁定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异议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胡志福29号执行裁定;
2.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执一第5号执行裁定;
三 。本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
审判长:向
审判员:薛
审判员:熊劲松
o 2000年3月25日
助理:单薇
职员:贾静贤 。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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