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未遂多少钱犯法定罪标准 面对敲诈威胁勒索怎么处理( 六 )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
第六条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第八条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
第九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附2:典型案例
“职业打假人”一审获刑,二审无罪,改判原因披露!
一审获刑,二审无罪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职业打假人”的二审刑事判决,引发各界关注 。四名“职业打假人”分工合作,在天津市一些超市内寻找过期食品,然后以购买到过期食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或向法院起诉等手段索赔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以四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四人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改判四人无罪 。四名“职业打假人”从获刑到无罪,二审法院改判的理由是什么?随着此案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公开,法院改判理由慢慢地浮出了水面 。
四人“知假买假”一审获刑
孟庆、李金、刘骄、曹民等四人来自辽宁省,几年前他们来到天津市务工 。因为文化程度低,四人均未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 。孟庆等四人在得知购买到“问题”食品,可以向超市索赔后,四人开始分工合作,在天津市的一些超市内寻找过期食品 。如果发现过期食品,他们会立即购买下来,然后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或向法院起诉等手段向超市索赔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孟庆与李金、刘骄、曹民等人,采取由专人分工负责的方式,在天津市人人乐超市大寺店、永旺超市大寺店、永旺超市中北店、永辉超市双街店、永辉超市北辰集贤店、家乐福超市海光寺店等多家大中型超市寻找过期食品并分单购买后,以孟庆为主持购物小票、过期食品与超市谈判,要求超市按照每单1000元给予赔偿,并声称不赔偿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以此获取33200元赔偿款 。采访人员发现,孟庆等四人在超市购买的商品均为食品,如火腿肠、橄榄油、爆米花、饼干、巧克力、鳕鱼条等 。2019年5月31日,孟庆等四人“知假买假”然后向超市索赔的行为,被超市举报后,天津警方以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将四人刑事拘留 。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孟庆、李金、刘骄、曹民涉嫌敲诈勒索罪,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15日,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孟庆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孟庆等四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四人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同时,法院判决四人向受害商家退赔索赔款后,并处5万元到1万元不等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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