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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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房地合一”应理解为针对处置环节,但不能将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理解为同一财产 。因此,虽然不动产是一起处分的,但应当分别保护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精神,建设工程价款优先用于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 。工程价款是建设方在建设项目中投入或物化的价值的体现 。法律保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要目的是优先保护建设工程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维护其合法权益 。但是,工人在建设项目中投入的价值和材料成本并没有转化为项目占用面积内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上海市高院、上海市二中院以涉案房产应当一并处置为由,判决宝业公司对工程款和涉案土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 。涉案房地产整体拍卖后,拍卖款应分别由建设项目资金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优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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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裁决
最高法执法局(2019)470号
投诉人(利害关系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
负责人:张军,该行行长 。
委托代理人:赖,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许,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
申请人:浙江宝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吉祥,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张,上海市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上海金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2019)2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考试现在已经结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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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宝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冶公司)与上海金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潮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4)沪中安子第0889号调解书,确认宝冶公司与金潮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签订的《确认函》无效,现代金潮公司向其支付货款136,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对于上述项目款的债权,包公司有权从争议项目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2015年12月31日前Nest公司付款金额达到7000万元以上的,宝冶公司同意按照1.312亿元结算工程款;本协议签署后,除金超公司继续按本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外,双方对本案无其他争议 。
调解协议生效后,宝业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二中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2月1日以(2016)沪02 85号执行 。实施过程中,委托该院进行评估,确定涉案土地及在建项目评估总价为1.53亿元,起拍价为1.071亿元,采用网拍方式 。2018年9月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起拍价8568万元 。宝业公司以起拍价拍卖成交,并以其对金超公司的工程款债权抵销拍卖款 。
杭州银行不服申请,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行对涉案土地设定抵押,并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沪民初字第1875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故享有土地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权 。包公司享有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其优先受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 。故请求停止将涉案土地使用权拍卖款优先划拨给宝业公司,该款项应划拨给本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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